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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
女性进男厕需批准吗?
被告还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场地符合安全规范,会议中心设置的卫生间男女区分标识及安全提示标识齐全,没有安全隐患,不会给正常使用者造成伤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方反驳,罗小姐在招待所消费,按照法律规定,招待所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会议中心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对被邀请参加学习的原告负有预防危险发生、制止不当使用、管理服务无瑕疵和及时救助的义务。被告对其会议中心的厕所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干净,以致罗小姐滑倒致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罗小姐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
至于一审法院作出的罗小姐未经批准擅入男厕导致受伤,自负其责的判决结果,原告提出异议,没有任何规定,进入男厕必须先经过批准。罗小姐基于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被告对罗小姐以及在罗小姐之前进入男厕所的女同志并未进行任何制止和劝阻,而是许可同意女同志进入男厕所方便。因此,应视为招待所许可罗小姐进入男厕所,不属于非法侵入。本案中,男性还是女性的区别并不是造成滑倒致伤的条件,地面湿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条件。
对此,被告方则坚持原审判决的观点。
网友pk
本报报道了此案的一审判决后(详见本报6月17日A21版),众多网友当起了“判官”,纷纷点评这个案件,表达各自对法律因果关系和男女厕所区别的理解,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赞有弹。
正方:
男人进女厕被骂耍流氓
女人进男厕反而敢要钱
网友一(来自北京):因果关系非常重要!法院判得有道理。首先,男女有别,方便的方式也有别;其次,如果伤者在女厕所方便,除非自残,肯定摔不了。女人撒尿在池子里,男人就不一样了,弄得到处是尿水,所以地面滑。假如女人不去男厕,肯定摔不了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只是要提醒个别男同胞,不要把尿撒在池子外,以免下一次某个女士滑倒受伤找厕所索赔。
网友二(来自贵州):男厕是男人的公共场所,女厕是女人的公共场所。进错了地方,侵犯男人公共权益,没反告你侵权就不错了。
网友三(来自天津):男人进女厕所是耍流氓,女人进男厕所难道不是错吗?你进去的时候肯定注意到地是滑的,自己没有保护好自己,就不要去赖别人。
网友四(来自河北):请你换位思考……这要是换成男的进女厕所早被当作流氓抓起来了,自己不知道廉耻跌倒还要告人,难道女的就可以有这种特权?不告你女流氓就好了还敢要钱?支持法院的判决。
反方:
地面湿滑致摔伤
跟进错厕所无关
网友五(来自广东):进错门是前因,摔了白摔,那行人在机动车道上就可以被撞后也不用索赔了!
网友六(来自江苏):商家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设施,属于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焦点在于伤者对于自身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伤者对于上厕所会被摔伤这个后果是没有过错的,她预料不到进错卫生间会摔倒受伤。
网友七(来自浙江):进错厕所是客观条件制约下的主观被动意识,不能成为法律判决的依据。地面湿滑因素才是跟这次意外的受伤存在直接的关联。由于生理条件造成的如厕方式、时间等不同,设计建造者理应倾向女性特点而多建哪怕一个蹲位也行,当然说这个跟本次判决无关,只是后话!
网友八(来自上海):这个判决有问题啊,进入男厕所,与地面滑导致摔倒,二者之间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能以“女人进入男厕所是过错在先”为由,判由女护士自己承担责任呢?看来法官对什么 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什么是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二者的区别,存在认识不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