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车祸致残赢官司遇索赔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03:14 新京报
女子遭车祸致残赢官司遇索赔难(图)
丁丽霞的代理律师汪家聪向记者展示材料。本报记者 周民 摄

  一起致人伤残的车祸,一笔本应正常理赔的赔款,却在承保的人保财险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卡壳,伤者不得不诉诸法律。保险公司败诉后,工作人员称无钱赔付,最终法院进行强制执行。4月18日,法院通知伤者的律师,保险公司的赔款已经到账,下星期就可交给伤者。

  这起拒赔事件暴露出外地保险公司来京低价揽保背后的管理混乱。朝阳法院表示,将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

  车祸致残花费7万元

  丁丽霞,28岁,曾在北京打工5年。2008年春节前,她回到了山西省万荣县的老家,因为此前在北京遭遇的一起车祸让她成了7级伤残,劳动能力受限。如今的她不能久坐,一旦坐四五个小时,她的小腿就会浮肿,这是那起车祸带给的后遗症。

  结束丁丽霞打工生涯的车祸发生在2006年12月1日。丁丽霞的丈夫王春强回忆,当天早上6点多,丁丽霞和往常一样骑上自行车,离开天通西苑东小口中滩村的住处,前往北苑一所职业学校。3个多月前,她在该校找到一份保洁员的工作,月薪800元。

  6点50分,在朝阳区北苑路洼里信用社路口,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福田大货车撞倒了丁丽霞。她很快被送往附近的航空工业中心医院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丁丽霞当时的伤情是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直肠损伤、神经根损伤等9项,需住院治疗。

  对此事故,朝阳警方认定,大货车司机负全责,丁丽霞无责。

  货车车主为龚新龙,他于2006年2月21日购买了这辆福田大货车。出事当天,龚新龙到医院探望丁丽霞,并垫付了几千元住院费。

  龚新龙说,这辆价值23万元的福田大货车投了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20万元,这可以负担丁丽霞的医疗费用。保险承保人为中国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公司)。

  2006年12月上旬,代弟媳丁丽霞处理赔偿事宜的王志刚找到了长春公司北京办事处,在确认龚新龙的货车投保后,王志刚放心了一些。

  2007年4月11日,在住院130天后,丁丽霞离开航空工业中心医院。她的医药费等累计为7万多元,其中龚新龙支付了1.8万元,其余的费用都是丁丽霞家人东挪西借凑的。王志刚回忆,当时,龚新龙说经济能力也有限,而且车投了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赔偿先得进行伤残鉴定,2007年5月8日,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队将丁丽霞的治疗材料,提交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28天后,鉴定结论出台,丁丽霞被确定为7级伤残。

  理赔遭遇障碍

  根据伤残鉴定结论,王志刚托保险业的朋友计算赔偿额度,朋友告诉他赔款应该在22万元左右。

  2007年6月,王志刚多次找交警部门协调,但龚新龙本人无力拿出20万元左右的赔款,交警部门无法出具划款证明,让龚新龙自行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样,王志刚只好和龚新龙一起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王志刚曾开过车,在北京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在他的印象里,出事后,他和对方直接去保险公司定损点,办理定损和理赔,当时就能拿到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文件。如果事故严重点,保险公司还会马上到现场勘验。

  不过,王志刚为弟媳办理理赔却和以前的遭遇不同。2007年7月的一天,龚新龙驾车将车祸中撞坏的自行车拉到京顺路孙河附近,长春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路边给自行车拍照留证,作为理赔材料之一。此时距离车祸发生已经8个多月了,而龚新龙在事故当天已经按保单上的联系方式报了案。

  王志刚说,当时,他向保险公司的人咨询理赔金额,对方答复说这种情况也就赔七八万元。这个数目和自己打听到的22万元相去甚远,王志刚开始对长春公司产生了不信任感。

  几天后,龚新龙和王志刚一起来到小红门附近,这里有长春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一个办公地点。王志刚说,当时保险公司的人不跟他谈,只跟龚新龙谈,最后要他交出所有治疗、鉴定的材料原件,以办理理赔。

  王志刚没答应这个要求,他了解到,这个北京办事处只办理投保,不办理理赔,理赔必须将材料提交给长春公司审核之后,才能将赔款返回来,至于何时能拿到赔款没有确切时间。他还了解到,龚新龙的车在2006年4月底发生过一起车祸,当时定损金额为8000多元,但北京办事处目前只向龚新龙兑现了7000元赔偿。龚新龙证实了这一说法。

  “如果拿走我的材料,最起码要给我保险公司盖章的理赔文件呀。”王志刚说,什么证明都不出具,就把材料交到长春审核,将来有问题没法办。他最终拒绝了这种理赔方式。

  伤者胜诉未得赔款

  龚新龙拿不出20万元,外地的保险公司理赔复杂,王志刚没了办法。最后,龚新龙建议王志刚起诉。起初1万多元的律师费让王志刚有些含糊,不过他最终还是无奈地选择了请律师起诉。

  2007年9月,以丁丽霞的名义,王志刚一纸诉状将龚新龙和长春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负责此案的律师汪家聪说,案情十分简单,事实也比较清楚,余下的问题只有保险公司赔多少、赔款的时间。当时,根据有关法规,他们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204631.17元。

  2007年11月,此案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双方并无太大争议。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建议双方庭外和解,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同年11月13日,朝阳法院做出民事调解,龚新龙赔偿1.8万元,长春公司赔偿17万元,赔款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位。

  有了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王志刚放心了。2007年12月下旬,当弟弟王春强向他表示赔偿款还没到账的担忧时,王志刚还安慰弟弟,让他放心。

  2008年1月1日 ,赔偿款并未到账。律师汪家聪联系长春公司,但对方称还要进行最终审核。

  据中国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的一名人士透露,2007年年底,长春公司高层出现人事调动,造成一些工作遗漏。这应该是当时未在规定时间支付赔偿的真正原因。

  不过,王志刚并不知道这些变化,他只知道钱还没有到账。他很着急。王志刚找律师,汪家聪又多次联系长春公司,得到的最终回复是,赔偿款还在审核,现在无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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