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趁ATM出错用借记卡转账20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02:16 现代金报

  被告人唐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昨天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唐氏兄弟利用ATM机出错转账取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将在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这起被称为“宁波版许霆案”的案件经过近一年多的审理,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记者 戴晓燕

  兄弟俩同时犯案但领罪悬殊 法院一一详解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风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唐风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当,予以纠正,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兄弟俩同时犯案为何各领其罪且处罚悬殊?法院一一做了详解。

  唐风军

  多次恶意转账,应认定为盗窃

  被告人唐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唐风军于2007年1月28日晚在自动柜员机上第一次转账时,是其无意错输金额,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情况而转账成功,对于该笔转账金额49.49元,唐风军并无犯罪故意,故不予认定为盗窃犯罪。

  之后,唐风军在非法占有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恶意转账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254537.21元,并且唐风军在转账完成后,已经实际控制并能即时取得所转账的款项,盗窃犯罪已经既遂。

  唐风光

  帮助转移赃款,实为掩饰、隐瞒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风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转移,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情节严重。

  在唐风军完成转账后,唐风光明知唐风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赃款,仍应唐风军的要求,共同参与另行开户供唐风军转移赃款67.01万元并共同提取部分款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新闻助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三大争论焦点

  焦点一:透支还是非法占有

  在庭审时,唐风军及辩护人提出,他的行为属于向银行透支,否认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认为,案发当晚,唐风军在自动柜员机上转账余款后准备将借记卡销户,次日又参与以唐风光名义开立借记卡账户,这些行为与他的辩解相矛盾。并且唐风军没有大额透支的现实需要,加上唐风军曾经向公安机关供诉,他意识到银行出错了并意图非法占有所转账款项,这些都与唐风军及辩护人员的辩解、辩护意见不相符。

  焦点二: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在庭审中,唐风军及辩护人提出,他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

  法院认为,虽然唐风军的转账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的提示下进行操作,并在银行系统留下了相关记录。但是他之所以操作成功,是由于银行系统技术上存在差错,并且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系统存在错误。唐风军之所以转账取款,也是认为银行并不知情,所以法院认定他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方面要件。

  焦点三: 唐氏兄弟是否无罪

  庭审中,唐风军、唐风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提出异议,并认为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这些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

  但是鉴于本案的发生是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情况的前提下,不属于有预谋犯罪,且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两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缴等情节,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两被告人均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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