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贵的家人最先请律师,他们经人介绍请了梁成武律师。“一审的律师费8000块钱。”杨焕美说,“梁律师会见过裴贵以后,跟我们说裴贵很老实,还说这个案子什么证据都没有,让我们不要太担心。我们平时也很少跟律师联系,就等着开庭。”其他家属也陆续请了律师,裴金德的律师是罗思方,黄子富的律师是杨忠汉,杨炳棋的律师是杨在新。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说:“我们家是最后请律师的,我什么都搞不懂,杨在新律师是黄子富的律师杨忠汉介绍过来的,他们是亲叔侄。”这4名律师来自南宁的4家律所,但都长年在北海执业。
杨在新签下委托合同是2010年9月6日,距离第一次开庭只剩20天。就是这短短的20天,杨在新却找到了3名愿意出庭的证人——宋启玲、潘凤和和杨炳燕。按照她们的陈述,当天晚上,她们先跟裴金德一起唱歌,在吃消夜的时候又前后脚地离开,3个人看到黄焕海对裴金德的挑衅,也看到卸江村的3个人追赶裴金德,后来又看到炮台村的人过来,堵住了那3个年轻人,但打架的时候,裴金德并不在现场,他打电话给宋启玲,要她去夜市街找他,宋启玲找到他之后,又给杨炳燕和潘凤和打电话,让她们一起去幸福街旅馆开房过夜。当晚在幸福街旅馆开房的有6个人,两间房,裴金德和宋启玲一间,其余4个人一间。
杨在新之所以获得这3个证人的线索,是因为杨炳燕是他的当事人杨炳棋的姐姐。杨润芳说:“出事以后,我就问过我女儿,她说了那天晚上的事情,我也赶去北海,跟派出所的警察说了,请他们过来调查清楚,但是警察很不耐烦,很大声地说:‘什么冤枉!’”对于这3名证人,杨在新是和侄儿杨忠汉一起去取证的,前后找过她们两次,不仅做了笔录签字按手印,而且录像存证,第一次是在杨润芳家的二楼,第二次是在合浦的一个饭店里。
2010年9月26日这个案子在合浦第一次开庭,公诉人念完起诉书之后,4名被告里做过有罪供述的3个人全部翻供,4名律师都替他们的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指出了口供中的诸多自相矛盾之处。警方提供的证据里,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的,只有北部湾西路的第一次打架,至于码头杀人抛尸部分,口供错漏百出。而且除了口供,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物证,连凶器是什么都没有查清楚。等到3名证人到庭,依次陈述了自己当晚所见,整个庭审情势完全逆转。“证人出庭之后,问完话,那天的庭审就结束了,说第二天下午继续开庭。”杨润芳回忆,“第二天下午我们又去了,但是没有开庭,因为我儿子杨炳棋情绪很激动,他大哭,喊冤。法院的人说,他情绪太不稳定,这个样子就没有办法开庭了。”第三次开庭在一个月之后,没有当庭宣判,律师们依旧坚持无罪辩护。
三次开庭之后,两方亲属的心情完全不同。死者黄焕海这边,对于庭审中的一切实在太过愕然,黄祖瑞不能理解律师们的职业立场,开庭之后围住其中一个律师。“我就想问他,做人有没有良心。”而4名被告这边,亲属们心怀期待。“法庭上都说得那么清楚了,不是他们做的。”唯一抬不起头来的,是裴金德的家人,就算与杀人无关,一个有妻有子的人在外面勾搭小姑娘,怎么都是丑闻,村里人面上不说,背地里还是看笑话的。裴金德的妻子默默地到北海打工挣钱去了,纵然满腹委屈,她也必须面对现实,她不止是妻子,也是4个孩子的母亲。
双方都在等待,不过他们等来的都不是判决,而是警方新一轮的调查。“就在2011年初,过年前几天的腊月二十九,宋启玲被抓了。”杨焕美回忆,“我们知道消息,就给梁律师打了电话。他说,公安局已经错了一次,现在又再错了一次,让我们不要担心。”结果梁成武错了,宋启玲被抓之后,很快就轮到了他们这4名律师,北海市检察院以书面方式,要求北海市公安局启动对4名律师涉嫌伪证罪的追溯程序。
律师的命运
觉察到异常的是杨在新律师。宋启玲被抓之后,他就将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邮寄给了北京的杨金柱。他们不认识,也没有任何交集。杨在新对杨金柱的信任和倚重,全部来自于网络上的观察。杨金柱没有辜负这种信任,2011年6月,杨在新从家中被警察带走之后,他就迅速在网络上发布消息,引发了律师界的集体关注。一个故意伤害案里,4名被告的4名律师和3名证人全部涉嫌伪证罪被抓,前所未有。
6名外地律师组成律师团6月26日到达北海,决定给4名律师和3名证人提供法律帮助。他们到达北海之后,才意识到形势的微妙,来自北京的朱明勇律师说:“4名广西律师的情况不一样,罗思方和梁成武律师是监视居住,但他们的家属我们到了以后完全联系不上。我们只能拿到杨忠汉和杨在新律师家属的委托手续,到北海看守所申请会见的时候,法制科的人很谨慎,怀疑我们的律师身份,又怀疑合同真假,还要我们留下律所的电话,都是些从没听说过的问题。”
情况还在不断变化。朱明勇申请会见杨忠汉是6月28日下午,未果。当晚发生了两件事。一个是杨忠汉的取保候审。“大概是21点,”朱明勇回忆,“我接到杨忠汉妻子的电话,她不断地道谢,说警察放人了,让她马上去接人。”另一个就是杨在新被批准逮捕。这局面让杨在新的妻子黄仲琰心神不宁,她第二天就去找了杨忠汉。“我一到他家,他老婆就要我把手机电池拆掉,杨忠汉只说,对不起了,我救不了他,就什么都不说了。我真的很气,这个案子,是他介绍给我丈夫的,取证也是他们一起去的,他现在说的是些什么话?”第三天她再去找杨忠汉,就找不到人了。
杨在新的家在合浦县华侨学校里,他以前是学校里的政治老师,自学法律后1993年开始做律师,可是职业生涯并不顺利,2003年还遇到一次大麻烦,因为嫖娼被收容6个月,杨在新坚信那是一场陷害,以各种方式为自己辩驳申冤,但是没有结果,好在妻子始终信任他。这场职业危机之后,他的案源迅速减少,“接的都是不挣钱的案子,周边外地的案子他也接,自己开车过去,律师费只有一两千块”。这个故意伤害案,是侄儿杨忠汉介绍给他的,律师费6000元,在杨在新的案源里,已经算不错的了。坐在堆满杂物的家里,黄仲琰苦笑:“我说家里没有钱,根本没有人相信,大家都觉得,做律师这么多年,肯定有家底,可我家就是这个样子。”
被告家属这边,感受到最直接压力的是杨炳芳,他说:“警察来村里找过我,跟我说,本来也是要抓我的,但是我的情况特殊,已经有一儿一女被抓了,所以法外开恩,让我把杨在新律师的情况说清楚,我都照实说的,我从没看见杨律师教证人作伪证,我只听到他好几次都说,要实话实说,说假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来自山东的律师王兴会见了证人宋启玲一次,他说:“有两名警察陪同我会见的,我问她在法庭上说了什么,她说不记得了,我就跟她讲什么是伪证罪,量刑是什么样子,会判多少年,她就哭了起来,然后警察就制止了我,说我是恐吓证人,可以随时中止我的会见。我听见宋启玲哭着用方言跟警察说了几句话,但听不懂是什么。”
一切依旧是僵局。命运悬而未决的,除了命案的双方,现在又多了律师和证人这一方。就像一个连环套的游戏,牵扯的人越来越多。黄焕海的父亲搞不懂现在的状况,至于凶手,他找不到其他的怀疑对象,“肯定就是那晚的打架,没有其他的了”。“疑罪从无”不是他要考虑的事情,他想的是:“我儿子已经去世一年半了,一定要有一个结果,没有结果,我们全村的人都不会答应,如果法律不能给我们公道,我们就不再靠法律,就自己去找这个公道。”■
漩涡中的306条
1997年修订《刑法》时,围绕是否在新《刑法》中增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问题,实务界、理论界产生了很大争议。在此之前,立法机关刚刚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一大亮点,是将刑事诉讼模式从“法官职权式”,调整为“控辩对抗式”。法官不再负责勘察现场、纠问被告,改由辩护人、公诉人直接对抗,通过质证、辩论,查清主要事实。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都得到了增强。
要求增设这一新罪的,主要是公安、检察部门。他们的理由是,1979年《刑法》中的伪证罪,针对的主要是证人,如果律师指使被告人、被害人作伪证,就无法按犯罪处理。所以,应当设置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行为的罪名。按照最初的方案,即使律师因受蒙蔽或工作失误,出示了伪造、虚假的证据,也可以构成此罪。
对公检部门的提议,律师界、学术界都表示了强烈反对。田文昌等著名律师指出,刑事诉讼中的违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包庇罪”条文来完成,没必要单设一个针对刑辩律师的罪名。另外,如果连工作失误都可能入罪,刑事诉讼必将成为广大律师的“执业禁区”。后一种观点,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形成的《刑法》第306条第1款,完全采纳了公安、检察部门的提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一条的第2款又做出了一个特别规定,变相吸收了律师界和法院的建议,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就意味着,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刑辩律师可以免受追诉:辩护人对证据不真实的情况并不知情,没有参与伪造证据;证据虚假的原因是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造成;辩护人因工作失误而使用了虚假证据。
新《刑法》生效后,每年都有律师因触犯第306条而被追诉。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不够彻底,遗留下许多机制性问题。首先,尽管刑事庭审改成了对抗式,但由于证人出庭率极低,绝大多数庭审都以公诉人宣读证言、出示证据为主,律师的调查举证,只能借助庭下会见被告、证人进行。会见之后,一旦被告“翻供”、证人“改口”,都会被侦查、检察部门直接推定为受律师教唆,而律师除了提供会见时的视频、音频,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违规之举。另一方面,按照目前的权力配置模式,检察机关既参与公诉,又负责诉讼监督,兼具“运动员”和“监督员”两个身份。当在律师协助下,被告、证人的言论不利于公诉方时,检察机关往往会单方面启动对律师制裁程序。
近几年,尽管律师界、学术界一直呼吁废除《刑法》第306条,但立法机关并没有做出过回应。2011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新法如果能在加大证人出庭力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有所作为,或许能在一定程序上遏制《刑法》第306条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