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号贩子入刑论” 不解决根本问题
同属倒买倒卖、囤积居奇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票贩子的惩处十分严厉,但对于号贩子,刑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号贩子违法成本相当低。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卫计委主任方来英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对号贩子入刑,维护公民公平公正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3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将号贩子入刑,有较充分的理由。其一,号贩子的社会危害性大,且一次贩号,所获利益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元,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他们的最高处罚也不过拘留15天和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而已,违法成本和非法所得相差较大;其二,倒卖车票、船票等行为,属于《刑法》第227条的打击范围,不仅罚金可达非法所得的5倍,而且严重时还可予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贩票和贩号,性质相似,处罚差别却不小。
但反对的理由也同样充分。其一,号贩子因成为社会热点而入刑,将来其他行为也可能效仿,比如当前出现的天价鱼、黑导游等现象,都危害不小,都有入刑的必要,若不把控好入刑的门槛,入刑的多了,有损刑法的威严,也可能让民众感到不安;其二,《刑法》修正案去年才获通过,收买婴儿等行为入刑,短期内再作改动,显得不够严肃,即使有必要让号贩子入刑,目前时机也不对。
更重要的是,法律应尽量保持谦抑,限制人身自由的举措要格外谨慎,假如通过其他法律或手段能够治理,则最好先别入刑。当前治理号贩子还有许多办法可用,仅短期举措就有不少,比如,强化医院管理、理顺就医秩序、落实实名看病等,都存在治理号贩子的巨大潜力。
从长期来看,医改的许多举措都有利于消除号贩子,医疗重心下移、分级诊疗、医生多点执业等,都可改变过于集中看病的现状,最终让号源不再紧缺。当然,类似办法不可能马上收到效果,但只要做好短期举措,就能为长期举措赢得时间。
号贩子入刑,效果也许立竿见影,然而这只是表现上的沉寂,只要专家号依然稀缺,只要医院仍有“内鬼”,只要实名制形同虚设,专业号贩子没有了,业余号贩子也会存在,显性号贩子消失了,隐性号贩子不会消失。
相反,通过管理医院、理顺就诊秩序、推进医改举措等来治理号贩子,则要艰难得多,却能从根子上治理贩号行为。改革靠问题倒逼,把问题交给《刑法》虽简单和省事,但也让医改失去了压力和动力。可见,医院管理和医改,一个立足现实,一个注重长远,应作为治理号贩子的两个首选手段。
当前治理号贩子出台了不少新举措,效果如何,尚待观察和评估,只有当这些办法不起作用时,才有必要考虑选用入刑这个次优方法。但相信只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去强化医院管理,去推进医疗改革,不必走到入刑这一步,号贩子的生存空间也能被大幅挤压。罗志华(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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