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该男子强奸未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6日07: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法院认定强奸未遂

  2008年2月,本案在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林建志翻供,否认了在警方和检察机关所做的强奸“黑裙子”(既遂)的有罪供述。他称,因为身体原因未能得逞,“只是用手抚摸了对方,将手指插入对方下体,不构成强奸”。

  厦门市第三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害人下体内并未检出精子;而送检林建志下体拭子未能扩展特异性基因谱带。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林建志的辩解。

  法院查明:2007年9月5日晚11时许,林建志见对方醉酒意识模糊,遂萌生强奸的念头,将其扶至320包厢斜对面的“国宾二”包厢内,放于包厢地板上,用手伸进对方上衣内抚摸,最后将右手中指插入……

  法院认为,虽然林建志在公安机关作了强奸被害人既遂的供述,但没有相互证据印证林建志强奸既遂的事实,因几个证人证实强奸均是听说的,而未直接看到林建志强奸被害人;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未能证实当时确实遭到林建志强奸的事实。林建志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林建志虽然强奸被害人未遂,但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不宜减轻处罚,一审判决林建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人为的“争议”?

  一审宣判后,林建志没有上诉。案件似乎就此尘埃落定。然而,随着报纸、互联网的相继报道、转载,这一案件旋即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

  记者查看了有关该案报道的来龙去脉。4月1日,福建某报以“他用手指犯了‘强奸罪’?”为题报道,并配发专家点评,认为定强奸罪没有问题。随即,南京某报转载了这篇文章,标题改为“手指性侵犯,也判强奸罪?”,而认为定性没有争议的“专家点评”部分,却未被转载。之后,许多网站转载了这篇报道,标题多是:“男子手指性侵犯处女被判强奸罪引发争议。”

  “手指能强奸吗”一时成为各大网站最热门的讨论话题。以本案为标本的反思文章,也不断见诸报端。网友王彦飞在据人民网撰文指出:“他用手指‘强奸’了一个处女,用非正常的手法完成了非正常的犯罪案件,让事件的发展停在左右都难摇摆的境地。一时间,法律苍白地站在施暴者和受害者跟前,无法给予正常的惩罚和援助。这个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的漏洞。”

  然而,据记者了解,该案在当地并没有引起所谓的争议。记者也就本案采访多名法律专家,他们认为本案定性没有问题,并不存在争议的空间,“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是一复合行为,包括作为手段的暴力、胁迫等行为和作为目的的强奸行为。只要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认为是强奸行为的着手。至于因为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强奸的目的,只能认定强奸罪的未遂,而不是不构成强奸罪。”

  4月11日,林建志的辩护人,厦门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美美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法院适用法律准确,我们赞成法院的判决。”

党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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