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索赔无果电话短信威胁对方 法院判其有期徒刑6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2日讯 俗话说得好,心宽一寸,路宽一丈。可有的人却纠结往事,自我沦陷,终把自己推向绝路。晋江一男子洪某认为自己被人冤枉,一直记恨在心,多次发短信和打电话威胁他人,结果害人害己。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洪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23年前因盗窃入狱
怀恨在心欲讨说法
事情追溯到23年前,当时的洪某年仅31岁。一天,阿宝的奶奶黄金首饰被偷,随即公安机关将洪某抓获并处拘役半年。洪某一度认为是阿宝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是他偷的,遂怀恨在心。
半年后,洪某被刑满释放,村里人常在其背后指指点点。虽然过了23年,但洪某总觉得没面子,并且认为阿宝亏欠他,这事成了他的心病。慢慢地,洪某觉得应该与阿宝算算账,就其被陷害失去人身自由半年给个说法。
2015年9月17日上午,洪某打电话给阿宝,称要到他家,阿宝称自己没在就挂断电话。洪某又发了一条短信给他,他没在意就删除了。不死心的洪某又给阿宝打电话,因对方没接听,洪某气愤不已。
求赔偿得不到回应
短信电话威胁对方
此后几天,越想越生气的洪某多次发短信或打电话威胁阿宝,声称阿宝不给50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就杀死阿宝的儿子、妻子甚至是阿宝本人。而阿宝认为其奶奶黄金首饰被盗时,自己不在现场,也没向警方报警或作证,他不应该就洪某被公安机关抓去审查承担什么责任,对洪某的无理要求不予理睬。
“看你有成意我就不为难你,你拿出50万元我们的事就了”“我不会再和你谈,只有拿你儿子命来,我保证把你儿子杀死让你看”“最好你叫你儿子出国,不然的话,我会让他死在你前面”……因洪某不停发短信及打电话威胁,处于恐慌状态的阿宝生怕洪某做出不利其家人的事,遂向警方报案。
去年9月25日,晋江警方在石狮某宾馆抓获洪某,同年10月10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称短信非真实意思
仍然构成敲诈勒索
今年1月27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成为庭审焦点。
庭审中,洪某对公安机关出示的手机短信照片上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他认为自己没敲诈阿宝50万元,而是阿宝在23年前陷害其被公安机关抓去关了半年,自愿赔偿其50万元。
此外,短信威胁的文字是他与阿宝对骂,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他表示,只要求阿宝随意给一点钱表示诚意,哪怕赔偿100元或1元也行,并不是一定要阿宝给他50万元,他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该院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故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对被害人阿宝进行威胁,强行索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因洪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使犯罪未遂,且未给阿宝造成实际损害,故予以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洪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评析
维护权益当走法律程序 误入歧途终究害人害己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洪某声称,其没盗窃阿宝奶奶的黄金首饰却被公安机关抓关了半年多,但洪某没向有关单位申请核查,而让这件事成了其心病。如果洪某真的没偷窃,可向有关单位申请核查,用正当手段来洗清其不白之冤,挽回其声誉。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涉嫌盗窃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致其失去人身自由,其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此外,洪某若有证据证明他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故意栽赃陷害或恶意控告其盗窃,意图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栽赃陷害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洪某因此事造成其名誉受损,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然而,洪某不走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威胁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声称若不赔偿50万元将杀死阿宝及家人,给他人造成恐慌,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星 苏荣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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