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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民刑讯逼供冤案昭雪 最高检表彰专案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0:08 生活新报
云南农民刑讯逼供冤案昭雪最高检表彰专案组

等待开庭的王树红每挪动一步都只有依靠仅有的木棍艰难前行(生活新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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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民刑讯逼供冤案昭雪最高检表彰专案组

王树红眼神都显得有些愤怒(生活新报资料图)


  因检察官“"火眼金睛”"纠正错案,王树红经在近300天的牢狱之灾后得以恢复自由。为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于前日对该案专案组进行了表彰。

  2002年8月28日,文山州丘北县发生一起凶杀案,县公安局民警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树红实施刑讯逼供,迫使其做了有罪供述。刘自春等人刑讯逼供的行为引起了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对此为查明真相,成立了专案组展开调
查。这起刑讯逼供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今年6月23日,该院作出一审宣判,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三人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个月。

  这起错案的成功纠正,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赞扬,决定对专案组进行表彰。8月2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后,指派副检察长祁腾(注:去掉月字旁)娟(注:去掉女字旁)带队,专程赶到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举行了隆重的表彰仪式。吴锡章 杨健鸿 王少泽 首席记者 温星

  新闻拓展

  发现疑点

  检察官"火眼金睛"一追到底纠纠正冤家错案

  客观而言,如果没有专案组检察官们敏锐的洞察和持之不懈的“"纠错”"精神,真相就永远无法浮出水面,而王树红的冤屈也将注定无法昭雪。为查清这起冤案和真凶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云南省三级检察机关的干警付出了巨大的辛劳辛劳。

  1、发现疑点没逃过她的眼睛

  发现疑点检察官一追到底

  2003年3月中旬的一天,审查起诉丘北县青年农民王树红涉嫌“"抢劫杀人”"的案卷摆在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女检察官陈新丹的办公桌上。

  这是丘北县检察院近日报上来的一起请示案件。

  案卷材料认定:2002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树红与卖淫女朱永琼讨价还价时发生争执,王树红强行与朱永琼发生性关系,并用挎包带将其勒死,抢劫财物后逃离现场。

  陈新丹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文山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的岗位上笃守"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执法理念,已经承办过50多件案件,无一差错。

  "杀人可能要被判死刑,审查起诉这个关口必须慎之又慎!"接受记者采访时,陈新丹这样说。

  她连续审查了三遍案卷,发现这个案子疑点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没有DNA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证据;其二,嫌疑人王树红作案的工具,即勒死被害人所使用的挎包(带)没有到案,而且照片也看不出死者是被用挎包带勒死的明显痕迹;其三,嫌疑人王树红作案时所穿的“"石林牌”"白色胶鞋没有到案,案卷材料称到王树红家中搜查也没有搜到。

  2、存在疑点未查清,案件决不能起诉

  发现上述疑点后,陈新丹带领干警火速提讯了王树红。“"他们打我,我没有杀人!……”"王树红翻供说。根据这些情况遭遇刑讯逼供。

  不予起诉

  救下被冤好人

  获悉此情况,陈新丹怀疑侦查人员有诱供的可能。

  公诉处长唐永国听了陈新丹的汇报后,立即组织全处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起诉。"

  将 案情和处理意见向院领导汇报后,州院检察长召集孙甸鹤和主管副检察长江玉昌当即召集唐永国和陈新丹开会,分析案情,有关人员研究了处理意见:一是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丘北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证据);二是进行内查外调,指派陈新丹负责查清案件疑点。

  随后,陈新丹又带领干警赶到丘北县,分别到该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用了20天时间,调查了解他们办理王树红案件的全过程。但是在丘北县公安局,由于当时办案人员已经发生了变动,核实证据很困难,虽然也调取到了一些包括录像在内的有关资料,但都不能回答检察院所提出补充侦查要求的问题。

  一个月后,丘北县公安局再次将案件报到文山州检察院,要求审查起诉。案卷中对检察院提出的主要疑点均未回答。“ "疑点没有查清,本案绝对不能起诉!”"文山州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提出需要从7个方面补充侦查的意见。

  3、犯罪嫌疑人被真凶落网

  无辜者无罪释放

  就在文山州检察院一面退侦,一面坚决追查疑点时,王树红案件情况出现了陡转。2003年6月28日上午,王树红案件情况出现了陡转。消息传来:案件的杀人真凶抓到了,不是王树红,是王林标!

  原来,23岁的丘北县农民王林标因涉嫌抢劫被丘北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经过审讯,王林标交代:他在2002年8月的一天(经核对即28日),窜到丘北县城安乐旅社306号房间,在与卖淫女朱永琼发生了性关系后,用事前准备好的钢丝线将其勒死,抢走现金103元。公安机关提取王林标的血液与留在朱永琼身上的精斑送检,确认杀人凶手为王林标。

  王林标的落网,证实文山州检察院发现和追查案件疑点坚持不起诉王树红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丘北县公安局侦办的王树红“"抢劫杀人”"案是错案冤案成为定局。这时,文山州、丘北县两级检察院催促公安机关赶快放人。2003年7月1日,丘北县公安局释放了被错误关押296天的王树红被释放。

  4、检察机关

  追查刑讯逼供案

  在纠正王树红错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展开了对这起错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犯罪的追查。

  2003年6月29日,文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江玉昌带领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段伟等段伟等干警,赶到丘北县检察院了解办案情况,去公安局调看了审讯王树红的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有“"诱供”"、“"刑讯逼供”"的行为。之后

  7月18日,段伟带领干警再次来到丘北县,继续找公安民警了解办案情况。他们找到了审讯王树红时使用的那部旧式电话机;到王树红所在村,找村民了解王树红被抓前后的身体情况;到县看守所找医生和与王树红同监室的人,了解王树红几进几出看守所的身体情况及伤情……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检察官获取了重要证据。

  段伟感到此案问题重大,及时将案情向云南省检察院作了汇报。王林标的落网,证实丘北县公安局侦办的王树红“抢劫杀人”案是错案冤案。2003年7月1日,被错误关押296天的王树红被释放。

  检察机关

  追查刑讯逼供案

  在纠正王树红错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展开了对这起错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犯罪的追查。云南该省检察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决定省、州、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办理此案。2003年7月30日,丘北县检察院“"以事立案”",对王树红遭刑讯逼供的案件正式展开了侦查。

  5、刑讯逼供

  无辜者被迫认“罪”者终受法律惩处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02年8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丘北县城安乐旅社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成立专案组,由当时担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刘自春负责,进行侦查。同年9月4日中午,刘自春在丘北县城三鑫花园抓住了一名叫王树红的男子。在对王树红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因王树红不承认杀人。9月6日下午,刘自春安排三个审讯组从当晚8时至9月7日8时轮流对王树红进行审讯。

  9月6日晚的在审讯过程中,由于王树红没有作有罪供述,参加第一组审讯的、李光兴、卢梁甲在便采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逼供、诱供手段,迫使王树红作出了“"有罪”"供述。在第二审讯组来接班时,李光兴对刘自春说:"大哥,开了(意思是王树红已经招供了)!"随后,刘自春根据王树红被刑讯逼供后的有罪供述制作了讯问笔录,并于9月7日上午押王树红进行了搜查,并指认作案现场。至此,到2003年7月1日被无罪释放,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

  采访手记:

  王树红错案从发现到纠正,再到查处其背后的刑讯逼供案,云南省检察机关有关领导和干警对此感受颇深。

  现在说起这桩案子,丘北县检察院检察长侯兴荣很是一番后悔和感慨反思。该案最初报该院批捕时,他们在要求公安机关提供DNA鉴定书的同时(曾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是作出了批捕决定。“"这里我们有教训,要反思。亏得我们及时送上级检察院请示!”"侯兴荣说。

  文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江玉昌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做到两个“"提高”":一是提高自身办案水平,接受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办案;二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敢监督、能监督、善监督,这就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具备"能够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防止错误"的意识和素质。

  办案检察官说,当前,政法机关正在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刑讯逼供是侦查环节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之一。坚决纠正和预防刑讯逼供,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云南省检察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决定省、州、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办理此案。2003年7月30日,丘北县检察院“以事立案”过程中,对王树红实施刑讯逼供。刘自春等人遭刑讯逼供的案件正式展开侦查。

  刘德安行为引起了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对此成立了专案组。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今年6月23日,刘自春等三人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吴锡章 刘德安 杨健鸿 王少泽 首席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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