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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设立恶意欠薪罪还没定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10: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俊杰

  年关到了,又是一轮讨薪潮。

  新华社1月13日的一则报道说,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去年共审结违例欠薪个案1043起,被定罪785起。也就 是说,有75%的欠薪案被定罪。可见在香港,老板欠薪被定罪已经习以为常。遗憾的是,在中国大陆讨论欠薪定罪问题已经 一年多了,权威部门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欠薪是否定罪还没有时间表。

  我们知道,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显然,恶意欠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 危害性,破坏了正常的劳动秩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 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违法性。因此,根据我国恶意欠薪比较严重的实际现状,对严重行为上升为刑事处罚,是完全必 要的和紧迫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欠薪现象越来越多,虽然各级政府都曾出台许多措施,努力解决欠薪问题,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关键在 于现行的法律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现在的违法成本太低,有的老板恶意欠薪后,跑到异地去办企业,实际 上他有能力支付,只是恶意拖欠。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通过刑法的震慑功能来遏制屡禁不止的欠薪现象,也符合国际惯 例。

  恶意欠薪罪主要惩治的是那些主观上是恶意,造成后果又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欠薪者。首先是“欠薪”, 其次是“逃匿”,最重要的是“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有些走投无路的农民工为了讨薪,不得不靠制造事端来引起社 会关注,甚至拿自己的生命相要挟,以自杀来追讨自己的血汗钱,这些事近两年来屡有发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农 民工之所以采取非理性手段,完全是由于恶意欠薪所致。不良老板把农民工逼上绝路,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去年年关的时候,深圳刑拘了8名欠薪老板,首开了全国(大陆地区)刑事拘留“黑心老板”先河,向全社会表明了 政府打击恶意逃薪的决心。深圳市政府宣布:深圳不欢迎不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的不良企业。这8名被刑拘的老板,在2004 年和2005年间,分别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 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余万元。但是,涉嫌的罪名却不是恶意欠薪罪,因为目前刑法中根本就 没有这一罪名,而分别是虚假注册资本罪、仿造印章罪等罪名。

  其实,早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就有全国

人大代表提交增加恶意欠薪罪的议案:公司、企业隐匿、转移资产,责任人逃 匿,拒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对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虽然我们不能指望欠薪定罪后能马上彻底地杜绝欠薪,但只有在立法上增加对欠薪的刑事处罚,甚至重罚至违法成本 的极限,那些黑心老板才会时刻敬畏法律,不敢轻易越雷池半步,才能更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仅仅靠现在 补发工资和给予一定补偿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罚措施,根本不具备必要的威慑力,年年“追薪”年年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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