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男子被诬奸杀2幼女 3年后真相大白无罪释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2:2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男子被诬奸杀2幼女3年后真相大白无罪释放(图)

高进发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男子被诬奸杀2幼女3年后真相大白无罪释放(图)

高进发在家中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男子被诬奸杀2幼女3年后真相大白无罪释放(图)

2002年一媒体刊发的高进发案的特别报道。


  西安晚报讯 (记者 王晓英 魏敏)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

  大荔农民高进发曾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死缓,又两次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今年7月,渭南中院第三次判决宣告高进发无罪。3年时间历经5次审理,被关押了1215天的高进发走出了看守所的高墙。然而时隔9天时间,渭南市检察院又提起抗诉,从一个死刑罪犯刚刚变成无罪释放的自由人的高进发将又一次等待生命的判决……

  2002年4月,西安几家媒体都在重要位置刊发了“女童命丧黄昏后,凶残恶魔终落法网”的特别报道。

  内容是大荔县苏村乡陈村两名幼女被强奸后又惨遭杀害一案的破获过程。这一案件在当地极为轰动,报道中配发的照片是当时公安机关召开的万人参加的公捕大会,武警押解的正是被称为杀人色魔的高进发。

  可是到了2005年7月9日下午3时,大荔县看守所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正在向高进发宣读第三次判决结果。“听见‘无罪释放’四个字时,我突然想哭,但没有哭出来,好象也哭不出来,3年零3个多月终于等到这一天了。”高进发说:“拿了判决书,我就回房间开始收拾东西,完了去看守所所长办公室告别,所长是个好人,他说没有人来接我,他给我20块钱,让我搭车回家。”

  这三年多时间里,高进发没有见过一个亲人。

  仲夏,下午4点的阳光正刺眼,走出看守所的高进发

  还是顶着太阳,愣愣地站在看守所的大门口,仰望天空,望了很长很长时间。

  “在看守所外,我花了1块钱买了包烟。对了,还花了1块钱,抽烟还得要个打火机。有些饿,原本打算买碗面吃,想了想又觉得吃不下。蹲在地上连抽了好几根烟后,花15块钱雇了个三轮车,决定回家。”

  高进发刚一进村,把看见他的人吓了一大跳,“高进发回来了?”这一消息迅速在村子里传遍了。

  1

  惊恐 又一幼女被奸杀

  苏村乡陈村地处大荔县城南,12个组五千多村民。渭河北岸的沙土地里,村民大都种植花生、黄花菜等经济作物。

  高进发是陈村四组村民,1979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服刑六年后获释回家,2001年在村民选举下当选四组组长。

  2002年3月6日,陈村12岁的幼女李某与两名同龄女伴放学后在大门口跳皮筋,晚8时许,李某跑到附近一个小巷口解手,此后就失踪了。次日上午,在该村村北一眼机井内找到了其尸体,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是被强奸后投入机井的。

  幼女惨遭杀害的消息令陈村及周围村子的村民都极为震惊。因为在陈村,1999年2月28日还曾发生过一起奸杀幼女案,14岁女孩杨某的尸体就是在机井内被找到的。而在此之前的十余年前,也曾发生过一起幼女被奸杀投井案。早先的这两起案件都未告破。

  三起案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同样的作案手段,又一幼女被害,前两个案件的阴影还未抹去,新的恐惧又一下子覆盖了整个陈村,到底谁是杀人凶手?

  根据当年的报道,我们得知,案件发生后,大荔县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到陈村了解案情,大荔县公安局也成立了专案组,办案民警吃住都在村里,并立下军令状: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把恶魔抓获。2002年3月11日,根据村民举报,高进发被传唤审查。3月22日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批准逮捕。

  一判 高进发被定死缓

  2002年,渭南市检察院对高进发提起公诉,指控高进发在1999年1月28日和2002年3月6日,先后将幼女杨某及李某强奸后杀害,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高进发的口供、现场勘查笔录、刑侦照片以及足迹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而高进发则当庭翻供,辩解其没有杀人,说他所有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诱供、指供的结果。渭南市中院没有采信高进发的辩解,而且高进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诱供。认为高进发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数罪并罚。于2002年10月24日做出判决,判决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喊冤 9村民上书

  就在高进发一审被判处死缓后,陈村的9位群众代表联名上书,以书面材料指明李某失踪当晚前后,他们与高进发一起,正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这一点在此案的代理律师耿民的辩护词中也得到印证:“死者李某失踪时间是2002年3月6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结束时(据公安卷),而在卷宗第35页至40页证人群众代表高计才明确证实: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结束后,他在家里和路上曾两次见到组长高进发在通知代表开会。嗣后,高进发即主持十名代表开会,研究打机井、修路等重大事项,至村里广播通知寻找李某,一直未离开过会场。辩护证据中,9位证人证言与高计才的证言相吻合、相佐证,高进发确实没有作案时间。”

  在村民联名上书的同时,2002年12月4日高进发也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书中称,“杨某和李某根本不是我奸杀的,这两起恶性案件的发生都属于事实,但均与我本人无关,我是清白无辜的。判我死刑纯属冤枉,我相信总有一天事实真相会大白于天下,我相信人民法院绝不会是非不分!我被依法推选担任陈村四组组长后,一些持不同政见的人为达到整我下台的目的,无端地把我平时一些生活作风问题和这两起强奸杀人案相联系,进行所谓的‘举报’。”

  “大荔刑警队以我有性犯罪前科为由,从2002年3月11日至22日在洛南中队对我进行了11天的非法羁押和突审,不让睡觉,并对我进行殴打和诱供。在我极度困乏,腿脚浮肿,出现幻觉、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无奈按照我听人说的一些案情情节及审讯人员提示的情节对杨某案进行了招供。3月22日被刑拘到看守所,我即推翻了错误的口供,但审讯人员在看守所又对我进行逼供。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我平等适用法律,还一个无辜者的清白。”

  二判 一案推翻一案定死缓

  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再次判决。此次判决推翻了高进发2002年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以1999年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了高进发的犯罪行为。法院认为2002年3月6日晚,高进发强奸、杀害本村幼女李某的犯罪事实,因高进发案发后,参与打捞,进入了所有作案现场,虽在侦查阶段做过有罪供述,但公诉机关就该起犯罪事实所举的证据,不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这起案件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以认定。

  法院认定高进发1999年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现有证据与高进发在侦查阶段供述足以证实。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 高进发被改判无罪

  二次判决,高进发仍然不服再次上诉。2004年9月7日省高院再次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渭南中院这一次审理认为,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技术鉴定书等,只能证实杨某、李某死亡事实的发生;证人证言等只能证实杨某、李某于案发当天失踪,及后来均在机井内找到其尸体的情况;足迹鉴定证明高进发去过李某的案发现场,但足迹鉴定没有排他性,不能证实高进发是在案发时去过现场;公安机关虽然提供了高进发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认现场的录像,但其供述前后矛盾,庭审时又是全部翻供,且又无充分证据印证。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高进发强奸并杀死杨、李二人。高进发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判决:高进发无罪。

 [1] [2] [下一页]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