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女子街头被车撞死 民政局代为诉讼获赔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13:47 大河网-河南商报
流浪女子街头被车撞死民政局代为诉讼获赔6万
漫画/王伟宾

  商报记者 胡志强

  一无名流浪女被车撞死后,新郑市民政局替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经双方协商,肇事者赔偿了6万元。

  此案虽已终结,但法律界对民政局是否有权代诉的热议仍没停止。因为此前国内发生的类似案件,各地判决结果并不一致。

  作为类似案件,究竟该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诉讼权该由哪个部门行使?该如何适用法律?这些问题亟须立法、司法部门解决。

  【事件回放】

  流浪女被车撞死

  连日来,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张连中一直处于烦恼之中,原因是在审理民政局替流浪女索赔的案件过程中,他和同事找不到法律依据,而能给他们提供参考的仅仅是国内几个判例。

  直到今年5月8日,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后,才最终下了结论。

  昨日下午,张连中讲述了该案的经过。

  今年3月17日19时,新郑人耿百胜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将一女青年当场撞死,新郑市交警部门认定耿百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耿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在认定责任之后却犯了难,因为从该女性的衣着和对附近的村民调查来看,该女为流浪乞讨人员,无法通知其家属。尽管如此,公安机关仍如期将案件移送到新郑市检察院,对耿百胜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检察建议】

  民政局代流浪女打官司

  新郑市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尽管为流浪乞讨人员,但作为自然人,有着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为此,新郑市检察院向新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新郑市民政局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

  “我们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案子。”新郑市民政局福利科科长、原告代理人白金安说,“民政局是政府部门,在没有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地区行使几乎全部的社会救助职能,由市民政局起诉最合适。”

  新郑市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王建伟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无名氏死亡后赔偿权利的主张主体没有具体规定。但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双方协商后肇事者赔偿6万元

  昨日上午,张连中讲述了5月8日开庭经过。

  当天庭审中,法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支持检察院的意见,并建议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作判决。

  休庭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耿百胜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近亲属,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诉。

  新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耿百胜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耿百胜已积极向民政部门缴纳赔偿金6万元,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新郑市检察院王建伟向记者讲了一个小插曲。

  2006年,新郑市曾发生过类似事件,该市检察院也曾向该市民政局下达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由民政局代两名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几天后,民政局将这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两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该市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该市民政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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