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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引发的纠纷案:三年诉讼终平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6:49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海昕 武艺 通讯员 江海)一起社会力量合伙办学纠纷案件,经过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五次庭审,近日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人员的调解下,圆满解决,这起长达三年的诉讼得以平息。

  ★合伙办学起纠纷

  范某与刘某2000年协商共同投资兴办一所私立学校,2001年拟订一份建校章程,章程约定,该校实行股份制,范某投资比例为60%,刘某投资比例为40%,由范某担任学校校长。章程还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利润分红、学校财产的处分等事宜作了相关规定。在建校一期工程中,双方相继投入一定资金,经过努力学校于2001年9月份开始招生。2001年12月,范某和刘某在算账时发生纠纷并相互斗殴,范某被打成轻伤,鉴于双方已无继续合作的可能性,范某于2002年1月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合伙关系,学校由其继续承办,同时请求对合伙实体进行清算。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开始筹划建立一所私立学校,2001年2月该校申请立项并于同年9月正式招生,同年2月14日双方签订了建校章程,并明确约定了各自投资比例,与此同时,刘某与第三人云某也签订一协议约定了投资事宜。在该校一期筹建阶段,被告刘某投资239270元,第三人云某共投资51707元。后经当事人的申请,内蒙古伟伦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作出了内伟会所审字[2002]第161号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校从2001年7月至2002年3月收支情况为总收入532841元,总支出1239909元,教学支出499208元。针对以上事实,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纷争的投资事实发生在该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筹建阶段,故该案由应确定为合作办学校投资纠纷,原、被告及第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章程中约定了分红事项,违反了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范某作为该校校长,应退还被告及第三人前期投资款。故判决:1、原、被告及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协议均无效;2、原告范某返还被告刘某投资款239270元,返还第三人投资51707元;3、驳回范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将本案发回呼市中院重审。在中院第二次审理时,查明事实与第一次审理时基本一致。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章程符合民事合伙的法律特征,案由应确定为合伙纠纷。同时章程中约定的分红条款,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分红条款无效。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协议;2、原告范某退还被告刘某投资款(其中包括第三人的投入);3、驳回原告范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再次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本案发回呼市中院重审,面对这二次发回的案件,呼市中院民二庭办案人员十分重视。因为这是一起涉及社会力量办学引发的合作纠纷,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属社会力量办学。目前,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法,因此本案如能妥善处理,必将能解决偏远地区及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对保障广大民办学校师生的利益,促进我国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意义。

  根据自治区高院发回的内函要求:本案应依照《民法通则》有关合伙的规定予以处理,在解除合伙关系时,应先对合伙期间的资产及盈亏进行评估和清算后,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进行清退。同时认为第三人不属于合伙人,应退出诉讼。本案的焦点其实就是合伙实体的清算及清退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如按照《民法通则》的裁判,就应按章程中约定的事宜来处分财产,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规定:“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显然章程中约定的分红及处分财产的条款与之相违背,应属无效。其次,对合伙实体的清算,因双方投资情况只在章程中进行约定,会计账目中却没有记载,加之原始账目不完整,双方对现存账目互不认可,导致清算工作难以进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及本案存在一些复杂情况都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

  ★法院调解诉讼平息

  经过办案人员的分析,若依合伙关系,在账目不清时,依法可以举证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矛盾并未实际解除,事情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学校也可能难以正常运行,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影响。由此,审判人员认为此案应从调解入手。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付庆生亲自参加,首先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让他们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了解他们心中真实的想法,让其对人民法院有一种信任感,进而就案说法,向他们说明法院裁判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在证据上存在的缺陷,使他们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预期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从心理上消除了对法院的抵触情绪。在此基础上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说双方应尽快平息诉讼,化干戈为玉帛,以各自长远发展为重。经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伙关系,学校由范某继续承办,范某返还刘某建校前期投入资金。协议签定后,约定的第一笔资金已如期交付给刘某。

  至此,一起长达3年,历经两级法院,五次庭审的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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