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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4日16:19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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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 女子小芸(化名)以购买美容器材等理由几次让同居男友汇款给她,分手后男友认为其所汇款项4万多元是借款,而小芸则认为是赠与。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主办法官则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为借贷关系。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较为罕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5月25日,小芸在韩国学习美容时,因购买仪器不够钱,让同居男友韦先生向仪器商转账支付14525元,后小芸仅偿还了10000元。2016年5月10日,韦先生向小芸微信转账1000元。同年6月1日,小芸又让韦先生向她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5000元。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提到“借期3个月,月利率2%”的内容。以上款项小芸均未偿还,经韦先生多次催促,小芸仍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韦先生将小芸诉至法院,并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小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万余元。

  庭审中,小芸认为,二人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微信记录并非实名制,极易伪造更改,韦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屏不具有完整性及合法有效性,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小芸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是二人同居期间小芸要求韦先生帮忙购买保险时提供给他的。小芸还认为,此次诉讼的产生是由于二人分手后韦先生多次纠缠她未果,故意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她。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先生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含小芸身份证正反面、车辆行驶证内页、银行卡照片等信息),与小芸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相符,可认定该微信账号系小芸使用工具向韦先生借款的事实;通过微信语音,证明该微信账号是一女子使用的事实,佐证了韦先生的主张。故,韦先生与小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小芸偿还韦先生的借款4万余元。

  通过这起案件,法官提示,在通过网络聊天平台约定借款,或通过网络支付方式交付借款,因而形成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应注意保留证据,最好是在线下形成书面的借贷及交付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南宁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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