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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1日13:31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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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女儿获赠房产后未尽孝 老父打四次官司拿回半套

  宁海的张老伯夫妇先后四次把自己的大女儿告上法庭,认为她没有履行赠与房产时约定的附加条件,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拿回当初赠与女儿的房产。近日,张 老伯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这场有关撤销赠与房产的官司,打了四年终于尘埃落定。宁海法院判决认为,儿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仅体现在经济赡养方面, 还体现在尽责尽孝,最终判决支持张老伯撤销该房屋50%份额的赠与权。

  状告女儿要索回房产

  老张夫妇育有一儿两女,2011年9月,夫妻俩将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大女儿,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又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处房产的产权虽然归属了大女儿,但由老张夫妇一直居住着。到了2011年年底,张老伯的老伴因病去世了。

  2012年4月,张老伯第一次将大女儿告到法院,起诉原因称被大女儿骗了,要求撤销该房产赠与。张老伯表示,2011年房屋赠与大女儿的时候, 双方说好了一个附加条件,就是要求大女儿用此房抵押贷款给老伴治病。但房子过户以后,大女儿一直没有去办理贷款,也没有为他老伴支付过医疗费。而张老伯大 女儿则说,当初父母赠与房屋完全是自愿的,母亲的医疗费大部分都是她支付的。

  据主审法官介绍,对于张老伯的第一次起诉,法院在受理过程中,主张张老伯举证说明,当初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时,是带有约定条件的,但张老伯无法举证。另外,该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法院遂驳回了张老伯的诉请。

  法院判决老伯拿回半套

  到了2014年年底,张老伯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要求是,要大女儿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大女儿每月支付张老伯2000元。

  没想到,仅仅两个月之后,张老伯又来到法院,请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大女儿推迟支付费用,已经好几天了。法院按照程序,执行了相关费用。

  去年5月,张老伯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称大女儿未能及时支付赡养费,还打砸自己居住的房屋。张老伯请求法院撤销赠与的房屋。不过,不久之后,张老伯又撤回了起诉。

  去年年底,张老伯第四次起诉到法院,起诉理由与第三次一样,还是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开庭期间,张老伯的大女儿也作了陈述,称自己并未打砸房屋,延迟支付赡养费是得到父亲准许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夫妇将房产赠与大女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及房产过户手续,但赠与合同没有说明附加条件,这也成为撤回赠与房产的潜在纠纷因 素。从另一方面来说,儿女对父母都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除了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生活用品和费用外,还应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关心、尊敬父母。双 方因赡养费、医疗费等纠纷多次诉至法院,虽然调解成功了,但大女儿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支付赡养费也存在延迟情况,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张老伯的自身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老伯撤销50%份额的房屋赠与权。

  一审判决后,张老伯的大女儿提起了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律师说法

  什么是“赠与撤销”?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顾猛说,“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 一种权利。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符合其中一条均可以撤销赠与。

  从法定撤销权来说,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乃至经过公证证明的,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就本案来看,张老伯赠与房产本是使大女儿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大女儿对张老伯有不履行合约的行为或是其他不赡养行为的,张老伯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这也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合法权利。此外,必须提醒的是,若赠与是附有条件的,则应在合同中写明,否则口说无凭。

  来源:宁波晚报

责任编辑:李天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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