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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长妻子公路身亡 报警人被认定肇事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02:46 新京报

  55岁的张爱军,是河北唐县高昌镇峪山庄村农民,目前已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十个月。

  他的嫌疑人身份,是因为去年5月26日的一起交通事故。那起事故中,他是报警人。

  从事发到上法庭,张爱军一直说自己冤枉。

  他说,当时他是路过,看到倒在路边的女子和自行车,出于好心报了警。

  而唐县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张爱军骑电动自行车与该女子相撞,致使该女子倒地后颅脑损伤致死。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张爱军有期徒刑两年。

  报警人被认定肇事

  事发后,警方认为报警人张爱军有重大嫌疑。去年12月,张一审被判两年。

  2007年5月26日早上7点多,唐县110接到了一起交通事故报警,报警者是一名村民,叫张爱军。

  交警随后赶到出事的三座佛山下,路边倒着自行车和一名已死亡的女子,围着几个村民。

  见到交警拍过照片,张爱军问了句“有没有我们的事了?”交警说没事了,随后,张爱军等人离去。

  出警的是唐县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王聪军,他用死者的手机拨了几个电话便知道了她的身份———时任唐县安监局局长王文智的妻子杜胜芬。

  事发后,记者采访时曾见到王文智,他告诉记者,县委书记、县长去慰问过他,并指示公安机关要尽快破案。

  唐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莹后来介绍,县领导重视后,刑警开始参与办案。

  5月27日上午,王聪军找到张爱军,询问情况。

  5月30日,报警人张爱军被认为有肇事的重大嫌疑并被拘留。警方表示找到了目击证人,并认为事发后张有主观逃避的行为。

  2007年12月7日,唐县法院一审判处张爱军有期徒刑两年,罪名是交通肇事。

  这个过程中,张爱军及其家人一直在喊冤。

  12月18日,张爱军向保定市中院提交了上诉状。

  张在诉状中写道,他在去县城办事的路上,发现有个女子摔倒在路旁……拨打122没打通,便打了110,随后他又给邻近村的村支书等人打电话。

  可以证实的是,当天上午7点多,张爱军给峪山庄村村支书刘爱星打了一个电话,说路边躺着一个人,让他去看看是不是他们村的。

  刘爱星回忆,他与四个村干部去了现场。看到有个妇女脸贴地面趴着,头部有血,但他们几个人都不认识。随后,交警到来。

  主观逃避的嫌疑

  “如果想逃避,还会主动去公安局吗?难道电话没接就算逃避?”张爱军的儿子反问。

  唐县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王聪军说,事发后是通过证人找到张爱军的,并且张有主观逃避的表现。张躲到了大儿子家里,而他的儿子不让警察见他。

  “怎么是逃避,我爸是27日在接受了王聪军的询问之后才到望都,有询问笔录的。”张爱军的大儿子张伟涛说,他想在望都买房子,当天是想让父亲一起到望都看看房,27日下午,他们一起去看了房子,房子已在去年8月买下。

  张爱军28日在望都歇了一天,29日,到望都外甥的机械厂帮忙。

  警察29日到了望都,找到张伟涛后,打张爱军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可能是在机械厂干活没听见铃声。”张伟涛说,警察中午留下传唤通知书后走了。

  5月30日,张爱军自己去了唐县公安局,当天被拘留。

  “如果想逃避,还会主动去公安局吗?难道电话没接就算逃避?”张伟涛反问。

  王聪军认定“主观逃避”的另一依据是,张爱军报案时说有两辆自行车撞了,而他们赶到现场发现只有一辆自行车。

  “那是他们没看到。”张伟涛说,实际上,事发当天早上7点多,张爱军除了给村支书打电话,还给邻村东显口村的韩立英和刘云汉打过电话,他们都在案发附近开石矿,与张爱军熟识。

  刘云汉看到张爱军后,说了句“把你的电动自行车推到一边去吧,别缠上了你。”随后,刘云汉推过张的自行车交给韩立英,停到公路东侧。

  二人接受公安询问时的笔录显示,他们把张的自行车推到路边了,现场并非只有一辆自行车。

  他们二人在接受询问和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说张爱军给他们打电话时说“有个人摔了”,让他们赶紧过去看一下是不是他们村的。

  报案时到底说了什么

  唐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说,去年5月份的录音现在是查不到了。

  在这个环节,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张爱军报警时是否说过“有两辆自行车撞了”这句话。

  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马会宁当时值班,她去年5月29日向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称,报警内容是“有两辆自行车撞了”。

  不过,记者查阅当时唐县122接到110关于这次事故的信息后所做的报警信息单中,并没有显示这样的内容。

  张爱军去年5月27日接受公安询问时的说法是“我说有自行车出车祸了。”没说过两辆自行车相撞。在后来的各次询问、讯问中,都未说过“相撞”的话。

  今年3月24日当被记者问起,马会宁说时间过得太久,已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了,她说可以查一下看有没有录音。

  唐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莹、事故股股长王聪军坚持说有录音,不过,在检察机关公诉的证据材料里并没有这个录音。之前张爱军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索要录音,对方未出示。

  “如果有录音,这么重要的证据怎能不提交呢。”张爱军的代理律师薛源认为录音并不存在。

  对此,唐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莹说:“法院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要采访可以找公安局领导。”

  唐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建林说,半年前唐县的110、119、122三台合一后录音系统进行了升级,但容量也只能听五六个月以前的录音,去年5月份的录音现在是查不到了。

  张爱军报案时到底怎么说的?

  似乎成了个谜。

  尸检报告存疑

  “公安局的检验意见明显是种推测性意见。”张爱军的代理律师认为。

  去年6月11日,张爱军被批准逮捕。

  唐县检察院一领导透露,批捕之前,死者家属曾到检察院哭闹,要求严惩凶手,检察院觉得案子敏感、压力很大。

  已有的证据是否能执行逮捕?检察院内部也有争议,最后还是开了检委会,一位副检察长力排众议决定批捕的。而一般批捕都是批捕科长或副检察长签字就行了。

  案件是去年9月26日审理的,张爱军的代理律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异议,首先认为杜胜芬的尸检报告是无效的,因为只有一人签字,而按法律规定得有两人以上签名。

  更重要的是,尸体未解剖,凭死者鼻腔有血溢出、枕部皮下血肿等情况,分析得出了“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检验意见。

  “公安局的检验意见明显是种推测性意见。”张爱军的代理律师薛源说。

  10月18日,唐县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对证据进行补充侦查。

  唐县公安局对此出示了书面说明,称只有一人签字是因为尸检工作仅有一名法官承担。未解释为何不按规定安排两人尸检。

  至于未作尸体解剖,公安局的解释是因死者家属拒绝解剖,只能检验尸表,并且只能出具分析检验意见,“而不是鉴定结论。”

  但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进行尸体解剖具有强制性。

  张爱军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解释无力。

  最终,这个尸检报告作为判决张爱军有罪的证据之一,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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