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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11:24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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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法治课|江歌案拷问情理法冲突,受益人是否有补偿被害人义务

  留日学生江歌被害案引发的舆论持续发酵,此事背后引申出的关乎情、法、理的争议备受社会关注。

  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嫌疑人陈世峰系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案件将于2017年12月在东京开庭审判。网络上关于刘鑫案发后的行为如今在网上引起争论。

  不少舆论以道德的名义谴责当事人刘鑫之时,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亟待理清。

  有法律学者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认为,刘鑫的行为虽在道义上受到谴责,或不构成违法,“双方都面临着情理法的冲突,一方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另一方虽合法但不合情合理”。还有法律人士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刘鑫作为受益人,负有补偿被害人家属的义务。

  学者:双方都面临情法理冲突

  这一悲剧发生后,我们该如何辨清其中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之责?

  据日本警方调查结论,犯罪嫌疑人为与江歌同住女孩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刘鑫迟迟没有面对媒体以及江歌的母亲,双方甚至在网上发生隔空冲突。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分析指出,若日本警方调查认为刘鑫属于“受害者”,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其在法律上没有违法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媒体披露的说法,案发时,江歌在门外被害,刘鑫在门内,而嫌疑人本是来找刘鑫的。一门之隔,刘鑫是否出手施救受到江歌母亲的怀疑,而刘鑫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当时想开门,门被弹了回来,之后门便打不开。

  彭新林认为,在案件发生时,如果作为受害者的刘鑫处于惊恐或身感危险时导致未能出手施救,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先行行为,不会引发作为义务,不能勉为其难。当公众对当事人的行为感到寒心时,这只属于人情伦理层面的考量。

  媒体报道称,因江歌母亲在微博上披露相关信息后,刘鑫曾向她发信息称“停止协助警方”。彭新林认为,刘鑫若拒绝配合属不妥,“按照法律,证人出庭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

  “刘鑫可能没有刑事违法的行为,但从道义上确实存在欠缺之处。”彭新林说。

  2017年5月21日,江歌母亲在网上曝光了刘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车牌号等信息。这让刘鑫深陷舆论漩涡。

  江歌妈妈的行为因牵涉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引发争议。今年5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严设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从江歌的母亲来讲,争议点在于其将刘鑫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江歌母亲的行为面临触法风险。”彭新林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入罪。

  不过,在彭新林看来,江歌母亲的行为尚未达到可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江歌母亲仅发布了几条有关车牌号、住址等内容,尚未达非法提供50条以上的标准,“如果因人肉搜索导致对方精神失常或是被用于实施刑事犯罪,才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彭新林同时认为,虽然未达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但从民法上看,这一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双方都面临着情理法的冲突,江歌母亲的行为在道义上值得同情,她的行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而刘鑫的行为恰恰相反,虽然合法但不合情合理。”

  刘鑫或无法定赔偿义务,但可自愿补偿

  在江歌遇害的374天,其母和志愿者还在网上发起请愿,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本案发生在日本,一般按照日本法律在日本处理,“但也可以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4条之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此案之所以在日本起诉,是因为案件发生地在日本。在国外犯罪的中国公民,我们依据属人原则也有管辖权,但属地管辖在刑事管辖权中比属人管辖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晓伶分析说,案件由日本管辖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行为地管辖最有利于取证;另一方面一国要对本国公民适用本国刑法,需要实际上控制了该涉嫌犯罪的公民。

  关于属人管辖的问题,中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地国已被刑事司法控制,而行为地国与国籍国之间又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国籍国就不能实现刑事管辖权。”齐晓伶说。

  “如果按照中国法律,刘鑫是受益人,负有补偿义务。”丁金坤表示,首先是被告人陈世峰赔偿江母,如果没有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因为江歌是为保护刘鑫而死,刘鑫有适当补偿江母的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丁金坤同时表示,在其印象中,日本法律没有上述补偿的制度,而是侵权人直接给予赔偿。

  “对于刘鑫来说,无论是作为受害人还是证人,应该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无法定义务。”彭新林指出,尚未见到日本相关法律规定,但作出自愿补偿也没问题。

  另据彭新林介绍,日本有被害人䃼助金制度,如当事人在日本遭受人身伤害犯罪行为致重伤、残疾或死亡,被害人或其家属生活陷入困境的,日本政府可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助。可向居住地的警察署办理。

  根据日本《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的规定,补偿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日本国籍或在日本国内有住所,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遗族。其中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日本国内及在日本国外的日本船舶、飞行器内所实施的,属于伤害人的生命、身体的犯罪行为,包括由于紧急避险、精神失常、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处罚该行为的情形。而且,并不是所有受到上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都能获得补偿,还必须是在犯罪行为引起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才给予被害人补偿。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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