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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和检察院均未发现嫌疑人有精神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10:50  南方周末

  而案件一旦到了法院,就说明公安局和检察院均未发现嫌疑人有精神问题,此时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程序,往往被认为为时已晚。实践中,由于涉及警力、经费及其他原因,也鲜有法院直接将嫌疑犯送交作司法精神鉴定的案例。

  潮州中院一位法官认为,就刘宝和案而言,如果不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刘宝和没有任何轻判理由,几乎肯定将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然而由于刘宝和杀人动机不明,在二审时几乎可以肯定将被上级法院驳回。这样压力仍将回到潮州中院身上。

  于是,潮州中院向潮州检察机关发函,要求对方就刘宝和案进行补充侦查,特别是明确提到对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检察机关最终同意。事后证实,正是这一举措,将刘宝和从死刑路上拉回。

  一位参与办案的法官承认,刘宝和案背后充满各种偶然因素:如果不是警方将刘宝和反复不一的杀人动机如实记录,如果不是因为年轻的办案法官张秋芸查出疑点,如果不是刘宝和与许志明案发前确无冤,那么刘宝和很可能是死路一条。

  事实上,在刘宝和案审理中,检察机关扮演了一个相对尴尬的角色,作为指控刘宝和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公诉方,却启动了对刘宝和有利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正因为如此,潮州法院有关人士强调,刘宝和依法被判不负刑责,其实是公检法三家共同促成的结果。

  然而,在决定为刘宝和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之后,由谁来执行却成为问题。由于刘宝和是杀人重犯,法院认为自身不具备押送条件,建议由检察院送鉴,检察院则以同样理由,交由饶平县公安局送鉴。据悉,一直面临经费短缺的饶平县公安局,在数千元的鉴定费上很是为难,因为刘宝和家人已经分文拿不出,最后据说由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负担。

  鉴定之前,刘宝和所在的上社村村委会向警方出具证明,称刘宝和仅仅是“性格孤僻,不合群”,“未发现任何异常”,而刘宝和的弟弟许宝细则证明刘在事发前一周经常“自言自语”。刘宝和被抓后,在看守所同监室的在押人员也反映其有时“自言自语”。

  2009年8月,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对刘宝和作出司法精神鉴定,认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结论一出,许志明一家不服,怀疑是刘宝和家人“买通”法官和鉴定机构所致。许志明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经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再度鉴定,刘宝和确实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至此,许志明方才相信,他多年的邻居刘宝和,确实因为精神病发作杀人。

  杀人缘于“妄想”

  "继出现“幻听”之后,病情持续加重的刘宝和继而出现了 “被迫害妄想”和幻觉。于是,被妄想折磨的刘宝和,拿着菜刀闯入许志明家……"

  根据两份鉴定书内容,附之于家人的介绍和精神病学专家的分析,南方周末记者试着还原刘宝和杀人的真正动机:

  2007年4月,刘宝和与结婚两年的妻子许少霞离婚,按照刘宝和对法医的说法,从那时起,他便开始听到邻居散播他的“谣言”,说其“无前途,无长远利益”,正是这些谣言让妻子与他分手,但他承认,自己看不见这些传播谣言的人。

  在精神病专家刘锡伟看来,这是刘宝和已经发病的信号,他出现了“幻听”——所谓的谣言并不存在,仅仅是他自己的幻觉。

  刘宝和越来越受困于这种并不存在的谣言,而在他的头脑中,谣言的传播者在去年春节前化身为他的邻居许志明。“(许志明)不知为何突然对我家(产生)不相容心理。”刘宝和对法医说。

  而许志明对这一切一无所知,事实上,尽管是前后邻居,但许志明由于在外教书,每周只回家一次,很少看到刘宝和。据他回忆,家人与刘宝和仅有过两次矛盾,一次是因为刘将柴草堆在其家后窗,另一次是因为刘在半夜大声放音乐。但这都至少是事发前一年的事。

  被“谣言”困扰的刘宝和生活日渐不堪。据许宝细介绍,刘宝和白天干活,晚上照顾女儿,生活很是吃力,吃饭多是米饭就酱油,没有任何肉菜。

  不过,这一切在家人看来,完全是缘于刘宝和的好吃懒做,他身强力壮,似乎又不傻,虽说离婚了,但没有理由过得这么差。许宝细承认,出事之前,包括家人在内,刘宝和几乎与全村人不相往来,只有6岁的女儿与其相依为命。

  去年春节时分,刘宝和的生活已濒临绝境,许宝细实在看不下去,给了他4包烟和50块钱,让其勉强过年,母亲孙惠芳则送去了一只鸡。孙惠芳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近年来,她越来越不喜欢自己和前夫生的这个儿子,他常和自己吵架,有一次甚至要动手打她。

  而刘宝和感到许志明对他的“困扰”越来越大。他对法医说,过年后,他听到女儿告诉他,许志明想踢她的肚和勒她的颈。“小孩哪有乱说话?这肯定是真的。”刘宝和对法医说。

  然而许志明却是无比冤枉,实际上,由于很少回家,他怀疑刘宝和的女儿根本不认识她。

  出事之前,弟弟许宝细和母亲孙惠芳均发现刘宝和的异常,比如经常晚上不睡觉,一个人自言自语。孙惠芳以为儿子中了邪,曾上山拜神驱魔。但是,两人均没料到,这已是灾难的先兆。

  继出现“幻听”之后,病情持续加重的刘宝和继而出现了“被迫害妄想”和幻觉。“年初六,许志明多次故意半夜推我的门,恐吓到我不能睡,不敢睡,口口声声说要杀我父女。我开门出来又看无人。”“案发当晚他又说要杀我父女,我几乎到了极度无法忍受,就想报复……”

  于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孩子”,2009年2月5日晚,被妄想折磨的刘宝和,拿着菜刀闯入许志明家……

  值得一提的是,上社村有肇祸史的精神病人并非只有刘宝和一个,村民许织明的妻子许培枝,自结婚不久即开始发病,据村民讲,许培枝一发病即骂人打人,有一次竟用刀去剜亲生儿子的屁股。为了防止闯祸,丈夫十多年来一直将她关在一间黑屋中……

  公权机关勉力“善后”

  "刘宝和一不偿命,二不赔钱,当地政府担心,许家以此向政府施压。但身为教师的受害者许志明向记者称,尽管全家蒙受了巨大灾难,但他只寄望政府能给予合理救济,不会以此向政府施压。"

  在两次精神鉴定佐证刘宝和确实是一名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之后,潮州中院的判决却迟迟未能出台,个中原因在于,刘宝和未来如何处置成为难题。

  按我国刑法规定,刘宝和被释放后,或由家人看管,或由政府强制医疗。两次鉴定结果出来后,潮州中院法官多次找到刘宝和父母,让其将刘宝和领回家中看管。然而,由于其父母均年事已高,且家境贫寒,拒绝将刘宝和接回,甚至要求将刘宝和枪决了事,以平民愤。而上社村村民听闻刘宝和将被放回,也一时人心惶惶。

  于是,由政府强制医疗成为刘宝和的惟一出路。但是,刑法虽然有所规定,但对于刘宝和这样的肇祸精神病人,究竟由哪级政府负责、钱由谁出、如何落实等一直没有说法。起初,潮州中院法官找到上社村所属的浮滨镇政府,希望由其负责刘宝和的医疗及看管工作,但对方明确表示因财政困难而无力承担。

  无奈之余,新上任的潮州市中院院长陈文毓只能“亲自出马”,利用和当地领导一起在北京学习的机会,多次向饶平县县长反映此情况,以争取支持。

  回潮州之后,陈文毓和办案人员又找到饶平县县委书记杨志明,再次反映刘宝和案面临的困难。杨志明当场拍板要求饶平县政法委书记负责协商此事。后经饶平县法院、公安局、民政局、浮滨镇政府召开协调会,确定刘宝和案于宣判后由饶平公安机关将刘宝和押送精神病院治疗,治疗费用由浮滨镇政府垫支后向饶平县财政、民政申请补充经费。

  至此,刘宝和的“强制治疗”问题得以解决,法院于今年7月下旬正式宣判。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精神病人杀人后被法院判决不负刑责,刘宝和是潮州中院几十年来第一个。判决书中没有使用“无罪”这一提法,按一位法官的解释,刘宝和是“有罪”(这一说法在法学界存有争议),只是因为精神病不负刑责。

  不过,在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看来,称刘宝和“无罪”并无不妥,因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只要未被判有罪,那就是“无罪”。

  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在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法院判决刘宝和不负刑责。但“稳定”问题又成了当地政法机构最大的担心。据悉,早在案发之前,离异的刘宝和就一贫如洗,其父母同样也家境贫寒,对于法院判决赔偿许家的18万元没有任何支付能力。

  刘宝和一不偿命,二不赔钱,当地政府担心,许家以此向政府施压,并引发群体性事件——上社村全村村民90%以上都是许姓同族,谁都难以承担此责任。

  不过,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了解到,这种担心并未变成现实。身为教师的许志明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尽管全家蒙受了巨大灾难,但他只寄望政府能给予合理救济,不会以此向政府施压。

  许志明的这番态度,同样与潮州市中院的“善后工作”有关。在宣判之后,潮州法院州刑一庭法官赴许家慰问,并送去法官们个人捐出的4000元慰问金。此外,还通过与饶平县政府协调,由后者承诺解决今年刚考上大学的受害人许小齐的4年学费问题。

  不过,对于另一个因为刘宝和而坠入深渊的家庭,法院及政府却已无能为力。

  据悉,刘宝和杀人之后,其父母兄弟同样面临绝境,他们此前均生活贫困。

  刘宝和杀人之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刘宝和父母连凑带借,只能拿出八千余元作为许家的医药费,此外再无分文可拿出。而刘宝和留给他们的,还有一个6岁的女儿。

  据许宝细介绍,刘宝和对女儿一直疼爱有加。刘杀人后,家人也一直没有告知其女儿真相,仅对她说父亲出了远门。事发一年多来,6岁的侄女经常偷偷回家,看看父亲是否已经回来。

  (文中许志明、许静、许小乐、许小齐为化名)

  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

  作者:刘协

  精神病人肇祸杀人现象,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就法律而言,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产生的危害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有些人对这一条规定并不理解,认为即使是精神病人,杀了人也应该判处死刑,甚至是“死有余辜”。

  这种看法既是对法律的漠视,也是对精神病人的误解。精神病人之所以出现暴力行为,源于他脑子有病。疾病损害了脑子的功能,使他失去或削弱了对事物的正确辨认和判断能力,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才规定这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对精神病人,有两种绝然相反的态度。二战时期,德国希特勒对待精神病人像对待犹太人一样,成千上万的精神病人被虐杀。二战以后许多国际组织相继发表宣言谴责虐待精神病人的不人道行为。联合国大会在1991年专门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决议,要求各个国家制定法律保护这一弱势群体。全球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其中包含了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

  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在当事人是否有病的问题上,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分歧。比如,非专业人员认为,当事人杀人后知道逃跑,被抓后供述前后一致,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以此认定其没有精神病。这其实仍是对精神病人的误解所致。

  精神病人除了有精神病的异常表现之外,也可以保留有大量正常的精神活动能力,而精神病专家区别于一般人的地方就在于,从其大量的正常现象中,寻找和辨认出异常的疾病症状和征象,而不像后者那样,往往只看到人体正常功能的存在,而忽视异常表现。区别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关键不在于强调他有正常精神活动的一面;而在于是否有足够事实证明他有精神病理现象存在。正如,一个心脏病人,不能因为他的心脏还能够正常跳动,而忽视心脏病的其他征象,便否定他有心脏病;同样,一个心脏病人,不能因为他的其他器官都是好的,就否认他是一个病人。认为精神病人不可能或不应该有正常的行为,如杀人后逃避围捕,审讯过程中能够前后供述一致,庭审时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未发现反常的精神表现,这是对精神病人概念的错误理解。

  就预防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而言,给有严重凶杀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判处死刑,既违反人道主义原则,也起不了“杀一儆百”的效果。预防这类凶杀事件最根本的策略在于:对精神病人早期识别,早期治疗,充分治疗,严加监护。

  以往许多有关精神病人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案情表明,不能及时识别精神病,未能尽早治疗,放任疾病发展,往往是酿成社会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每年接受的鉴定案例中,精神病人发生令人触目惊心的凶杀事件何止数百,只不过大多没有报道而已。对精神病人不是“一杀了之”,而是采取更理智、更有效的精神病防治措施,才能杜绝类似悲剧,达致文明、法治与和谐社会的目标。

  (本文作者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曾主持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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