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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4日17:53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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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与已婚男谈恋爱 借款没收回竟要男方妻子还钱 法院这样判

  扬子晚报网2月4日讯(通讯员 龚伟亚 沈君燕 记者 於苏云)女方朱某明知男方陆某有老婆,却想与他发展成为男女朋友,期间还陆续借钱给陆某。事后,朱某不仅要求陆某还钱,还将陆某的妻子李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陆某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驳回了朱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20余万借给情郎,闹上法庭后,竟要情郎之妻一起还钱

  “他告诉我早就和老婆关系不好分居了,我以为可以和他有发展的,谁知道借了我20多万不还,现在人都找不到了。”法庭上,朱某激动地说。

  原来,2013年1月,单身的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陆某,随即对他一见钟情。从2013年3月开始,陆某以各种理由向朱某借钱,并承诺1.5%的月息,出于情感和贪图利息,朱某陆续将钱出借给了陆某。朱某称,她就是相信陆某,所以借钱给他,当时觉得他在外面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根本没意识到他还不了钱。不仅如此朱某还帮助陆某向自己的同事借钱。3名同事被月息1.5%的可观利息打动,共出借14万元给了陆某。

  由于陆某仅归还了部分款项后就未归还,朱某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还款。朱某同时还认为,陆某与妻子李某仅是分居,只要两人没离婚,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遂要求陆某之妻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吴中法院根据朱某所提供的借条和证人证言等查明了陆某向朱某借款20余万元未还的事实,并判决陆某归还朱某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同时认为,朱某因认为陆某与李某关系不好且不与李某共同居住,想和陆某发展关系的缘由与陆某相识。在此种情况下,陆某以生意之需向朱某借款,朱某对借款的认知应为陆某的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陆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朱某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编辑:乔金玲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关系社会中,基于亲戚、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发生借款关系,很多出借人会因为高额的利息而出借款项,法官提醒大家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考察,警惕借款要不回来的风险。

  另外,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的,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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