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万京城员工告老板
本刊记者/李秀平
私营企业小老板,最容易被员工推上被告席。
背景:法律历程
在不远的过去,中国公民只有三个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那时,一个单位几乎是一个“小社会”,只要你是它的职工,它不仅担当起了你的生老病死,还设立幼儿园、学校、食堂、商店……“管”着员工的孩子和家属,人们清贫却踏实着。
后来,城市在“长胖”,“单位”的形式和数量日益增多,我们身边满眼都是饭店和商铺。这一切,让越来越多的人有了“单位”,但大多数却面临失去领“退休金”机会的危机。
于是,在1994年,国家出台了《劳动法》,要求“单位”给劳动者上养老保险。自此,国家关于劳动者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拉开了序幕。
为解决《劳动法》的可操作性问题,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解决大量出现的新问题,在5年之后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些规则及十多年司法实践的厚重“铺垫”,迎来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无论是制定时在全民中征求意见引发的广泛反响,还是实施前夕用人单位的裁员风暴,及至实施后引发的诉讼“井喷”,全文不足100条的《劳动合同法》引起的这“三大动静”都让这部广泛涉及民生的法律称得上“史上最牛的法律”。
天量案件“井喷”中
○晚上8点半以后,是2009年岁末,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军每天的下班时间。这位年轻、帅气的法官主持的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都“与民生相关”。医患纠纷、房屋纠纷、劳资纠纷,都如此。医患和房屋案件,都在“增长”中,但和劳资纠纷的井喷势头相
比,都是“小巫见大巫”。
○井喷原因,主要在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但和立案“门槛低”也有关。“一个案件5元钱,如果是调解,法院只收2.5元。连案卷用的纸都不够买。纳税人的资源消耗太大。”马军说。
自西客站南广场一路往南,快到路尽头处的一幢灰色小楼,是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丽泽办公区。办公区的一层大厅,是对应各个政府机构的开放窗口。紧靠门口的“1号”窗口,对应着位于这座小楼五层的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9年的一个普通上午,大厅里几十个窗口中,唯有“1号”窗口前排着长队。
早在2009年3月,张真颖代理了这里受理的一起劳动仲裁案件。她的当事人在接收立案通知书的同时,收到一份案件延期至7月底开庭的通知。而她代理的北京一家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远“比这个案子夸张”,2009年1月立案,11月才开庭。
年轻漂亮的张真颖,是一位劳动与人力资源方面的专业律师。在2009年度,因案件太多,“延期审理”成为北京市的多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家常便饭”时,她相对来说已轻松了许多。
张真颖的“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始于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那时,不少单位乘着这部法律还未实施这半年“时机”,忙着辞退老员工,她所在律所的那些顾问单位也“陷入恐慌中”。这些企业最怕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他们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铁饭碗”,都想在一夜之间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漏洞补上”。
透过那份恐慌,张真颖发现很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很随意,“口头”合同并不少见。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还要辅以管理规定。
那段时间,她白天到企业了解情况,晚上帮他们起草规章和劳动合同。有时,一个晚上要给两三家公司“做制度”。一天深夜,累得“死的心都有了”的张真颖,拨通了律所主任的电话,哭着说:“我跳楼算了。”
在累死累活中送别2007年之后,2008年到了。随着《劳动合同法》于1月1日施行,劳动争议案件“井喷式”爆发。张真颖的一个顾问单位,一个月出了15起官司,后面“还有许多双眼睛在看结果”。
时序进入2009年之后,一切已是“轻车熟路”,张真颖的“压力小多了”。但是,法官马军的压力依旧很大。随着2008年1月1日的到来,他和京城大批基层法院民庭的法官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一道进入“超负荷运转”状态,直至如今。
马军是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他所供职的法院,在2009年全年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超过6000件,堪称“天量”。据了解,为应对仍在向上攀升的劳资纠纷,一些仲裁机构在“扩编”,北京的一家法院在周末加班审理此类案件,另一些基层法院已在酝酿设立劳动法庭。
北京是一个以不算高的薪水吸引来数以几百万计“北漂”的庞大职场。那些“潜伏”在大大小小写字楼里的公司、林立在大街小巷的店铺里,其实只有老板和员工这“两种人”。
北京庞大劳资关系堪称冰山,虽然演化成官司者仅“冰山一角”,数量也够惊人。
一天长达12小时“跋涉”在如山案卷旁的马军,赞同劳资纠纷在京城“井喷”的说法。这位从一线法官中脱颖而出的庭长,在庞杂的行政事务、业务研究之外,一年还要办理200个以上的案件。他所在的民一庭的法官们,所办理的案件是“超饱和”的一年400多件。他们办理的案件中,80%以上是劳资纠纷。
“过去,劳动案件在我们庭所有案件中只占5%~10%。”马军说。他说的“过去”,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之后,劳资纠纷急速飙升,“2008年和2007年比,增长了100%,2009年和2008年相比,又增加了100%”。
谈到“飙升”根源,马军说:“一部法律出台导致矛盾升温,旧的不规范的问题浮出了水面。”
来自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数据,和海淀法院完全一致。
2009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调研员李长保透露,北京市的劳动仲裁案件在2009年预计突破8万件,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2007年,这一数字是2.6万。
据马军他们的研究和测算,“井喷”的势头还在增长。他肯定地说,2010年案件数量“还会增长”。但是,由于数量太过庞大,海淀法院2009年积压了大量劳资纠纷案件——即使2010年一个此类案件都不接,也足够马军他们法庭审上整整一年。
在天量案件面前,法官们很累,也很无奈。
80%的资方输了
○因为人们需要靠劳动报酬来生存,劳资纠纷关系到“生存权”。据马军介绍,在国外有专门的“劳动法院”。
○在审理案件时,面对庞大的人群,马军他们“既要考虑让劳动者得到补偿,又要考虑不能把企业打跨”。
○国有企业人性化程度很高,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国企在历史上就规范,有专门的人事部,一代代传承。两年间,海淀法院没有接过一起一群人告一家国企的案件。
以中关村为核心的北京海淀,含电子、网络和高科技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超过10万家。大批有知识、有技术、怀揣梦想的人才在此集结。
但是,如同季节轮回,一个公司的生命旅程也有初创、成长、稳定、衰退“四季”。不少看上去“很美”的科技公司,生命历程短暂。相当数量的此类公司,尚未成熟,便开始衰退。它们的早衰,留下劳资纠纷一大片。
马军和他的同事审理的劳资纠纷,因而深深打上了海淀的“烙印”——劳资纠纷大量出在“知识领域”。
据说,80%的资方在此类案件中败诉。虽没有统计过胜负比率,马军能确定在劳资官司中“企业败诉率高”。
对每个案子,马军都要查一下被告到法院的公司有无“前科”。他发现,这两年涌进法院的公司大都是“新面孔”,他们犯的大都是不跟员工签合同的“低级错误”。
在海淀法院的邻居中,不乏联想、新浪这样的大公司,但这样的公司“很少当被告”。拿“还没成长起来”的私营小公司和这些大公司一比,马军发现了症结所在:“成长期的小企业,不愿意承担责任。”
“用工不规范”,让众多成长期的小企业输了官司;“管理失职”,是企业败诉的共同原因。有的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送达通知给劳动者;有的是职工犯了错误,但没有及时用合法方式处理……
马军通过天量案件甚至发现:“一些普通劳动者比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方面的知识丰富。用人单位不能与时俱进,只能导致出现大量纠纷并输了官司。”李长保也发现了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企业管理的意识”和“规章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
“职场王海”的故事,是一个生动的注脚。这个方姓小伙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两年内,不断重复着“跳槽”和“打官司”两个动作。到2009年年底,这个在宁波当地颇受争议的人物,已经跳了31次槽并打了31场劳动官司。在其中已经过法院审理的19起案件中,除1起被驳回外,他赢了18起。
关于企业败诉,除自身“内因”外,有哪些“外因”呢?
“在立法上,《劳动合同法》就倾向于平衡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的地位。在执法中,也有倾向性。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把企业告了,企业又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就会输官司。”一位业内人士说。
马军对法律的“倾向性”表示认同:“《劳动合同法》作为‘公法’,注重保护弱者。《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的是‘责任’,给劳动者的是‘权益’。比如,在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做,就会被增加一倍赔偿。”
法律阳光未照进现实
○在两年间接触了超过10000例劳资纠纷的马军法官的观点,和“原单位故事”里的几名员工的说法不谋而合。他说:“职工和单位,应该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不是‘你算计我,我算计你’。”
○劳资官司往往是“试探性诉讼”。马军说的“一起案件看似一个人,其实后面一群人”和张真颖说的“后面还有许多双眼睛在看结果”,就是试探性诉讼。
○一些劳动者,“期望值比较高”。马军他们审理的部分案子,随便一算“标的就是十几万元”。那个标的高于国民生产总值多达几百兆亿的案子,也发生在海淀。
朗咸平曾以《士兵突击》为喻,说企业需要“许三多”。
意在让劳动者有归宿感的《劳动合同法》,在两年旅程中,培育出产生“企业许三多”的土壤了吗?立法者期待的“和谐劳动关系”,是否萌发出希望的枝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不到30岁的年轻人,已经跳了七八次槽。这个没有归宿感的人群“路过的”,是一个动荡的职场。
马军发现:“那些来法院告老板的员工,没有一个不骂老板的。在法庭上,劳资双方的态度都很强硬。”他看到的,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在短期内突然暴发”。
“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增加了”, 是律师涂志眼中《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最大变化”。这位靠处理劳资纠纷立足于京城的“北漂律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与劳资双方都有过大量接触。涂志“看到”,对这部明显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用人单位“能理解,但不能接受,尤其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明显不太适应”。
“由于用工成本一下子增加了,企业不敢轻易用人了。”涂志说。据他了解,很多企业采取的策略是“尽量少用人,靠增加现有人员的待遇提高效率”。他忧虑地发现,企业这样做,“实际上减少了就业机会”。
据调查,一个企业的“正常用工成本”,在职工的工资、奖金、办公费用之外,还有超过职工本人收入总额40%的“五险一金”等费用。涂志说的“违法用工成本”,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在有意或无意间违法的话,会被“新账、老账一起算”。
“新账、老账一起算”的法律术语叫“溯及力”。据马军介绍,《劳动法》于1994年颁布之时,“没有罚则”。在《劳动合同法》中,以多达16条的“罚则”弥补了上述不足。如果用人单位被发现有问题,在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承担两倍的处罚,而且要一直被追加处罚到开始违约那天。这个时间,可能长达十几年。
“有问题,过去没有说。突然之间,新账老账一起算。这很可怕。”一位受访者说。
这一状况,让企业的动作由“恐慌性裁员”变为“规避风险”。
与小公司明目张胆不签合同不同,劳务派遣成了一些大企业“常用的规避责任方法”。
所有受访者都认为,企业规避责任,让劳资双方“两败俱伤”。资方为规避法律所做的决策,会伤害员工整个群体。企业不说“我的员工”了,员工也不再为企业努力工作,就像前述《他和他们:一个“原单位”的故事》一文中描写的那样。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人的努力一定会带来改变。律师张真颖一直在纠正老板们“用他(劳动者)是我的自由,解雇他是我的权利”这个观点。她发现,有些老板能听得进去。马军在 审理案件的时候,经常会给企业发司法建议,帮助企业规范地用工。
如法官马军所言,从一种“特别不规范”到“特别规范”,很难一步到位。但是,随着成熟企业群的壮大,总有一天,劳资关系会变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官建议:用人单位须知
1.单位制定制度,一定要符合法律,而且一定要公示。制度在公示之后才有约束力。
2.要严格执行法律,严格执行制度。
3.了解在哪几个阶段容易出现问题:(1)如何签合同,比如,假学历的问题,你要约定,造假“合同无效”;(2)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员工造成损失、违反纪律、不胜任岗位等情况时,要及时处理并留下文字记录;(3)单位在奖金、加班费发放时,严格遵守法律,对考勤记录一定要保留。对孕妇等特殊人群要保护好。
4.解聘员工时,特别容易发生问题。解除合同的理由:约定、法定。
马军说,如果这几点都做到了,企业就不用到法院打官司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1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