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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死者有权获补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8:04  台海网

  争议焦点死者有权获补偿吗?

  庭审时,法官问了王仁鸿代理律师张永镇这样一个问题:你们主要依照哪条法律要求本案的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代理人张律师说,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这条规定指出: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优先权。因此,原告方认为,依照这个条例,村委会在指定分配方案时就应该把王志雄考虑进去。

  张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说,为王志雄争取补偿款,不仅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有社会公德方面的考虑,毕竟见义勇为是一种非常值得提倡的行为。

  但村委会的代理律师洪顺添反驳说,从条文内容可以看出,福建省这个条例只针对在世的见义勇为人员,而非已经过世的见义勇为人员。洪律师在法庭上辩驳说,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王志雄在1999年去世之后,已经不再具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不再具备珩厝村的成员资格。而且,王志雄属于2006年6月20日(盐田征收日)前死亡的人员,因此无权参与分配盐田征地款。

  专家说法立法护佑见义勇为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涉及集体成员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以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村规民约为依据,但对分配原则、办法、村规民约所确定分配对象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对于弘扬正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见义勇为者不幸死亡,其家属得不到抚恤,就不利于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

  诉讼通常是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繁琐的方法。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法规,甚至还没有一条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条文。目前已有许多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且各地的规定差别很大。

  因此,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尤其是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从而使见义勇为的义举受到法律的支撑,使见义勇为者真正解除后顾之忧。

  面对面

  为社会而死应获重视

  日前,记者前往珩厝村,找到了王仁鸿。他把儿子的荣誉证书镶在镜框中,摆在堂厅西侧的显眼位置。面对记者和相机,王仁鸿并不怯场,他用带着浓重口音的普通话向记者回忆了儿子牺牲和获得各种荣誉的过程。

  记者:王志雄已经去世多年,你出于什么想法要为儿子争取补偿款呢?

  王仁鸿:死亡有两种,一种是正常死亡,一种是为社会而死。我儿子是为社会而死,可以说“重于泰山”。既然为社会而死,就应该获得社会的重视。

  记者:你认为给王志雄发放征地补偿款是这种 “重视”的体现?

  王仁鸿:是的,不仅是对我儿子的重视,也是对我儿子的慰藉。如果村里面坚持不发,不仅是对我儿子的伤害,也是对整个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伤害。这件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在社会上的影响是很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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