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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朝阳:司乘人员无抓劫匪义务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8:57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滕朝阳

  题由:一名乘客在公交车上被抢,公交司机在遭受威胁的情况下开门放走了劫匪。乘客认为司机失职,要求其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赔损失,未果遂告公交公司。经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赔偿要求没依据。

  我不认为这个判决有任何明显瑕疵或缺陷。在主张法治的年代,权利义务皆由法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给任何人扩充权利或添加义务。既然司机(包括所有司乘人员)在抢劫等刑事犯罪发生时并无当场抗击的法定义务,那么就不应当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损害。

  我也不认为受到威胁而开门放走了劫匪的司机在道德上有任何值得指责的地方,或者认为这名司机的道德状况比事后慷慨陈词、愤愤不平的人们更可虑。公交公司认为,事发当时迫于8名男子的威胁,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不得不停车开门将劫匪放走。在我看来,这种解释似有自我“拔高”之嫌,其实是大可不必的。司机为了自身的安全而将劫匪放走,未必就是见不得人的动机。如果当时车上所有的人都有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劫匪所加的风险就断不至于集于司机一身;设若在场者尽皆“人人自危”,却要司机一人去承担本应有所有在场者共同承担的道德责任,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但法院宣判司乘人员没有抓匪义务并不意味着事情的完结。虽然有人认为这个判决足以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典范”,但在我看来,这个判例没有产生任何积极的社会影响。换言之,乘客与公交公司纠纷的法律解决没有也不可能降低乘客在公交车上遭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可能性,而后者才是问题的根本。事实上,在客运中,乘客经常遭遇劫匪洗劫,生命财产几无安全可言,而且越是在人员大流动的年节时分情况越严重,已成为多年来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和一大盲点。

  法院认为司机没有当场抗击劫匪的义务,那么谁又有这个法定义务呢?非法定义务主体又如何配合法定义务主体,才能最大限度去制止、减少乘客在或长或短的旅途中可能遭受的生命财产损失呢?

  我希望以司乘人员无抓劫匪义务的判决作为起点,深入探讨如何有效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这一重大命题。在此过程中,胜诉的公交公司以及从胜诉中收获慰藉的其他公交公司,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自我消解其主体性。公交公司及其司乘人员固无抓劫匪之义务,但若止于“提醒”乘客,而在制止、破获类于抢劫的刑事犯罪中无所作为,恐怕也不能自谓尽到了应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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