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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擅入男厕摔伤索赔案二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2: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女子擅入男厕摔伤索赔案二审
罗小姐不幸在男厕所内摔成伤残

  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广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罗小姐于是选择去上男厕所,却不幸在男厕所内摔成伤残,招待所应该对此负责并赔偿吗?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该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罗小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文/记者练情情

  罗小姐在法庭上诉说了自己尴尬的遭遇——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她在广州东山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学习,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时,因洗手间地面湿滑,摔倒在地面受伤。此后,她被送往广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长约5.5cm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广州东山招待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致残,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

  一审:

  女子擅入男厕摔伤没得赔

  一审法院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事发当时是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所的。原告作为成年女性,应当遵守男、女厕所的使用规定,原告在被告的男、女厕所有明显标识的情况下,未经被告或主办单位同意擅自进入其不应进入的男厕所方便,是明显故意违反因性别不同而设立的男、女厕所分开使用的规定,原告此行为属明显的自身过错在先,是造成其在男厕所内摔倒的前因。

  此外,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和预见到一般的厕所地面有水湿是正常现象,而且原告也表示其进入男厕所后看到地面水湿是因他人如厕后洗手所致,故此时原告应当引起充分谨慎注意安全的意识,但因原告对此仍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而不小心摔倒受伤,由此形成了原告违规擅入男厕并且缺乏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而跌倒受伤的因果关系。对此损害后果,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男厕所内确实存在超出正常情况的地面湿滑现象,而且在原告受伤后随即由主办单位和同事送去医院治疗,故不存在被告对此事情有未尽安全管理以及延迟救治的情形。被告对此事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二审:

  被告否认原告在招待所摔伤

  罗小姐说,当时有几百个护士在招待所参加消毒供应室质量管理培训班,由于当时课间休息女洗手间太多人,故很多女学员到男洗手间方便,其也到了男洗手间方便。 因去洗手间的人很多,如厕后多人洗手,而被告的服务员没有及时搞卫生,导致洗手间地面有很多水,其因地面上的水湿滑,摔倒在厕所的台阶上。此后护士长黄某和两个素不相识的药品推销厂家工作人员共同将其送到医院治疗。昨日二审开庭中,罗小姐并没有亲自到庭,而是委托了律师前来为其辩护。

  被告东山招待所的代理人虽然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罗小姐是在被告处摔伤的事实却给予否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广州市中医院的门诊病历,虽然病历的内容是原告向医生反映受伤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受伤是在被告处摔倒造成,但原告提供的照片以及证人黄庆秋出庭作证足以证实原告受伤事实的存在和受伤的地点,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虽予以否认,却未能提供证据,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的摔伤是在被告处造成的事实。

  被告二审答辩指出,因为当时没有人见到原告摔倒,现场没有血迹,一审法院认定罗小姐在被告处摔伤的证据“病历”因没有载明摔伤地点,没有直接的证明力。原告提供的照片也不是在现场拍摄的,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确实是在被告处摔伤的。

  而原告对被告的答辩则表示寒心和失望。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罗小姐在被告处摔伤的事实有多名同事可以证明,并且当时招待所的经理和当值保安也知道她被马上送院治疗的情况,事发后,罗小姐还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原告在被告处摔伤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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