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坚持认为原鉴定结论并无失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06:37 南方都市报
检方坚持认为原鉴定结论并无失误
  2006年4月11日,甘锦华(红圈处)被拉往刑场执行死刑,他现场喊冤否认有罪,获“枪下留人”。资料图片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李某:虽然鉴定结论不同,但不能推翻警方原有结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两次鉴定时间间隔一年多,可能会出现DNA降解问题导致无法鉴定出DNA,另一方面是可能因为血迹中鉴定指标的量的问题,也会导致无法鉴定出DNA.

  检方:坚持认为原鉴定结论并无失误

  辩护律师

  苏用和:新鉴定虽然不能直接推出甘锦华无罪,但应以新鉴定为准,推翻原有鉴定结论。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法院不应采纳警方原鉴定结论。

  检方:并未在4号检材新鉴定结论上过多着力,而着重强调,新鉴定也对其他血迹DNA作出结论,肯定了原鉴定中5号检材即二楼房间书桌的纸张上的可疑血迹为甘锦华单独DNA.

  市公安局鉴定人员

  符某:说明了对原有检材的鉴定过程,并提供了最初接收检材的记录本。

  2 足迹

  省公安厅鉴定人员

  裴某:对甘锦华的足迹比对主要是尺寸测定和叠合测定。

  甘锦华对足迹鉴定表示困惑:一个人不同时候的脚印是不同的,其被捕前穿皮鞋,被捕后不穿了,又经过一年多,足印肯定有变化。

  裴某对甘锦华质疑耐心解答:比对不一致可能是足掌变化导致,比对一致的话不可能存在这一问题。

  苏用和:从肉眼就可以辨识出足迹的不同。

  3 取证合法性

  警方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均认定5号检材有甘锦华DNA,而控辩双方就鉴定结论并无大争议,该证据会否被法院采纳,对甘锦华是否有罪有直接影响。辩方坚持无罪辩护,对5号检材又如何解释?如果甘锦华确实无罪,5号检材又是谁放到现场证据清单中呢?

  苏用和:根据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笔录,5号检材即二楼房间书桌的纸张上的可疑血迹在其中没有体现,现场证据与鉴定证据之间出现脱节,送检材料十分可疑,而且按照法院对鉴定人员罗某的调查,也证实其中没有出现5号检材。

  他还指出,假如按照指控,甘锦华先杀了两名尼姑再去搜翻财物而留下5号检材血迹,血迹中应该也有两名尼姑的DNA,但鉴定结论是只有甘锦华DNA.

  记者查看顺德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获知,勘查笔录多处提及现场血迹,血迹地点包括了功德箱、茶几上电话机、床板、木沙发、二楼抽屉等处,但没有明确提及二楼抽屉上有带血纸张。

  ■现场

  甘锦华穿凉鞋受审多名警员旁听

  昨日上午10时,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甘锦华案,由于旁听人员众多,法官临时将庭审地点顺德法院第八审判庭改为空间更大的第三审判庭,但法警不知何故,要求旁听人员在被告席后空出两排座位。

  甘锦华穿着凉拖鞋出庭受审,他的家属没有参与旁听。记者询问苏用和律师得知,因电话不通,他没有能够通知到甘锦华家属。与第一次开庭不同,昨日庭审有不少警方人员前往旁听。为甘锦华辩护的苏用和律师之前因颈部受伤,脖子围着固定支架出庭,也受到一些人悄悄奚落,称其为杀害两名尼姑的罪犯辩护,“受伤是报应”。

  三名鉴定人员出席昨日庭审并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他们分别是负责甘锦华血迹DNA鉴定的佛山市公安局的符某、负责甘锦华足迹比对鉴定的省公安厅的裴某、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李某。由于案情重大,主审法官在询问鉴定人员时十分细心,并给了辩方充分时间发问。对于鉴定中的一些专业问题,甘锦华紧追不放,表示无法理解一些表述,而三名鉴定人员回答问题时,使用专业术语较多,并称有些专业问题无法详尽表述。旁听席上,有人称庭审不是学习专业知识的地方,律师如果想了解,应该支付咨询费。

  虽然庭审气氛一度紧张,但整个过程没有过激言语及动作。庭审接近尾声时,主审法官询问甘锦华还有什么要求,甘锦华突然称希望在庭后再次对其足印进行重新鉴定,他认为足印因时间环境不同会有变化,因此原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控方曾指甘锦华在作案中受伤,庭审结束时,甘锦华要法官到自己面前查看伤口,他说其伤口是多年之前就有的。法官尊重其意愿来到甘锦华面前,仔细查看并与之谈话。

  对于昨日庭审,苏用和律师表示满意,称法院很有可能判决甘锦华无罪。

  统筹:本报记者 何惠文

  采写:本报记者 杨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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