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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是否相撞无证据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02:46 新京报
两车是否相撞无证据 张爱军家属提出自己付费对两辆自行车进行重新鉴定,被拒绝。 张爱军案中,另一份被质疑的证据,是对两辆自行车进行痕迹检验的《物证检验意见》。 《物证检验意见》显示,杜胜芬的自行车有9处擦划痕迹,张爱军的有5处擦划痕迹。没有鉴定出两车之间是否有接触、相撞、擦剐的痕迹。 最终的检验意见是两车前侧铁丝框左后沿都有擦划痕迹,且二者距离地面高度一致。 “两车都是旧车,有划痕应该是正常的,难免有巧合。”张爱军的另一代理律师王丙午认为,既然不能鉴定出两车是否接触,就不能凭高度一致的划痕认定事实。 公安认定两车是相向行驶的,“即使相撞也只可能是左前沿相撞,怎么可能是左后沿接触呢?”律师提出质疑。 唐县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后,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于去年10月26日出具了一份《办案说明》,认为进行痕迹检验的目的只是“为了寻找、加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 今年3月24日,事故股股长王聪军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未鉴定出两车是否相撞,但通过检验达到了加固案件侦破的目的,便于确认嫌疑人。 这份《物证检验意见》也被唐县法院作为认定张爱军犯罪的证据之一。 张爱军的家属一直找交警队,提出他们自己付费对两辆自行车进行重新鉴定,被拒绝。 王聪军的解释是,一开始没有鉴定出两车接触,所以后来就没做。 “案子证据虽然不是想象那么完善,但基本事实清楚。”王聪军说,定案没有物证,但有的是证人证言。 相互矛盾的证言 检察官提醒他“跟笔录不一致的地方注意点,百米外怎能看见石头?”旁听席哄堂大笑。 2007年9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时,证人证言被出示。 事故发生后,有辆白色货车从旁经过,车上三人分别作了书面证词,内容是当时看到一个女的倒在地上,倒着一辆自行车,此外还倒着一个男的。 未说看到男的撞倒了女的。 唯一出庭的证人韩银国称,自己看到事发的全部过程。他去年5月30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事故发生后,有辆白色货车经过,车上的人应该能看清现场。 但根据庭审记录和录音,韩银国出庭时说“自己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大部分是真实的。”并一再肯定是白色货车走过之后,才发生的车祸。事后在记者的追问下,他还坚持这个说法,认为车上的人不可能看到。 韩银国向公安机关的证言与庭审证言矛盾。 不过,张爱军的律师认为,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法庭未采信庭审证言,只采信了公安机关出示的韩银国证言。而且韩银国的证言,与货车上三个人的证言矛盾,法院却同时采信了他们的证言,违反事实公正原则。 现有的书面和录音证据显示,韩银国的前后证言还有诸多矛盾之处。 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说自己离现场三四十米,看见“自行车与电动车剐了一下。”在庭审中又称自己离现场百十米,没看清楚具体接触点。 不过,他却在百十米外看到“两车相撞后,自行车继续向前走,是轧在一块直径六七公分的石头上摔倒死亡的。”录音显示,他说这话时,检察官提醒他“跟笔录不一致的地方注意点,百米之外怎能看见石头?”引起旁听席哄堂大笑。 律师随手写了几个字,在离他三五米的地方让其辨认,他说“看不清、眼睛不好。”又引起哄堂大笑。 证人称曾受胁迫 [证人说这话时,检察官提醒他“跟笔录不一致的地方注意点……” “他们把我弄住,一口气朝离县城三四十里路的水库去了。”证人韩银国说。 在法庭上,证人韩银国提起自己作证的动机,说是一个叫小振的人让他去作证的。 他的话被检察官打断:“你跟公安说自己去的,怎么又说小振了,别乱说。”庭审后,张爱军的家属找了个跟韩银国熟识的人,希望能知道小振是谁,被韩银国拒绝。 该熟人回家后,韩银国又打电话让他回去,说可以说说,该人对谈话作了录音。 大致的意思是,韩银国那天早上确实看到了张爱军和倒下的杜胜芬,小振知道后,让他作证,但他是被小振“弄”去的。 韩银国是个铁匠,去年5月27日他租了个小三轮车去进漆,刚租上车,就有几个人问他去哪。 韩银国说罗庄,那几个人说他们也去罗庄刚好一起,然后就开着车跟着他,后来小振出现了。 “他们把我弄住,一口气朝离县城三四十里路的水库去了。”韩银国含糊地说:“就为这事(交通事故)的。”该熟人问,他们的目的是什么,韩银国叹了口气。 在与熟人的对话中,韩银国没有透露与小振等人的谈话内容,并说他最后还是打电话给南庄子村一个相好的去解救自己的。 3月24日,面对记者,韩银国仍不愿说出小振的身份,也不愿意谈小振让他作证的具体细节,不再解释他的矛盾的证词,声明以他对公安和法院说的话“为准绳”。 他还给自己算了一卦,说来访者“没安好心,今天来是要害我的”。 前后变化的证词 刘云汉的证词前后矛盾,“我只有小学文化,看也看不清楚,没仔细看就签名了”。 案件中,证据前后出现矛盾的不止是韩银国一人。 东显口村的刘云汉去年5月31日给公安机关做笔录中称,“张爱军说三座佛山这里摔着了一个人,让我赶紧过去看一下”。 但6月3日他再去唐县交警队做的笔录中,这句话成了“你在家里就赶紧过来,我在三座佛山这里出事了”……并称见面后他问张爱军怎么回事,张回答“我剐了她一下倒了。”这两点后来都被法院所采信。 今年3月23日,刘云汉对记者说“张爱军当时绝对没有那么说过。”此前接受律师调查时他也这么说。 至于当时笔录为什么两次说法的不一致,他说记不清第二次跟公安机关是怎么说的了,对于他在笔录上的签名:“笔录很难认(记者注:字迹很潦草),我只有小学文化,看也看不清楚,没仔细看就签名了。”他说看别人签字时都写上“以上记录与我说过的相符”之类的话,他也这么抄。小学文化的他,把“相符”抄成了“相箱”。 第二次笔录上还记载着刘云汉是“主动去反映的”,而刘云汉告诉记者,是交警队通知去的:“去的时候我的心里很含糊,怎么又让我去?不知道又有什么事情。”听说张爱军被判了两年,刘云汉觉得挺遗憾的,两天前他还想去看守所看望一下,听说不让去就作罢了。 证人韩立英说,王文智的亲戚后来找他,说王是安监局长,希望他能作证偏向王家一些,以后开石矿会方便一些。 并让他再做一次笔录,把张爱军说的“这里摔了个人,你来看看吧”改成“这里出事了,你来看看吧。”韩立英没去。 对此,记者去年6月见到王文智时,他说:“这是不可能的事,愿以党籍担保不会做违法的事情。” 未可知的结果 王文智的代理人说,张爱军犯罪后逃避责任,法院只判两年,过轻了。 针对案件中的疑点,唐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建林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说案件法院已判决,采访法院就可以了。 唐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忠则回答“没有县委宣传部的同意,是不能接受采访的。”张爱军在上诉状中,要求改判无罪,认为案件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法院判决所采信的证据有诸多矛盾。特别是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就物证检验作出的办案说明,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没有经过质证那肯定是不对的。”案件主审法官赵卫平说,不过他“忘了当时有没有经过质证。因为时间太长了。” 对于案件其他一些质疑,赵卫平表示采访需要经过政治处同意。 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主任史峰说,案件处于上诉阶段,不能接受采访。 上诉的不仅是张爱军,死者杜胜芬的丈夫王文智也提起了上诉。 王文智去年下半年已退休,此次在唐县记者没有见到他。他的代理人张全智说,张爱军犯交通事故罪,并主观逃脱责任,法院只判两年,过轻了。 王文智的上诉请求主要是民事部分,一审判处张爱军赔偿丧葬费8295元,交通费500元,以及杜胜芬一个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22032元。 上诉要求再支付死亡补偿费2061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主任史峰说,一审判决是按照现有证据作出的,如果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或者是证据发生了变化,二审肯定会考虑的,“最终什么结果都有可能发生”。 □本报记者 钱昊平 河北报道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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