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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11:38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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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检察长办案:将猥亵儿童者绳之以法

  用“关注未检二十年”来形容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青,并不夸张。

  起诉徐州市首例大学生铊中毒案,破获侵吞孤儿救助金职务犯罪案,办理全国首例撤销被性侵女童的父母监护权案,吕青关注未成年人检察事业的脚步,一直未歇。

  近日,她又承办了徐州市首例利用网络唆使未成年少女拍摄女童裸照案。

  “检察长就应该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吕青说,“如何定性,以什么罪名起诉,这起案件在查办之初存在争议。”

  一起罕见的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

  2016年11月23日,云龙区黄山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称,其15岁的女儿小雅(化名)在云龙区家中使用QQ聊天时,结识了一名叫“何凯”的男子。该男子在与小雅聊得火热后,不断向小雅发送QQ红包,向其索要隐私裸照。小雅发送过几次后,不愿再与“何凯”来往。“何凯”表示若不继续发送,要将已保存的照片发送给其朋友。小雅害怕,告知父母,遂案发。

  公安机关经网络侦查,锁定“何凯”就是徐州铜山区居民周某。周某随即落网。

  公安机关在周某家中查获了“百度云盘”内存储的十六个文件,全部系未成年少女的裸照。最终,经技术侦查,确定了除“小雅”以外,另一名“大红”(化名)的真实身份。

  而在名为“大红”的文件夹内,办案民警看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除了“大红”的裸照,还有一名貌似八九岁女童的裸照。

  经侦查:大红是一名16岁少女,与周某网络聊天半个多月,前后接受了周某发送的八百多元红包,应周某要求拍摄、发送了大量自己的裸照。还应周某的一再要求,扒开自己8岁妹妹小红(化名)的隐私部位拍摄了裸照。

  案件如何定性?公安机关邀请云龙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没有证据证明周某采用了威胁、强制的方法或通过网络扩散传播,周某与小雅、大红等少女进行淫秽聊天、发送裸照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教唆大红对8岁女童扒开私处拍摄裸照的行为,已涉嫌猥亵儿童罪。”吕青说,“定案有两处难点,一是周某没有对幼童小红实施直接的身体接触,与传统型的猥亵儿童犯罪手段不同。能否定罪,该定何罪?二是大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是受害人,还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吕青听取案件汇报后,召集了一次检察官联席会议,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已不再依赖于物理空间,而是延伸扩展。周某依靠互联网技术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满足自己邪恶的欲望,对被害女童、对其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理应受到刑法制裁。

  2017年1月25日,云龙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3月23日,本案移送云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吕青主动挑起重任,作为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开始了忙碌。

  定性“犯罪媒介”

  对于大红行为的准确定性,吕青认为是架构起整个猥亵儿童案的关键。

  公安机关曾一度认为周某是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也就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犯罪的意思,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但又与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大红是周某利用的“工具”,周某是假大红之手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但一般间接正犯案件中,被利用者对犯罪毫不知情。吕青通过阅卷、询问大红后认为,大红已经16周岁,和周某聊天长达半个多月,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因此,她并不是处于周某支配下的不知情的“工具”,周某也并不是间接正犯。

  同时,司法机关内部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大红是受害者,周某对其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吕青认为,大红家在徐州农村,父母务农为生。她不想向父母伸手要钱,于是在网络结识周某后,多次收受其红包,发送自己的裸照,这样的行为系主动配合。在周某吩咐其拍摄小红的隐私部位时,大红曾有过拒绝,周某也曾用言语表示,若不满足他的要求,将向其父母发送她的裸照。但这样的语言远未达到以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大红不能、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周某接收大红自己的裸照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大红也并非受害者。

  调查至此,吕青对大红的行为下了结论:大红对其行为有着明确的认知,对周某的行为起到了帮助、配合作用,应属于猥亵儿童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其16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做犯罪处理。

  “对‘犯罪媒介’的定性十分关键,证明了周某的行为与小红的损害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吕青说。

  让被告人认罪服法

  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破解周某的犯罪动机。周某对于为何要实施犯罪,在侦查机关一直避而不谈。

  虽然通过一系列证据,已能够推定周某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实施犯罪,无论其是否开口,均能对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但吕青认为,如果能获取周某的亲口供词,犯罪主观方面将得以完善,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将完全建立。

  4月27日,吕青带着检察官助理王慧珍来到云龙区看守所提审。

  吕青坦言,多年的公诉生涯,她已形成“天生犯罪人”的思维定式。“跑单帮作案的盗窃犯话不多,诈骗犯能说会道,强奸犯一般都有心理问题。”吕青说。可当看到周某,她却大吃一惊,“这也体现了检察长亲历性办案的重要性,不能再以老眼光看待案件了。”

  29岁的周某中等身材,长得白白净净,眉眼周正,“可以说是清秀。”吕青说,完全不像干出这种龌龊事的人。语言表达也清楚斯文,甚至有点“娘气”。

  “接触之后,我释然了,周某完全清楚未成年少女的说话方式、行为爱好,加上他长相斯文、语言阴柔,符合一部分少女的审美需求、心理期待。”吕青说。

  如何让周某开口,吕青早已打好腹稿。

  提审之初,吕青没有让王慧珍记录,只是跟周某“拉呱”(徐州话聊天的意思)。周某慢慢放下防备。“当时我看了一眼周某,他的脸部表情明显放松,长吁了一口气。”吕青说,接下来的提审,周某卸下了心理包袱。

  周某说,刚开始大红不愿意拍她妹妹,而且小红也不愿意做这种事,觉得很羞耻。他就不断发红包,最后甚至用上了一些威胁语言,最后在他一步步的“指导”下,大红趁着小红睡着,扒开其隐私部位,拍下了裸照。

  吕青问:“你为什么要这么做?”

  周某答:“我不相信女性,我谈过几次恋爱,屡遭背叛。和前女友生了个女儿后,前女友又跑了。我就想报复,想宣泄。”

  吕青说:“如果你认为自己只是网络交流不是身体接触,就不是犯罪的话。那么,如今那么多的网络诈骗,难道不是犯罪?网络偷盗虚拟货币,难道不是犯罪?你也已为人父,你的行为侵害了儿童的羞耻心、人格尊严,还有什么责任可推卸的?”

  周某无话可辨。

  提审结束,吕青开始制作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制订出庭预案。

  “我预判辩护律师会辩称,传统的猥亵儿童案要有身体的直接接触,因此,不能如同常规开庭,展示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就概括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种犯罪。”吕青说,应当向合议庭、人民陪审员、辩护律师,展示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展示周某与未成年少女不断地通过金钱往来诱发裸照,最终发展成猥亵儿童的极端行为。“这个过程,不仅是指控犯罪,我认为,也是释法说理。”

  2017年5月5日,云龙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云龙区法院提起公诉。吕青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完全认同了公诉机关的指控。2017年6月9日,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办案札记]办下经得起检验的“精品案”

  吕青/文

  作为一名“老公诉”,成功办理这起徐州首例通过网络教唆未成年少女拍摄女童裸照的猥亵儿童案,直接体现了检察长办案的重要性。

  这起案件的情节十分严重,深深伤害了受害人幼小的童心,并且伤害了受害人家庭的亲情关系。但在侦查之初,因与传统的猥亵儿童案的作案手段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不敢定案。

  作为一名检察长,同时也是一名入额检察官,最重要的职责使命应是勇挑重担,敢于拍板。于是,我主动提出担任这起案件的承办人。 

  我有两个考虑:第一,关键时刻检察长应以身作则,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第二,引领示范应有另一层面的含义,检察长办成的案件应该是精品案例,无论是实体、程序,乃至法律文书制作、出庭效果都是经得起检验的。

  本案也凸显了检察长发挥办案经验的重要性。

  我首先从阅卷得到内心确信,再发现疑点。周某的主观犯罪动机究竟是什么?这一点我必须在提审时解决。同时,周某究竟是间接正犯还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这一点我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得出了结论,大红对自己的行为完全知情,是受红包诱惑,加之涉世未深,才受到蛊惑,帮助周某拍摄了小红的裸照。因此,大红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媒介”,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从而,解决了周某的行为与小红的损害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问题。

  在提审中,我摒弃了传统的就案问答式的取证方式,拉家常、关心其生活,有效打开了犯罪嫌疑人的心防,获知了其犯罪的主观故意。至此,本案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

  在做开庭预案时,我主要考虑两点:一是本案的发生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虽然周某与大量未成年少女的淫秽聊天并不构成犯罪,但应作为猥亵儿童的犯罪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我的公诉意见的重点并不是出示证据,而是描述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二是辩护律师的观点我也能预判到,应是围绕所谓传统型猥亵儿童案是有身体接触的行为来展开辩护。因此,我对案件来龙去脉的完整陈述,也是对其辩护观点的提前回应。在网络时代,非身体接触一样可以达到猥亵儿童的目的。

  最终,庭审效果很好,法院完全认同了我们的意见。

  最后一点体会,检察长要充分发挥站位高、视野广的优势。在公诉意见书中我写到,本案充分暴露了未成年人教育的缺失,还有网络管理的弊端。作为未成年人为了几块、几十块钱的红包就随意拍摄裸照发送给陌生人,对是非、善恶、美丑的辨析认知能力严重缺失。家庭、社会和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都应引起重视。

  同时,我在案件判决后,一直关注周某的情况。通过办案我发现其心理扭曲,在服刑期间应当进行心理矫治,防止其再次犯罪。我已和司法部门联系,将密切关注,直至其重返社会。

  目前,检察长办案机制已得到了深入落实。自去年11月1日实施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来,云龙区检察院的入额院领导每人平均办案5件,并不断强化量化考核。

  当然,检察长办案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比如,没有完整的办案时间,都是利用行政管理之余挤出时间在办案;也有些入额院领导办的是自己不熟悉领域的案件,难免力不从心;也有些办理的案件还达不到疑难复杂的标准,有走过场之嫌等等。

  随着司改的不断深入推进,相信这些问题将在实践中逐步解决。

  来源:清风苑杂志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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