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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1日10:34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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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400多万买的房子竟被查封 原是开发商擅自抵押

  房地产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把房子抵押给贷款公司。近日,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房地产商与业主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房屋一倍的价格378万。

  支付了409万余元的房子“飞”了

  酉阳人张勇(化名)没想到,自己花409万余元买来的房子,会被抵押和查封。

  2012年9月27日,张勇与当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共800平方米,并于当天付清全部购房款约378.75万元,同时缴纳税费等共计约30.54万元。

  给付了房款和税费后,张勇就等着开发商早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过,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预售登记,也没有将房屋交付张勇使用。最终,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

  怎么回事?经查封法院查明:2014年3月6日,开发商将这套房屋在某贷款公司进行了抵押,由于跟贷款公司发生纠纷,这套房被贷款公司申请资产保全(查封)。

  买家不服,上诉至法院

  随后,张勇上诉至酉阳县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自己购房款、税费合计约409.29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同时由该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9.29万元。

  在法庭上,房地产公司方面辩称,公司和张勇并未有任何交易,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张勇并未缴纳房款,自己也不存在违约。因此,张勇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房地产公司退款又赔钱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勇确实把房款、税费以现金或股权的形式进行了给付,故判定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且张勇主张的诉求也有法可依。

  考虑到相关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保全,双方的买卖行为也无法实现,法院让双方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勇给付的款项约409.29万元。

  同时,由于在与张勇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公司未告知张勇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予张勇一倍房款的赔偿(约378.75万元)。

  ■法官提醒

  购房时要保留好所有证据

  发现异常应通过法律维权

  酉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徐锒介绍,生活中,一些不良的房地产商因为财务状况、资金周转等问题,会有抵押(已签合同)房产等不法行为。这种“内幕”抵押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普通购房者来说,不易察觉。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应保留好所有证据,一旦发现所购房产异常,最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具体而言就是: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要求不超过房款一倍的赔偿。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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