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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4日。这是一个令中国消费者难忘、汽车制造商铭记的日子。因为,中国首例消费者状告国内最大的 汽车制造商之一---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买卖纠纷一案的判决,在这一天的零时发生了法律效力。被告上海大众汽车 有限公司被判退车赔款。这是一个案中有案、且经历了两年零七个月的连环式诉讼。 我们可以从中感受到,有关法规的缺憾、消费者权益意识的增强。看到了曾经被视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正走向 成熟,虽然摆在他们面前的,仍是一条-- 轿车之梦 1886年,善于幻想的德国人卡尔-本茨,自己设计并制作了一台四冲程汽油发动机,后又大胆地将它安装到一辆 民用大三轮车上,使它们成为一体,并成功地驱动了它。伴着发动机的轰鸣声,世界上第一辆汽车诞生了。人类开始步入到汽 车时代。清光绪27年,清政府为满足慈禧太后的好奇心,专门经香港进口了中国的第一辆轿车。那车当时也只在颐和园等皇 家园林中行驶过不足10公里,司机就被专制的慈禧“赐死”,理由是司机,竟要在车上和“老佛爷”平起平坐,且还总要坐 在她的“前面”。 弹指一挥间,汽车,已被现代人称之为“改变世界的机器”。在各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中,小轿车的灵活与高效,使 它成为迄今为止最令人向往、优越的家庭代步交通工具。据统计,全球目前的汽车保有量约为7亿辆,其中四分之三为轿车, 而这当中有80%的轿车在为家庭效力。 拥有自己的家庭轿车,已成为现代都市人的梦想。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梦想成真、心想事成的。做为一名普通的消 费者,家住北京的北京康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桂臣有幸圆了自己的轿车梦。 当他着车、启动的一刹那时,似也感到了卡尔-本茨的兴奋。但以后他的感觉就越来越差了,虽未到被“赐死”的地 步,却也深悟了“倒霉”的内涵。 事出有因 凭着对“拥有桑塔纳,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广告词的绝对信赖,刘桂臣弃其它车型不选,于1996年4月11日, 从内蒙古恒茂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公司)购得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众)生产的桑塔纳普 通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京C-D5375。 同年8月底,刘桂臣发现该车在行驶中发出嗡嗡地响声,并伴有较大的震动。没过多久,又发现该车向左方向严重跑 偏。经北京首汽三厂上海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技术人员试车,认定该车有问题,并将车留下进行调试和检修。 刘桂臣万万没有想到,他的这辆车此后带给他的,便是无尽无休的烦恼。 刘桂臣从此成了上海大众桑塔纳特约维修站频率很高的“回头客”。 因多次换件检修后车况仍未见好转,1997年1月21日,刘桂臣向北京市丰台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消协 出面支持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年3月21日至3月25日,消协委托北京市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质检站25日出具 的书面检验结论为: 1、发动机未见异响;2、直线行驶时,车辆向左偏明显;3、左右前轮主销内倾角偏差大;4、前轮定位参数不符 合技术要求。 5月10日,刘桂臣向上海大众总经理发了一份长达6页的传真件,以反映此事,并寻求解决方案。遗憾的是,刘桂 臣此后未接到上海大众的任何回音。5月20日,刘桂臣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退车并赔偿相关损失。 6月3日,此案在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开庭,因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加之原告当时对相关的法 律还缺乏一定的了解,故原告刘桂臣当庭撤回了起诉。 同年7月24日刘桂臣与上海大众代表签署《修理协议》,同年9月19日刘桂臣与大众公司代表协商,同意以更换 发动机作为此问题的终结处理。 因发动机更换后“异响”问题仍未解决。因此,刘桂臣于1997年12月上旬,又写了一封长达8页的信,直接传 真给上海大众总经理办公室,再次反映情况,以求彻底解决问题,无奈,上海大众仍无回音,维修部对其的服务热情也大减。 忍无可忍的刘桂臣,似乎到了无人理睬的地步。没办法,刘桂臣决定用车上贴大字的方式向上海大众表示自己的态度,同时求 得社会舆论的支持。 于是,刘桂臣将“拥护党的领导、振兴民族工业”“变速箱以旧充新”“这辆车真糟糕,修两年毛病找不着、上当” “所做承诺转眼不认帐”“上海大众骗人”“后悔未买捷达,绝不再买桑塔纳”等标语(见图),贴在了自己的汽车上。 这“流动的呐喊”立刻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上海大众也马上找上门来,但不是刘桂臣期待的良好的售后服务,而 是一场售后诉讼。 案中有案 1998年8月31日,上海大众将起诉状交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大众起诉称:1996年4月,被告购买了原告生产的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从1997年12月至19 98年8月,被告曾数次在该车身上贴满诬蔑、诽谤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质量的标语在北京的大街行驶、在重要的汽车交易市 场停留、当众诋毁桑塔纳轿车的声誉,以此方法侵害原告的名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月29日、11月5日,北京朝阳法院通知原、被告交换证据。 刘桂臣此时已乐此不疲,只要是和那辆倒霉车有关的案子,他都乐意打。 虽然“被告”的名份似不大好,但他决定趁热打铁,马上开辟北京的“第二战场”。 1998年11月16日,已胸有成竹的刘桂臣将自己起诉恒茂公司、上海大众汽车买卖纠纷的诉状递到了北京市丰 台区人民法院。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11月30日,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系因产品 质量提起的纠纷,被告内蒙古恒茂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桂臣无任何购销关系,产品的制造地和被告上海大众汽车公 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该案只有上海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被告内蒙古恒茂上海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亦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只是经销商,本案争议的系车的质量问题,故应起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所在地的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桑塔纳牌轿车的购买地和销售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丰台区法院以此案具有管辖权。 12月15日,丰台法院一审裁定: 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大众公司、恒茂公司,后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大众公司在北京设有汽车销售(恒茂公司系大众公司在北京的销售网点)和保修网点,该保修点系 大众公司售车后为保证质量、对消费者承诺服务的延伸,属销售合同重要的履行内容。刘桂臣所购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 题,为此与大众公司、恒茂公司发生诉争,对此,汽车销售维修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故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理是正确的。大众公司、恒茂公司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至上 海市有关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就 在刘桂臣诉上海大众、恒茂公司一案的管辖之争尚未裁定之时,刘桂臣面对的“第一战场”名誉权之诉早已打响了。 1998年1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大众诉刘桂臣侵害名誉权案。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代理人中咨律师事务所孙军豹、夏军律师认为,原告称被告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 根据,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答辩。一、起诉状没有全面反映被告贴字的内容,而是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 通过记者拍摄的新闻相片等证据可以发现,原告对贴字内容的表述,与事实有重大出入。 原告有意不提“拥护党的领导、振兴民族工业”、“变速箱以旧充新”等关键话语,使人不能全面了解贴字的含义和 意图,产生了误解。 二、刘桂臣所贴标语的内容都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与诽谤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这辆车真糟糕、修两年毛病找不着、上当”,这些话语完全是事实。两年多来,该车大小修理20多次,更换零部 件9次,先后换了发电机、四轮轴承、两个前轮胎、发动机、飞轮盘、两个半轴、分电器、高压线等等,并两次更换变速箱, 主要零部件百分之八九十都换过,至今还有震动异响问题,毛病出在哪谁也说不清,这不叫糟糕那什么才叫糟糕?买这种车不 叫上当那买什么车叫上当。 三、刘桂臣贴字是为了反映问题、表达意见,行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种监督自然包括消费者对经营者提出各种形式的批评、评论。刘桂臣贴字,是因为他买的车 存在质量问题,长期修不好,而且厂家售后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在变速箱等问题上有欺骗行为,用户连发5份传真均无回复, 因而被迫采用比较激烈的做法,以引起厂家重视,求得问题的彻底解决。 刘先生的这种做法虽不易被接受,但它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车主在车身上张贴标语、表 达意愿。反映问题本来有更好的方式,但本案确有其特殊性:刘桂臣买的车百分之九十的零部件都换了,厂家服务态度又非常 不好,他出于无奈才采用车身贴字的做法来表达不满,这种事出有因又不过分的行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同情。 被告刘桂臣在车身贴字的行为,客观上有事实依据,不是无中生有、攻击谩骂,也不具备违法性;主观上是为了反映 情况,促使厂家改进服务,不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因而在法律上不构成诽谤或侵犯名誉权。 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后,上海大众提出调解方案,刘桂臣未同意,因为他的“主战场”还未能真正打响。上海大众也 不想同时在“两个战场”作战便当庭提出了撤诉。1998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撤诉处理 ”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桂臣诉两被告一案的终审裁定下达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再度成为国内众多媒体 及广大汽车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1999年11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刘桂臣认为被告生产的汽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持续2年的检修,使原告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原告要求 退车,并由被告返还车款145000元,购置附加费12800元;赔偿因汽车进行检测、维修耽误用车造成的经济损失1 8700元;赔偿因对汽车质量进行检修、解决问题的交涉、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等造成的误工损失,及养路费、保险费、车船 使用税、电话费、汽油费等共计15679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上述款项自1997年5月起至付清止 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大众公司辩称,原告是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的桑塔纳车,其与内蒙古恒茂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原告称该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存在嗡嗡异响及始终存在跑偏没有根据。被告生产的桑塔纳车的质量符合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标准。原告至今没有提供该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已造成了人身伤害、他人财产损害的证据。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原告刘桂臣经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所购买的北京市北陆医药化工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京C-D5375的桑塔纳车后,北 京市北陆医药化工公司对该车享有的权利义务随着该车所有权的变更,而由刘桂臣享有和承担。该车虽已经有关车辆管理机关 检验合格,领取了车辆号牌,但1997年1月经北京市丰台区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市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进行了检验 ,得出检验结论为直线行驶时,车辆向左偏明显;左右前轮主销内倾角偏差大;前轮定位参数不符合技术要求。且自1996 年8月至1998年7月间,该车相继被更换了发动机、离合器飞轮盘、左右半轴等多个车辆部件,故应当认定该桑塔纳车并 不完全具备该产品应当具备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状况。现刘桂臣要求大众公司予以退车,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大众 公司还应赔偿刘桂臣因该车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鉴于刘桂臣已使用该车行驶77985公里,诉讼期间,法院 委托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对该车价格进行了估算,估价结论为价值87000元。故大众公司应当给付刘桂臣车价款87000 元。刘桂臣应同时将京C-D5375号桑塔纳车的相关车辆手续交与大众公司,并协助其办理车辆转籍及过户手续。刘桂臣 要求按原车价款退车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桂臣提出的要求大众公司支付因汽车质量进行检测、维修耽误用车的经 济损失18700元及误工损失6092元,证据不 足,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赔偿数额以人民币1万元为宜。刘桂臣要求大众公司赔偿养路费、车 船使用税、汽油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大众公司不同意退车及赔偿损 失等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北京市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桑塔纳车的检验结论及该车已经被多次更换包括发动机在内的多个汽 车部件的事实,故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1999年12月16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刘桂臣办理车牌号为京C-D5375号桑塔纳车的 退车手续,并给付刘桂臣车价款人民币87000元;同时刘桂臣应当将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车辆手续交与上海大众汽 车有限公司,并协助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转籍及过户手续。 二、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桂臣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三、驳回原告刘 桂臣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892元,鉴定费2610元,由原告刘桂臣负担2722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大众汽车 有限公司负担5980元。 法院同时裁定,由于原告刘桂臣不能证明被告恒茂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向恒茂公司提起的诉讼,主 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刘桂臣对内蒙古恒茂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 刘桂臣的桑塔纳轿车之诉,终于有了最后的说法,他今后可以开着“放心车”去工作和生活了。真有点来之不易的感 觉。看看京城国际车展上摩肩接踵的人群,瞧瞧你身边那些有本无车的“司机”,你会相信,中国将是21世纪全球最大的汽 车市场这一预言。而到那时,我们的汽车质量和与之相配套的专项法规,是否能按时到位呢。 无论如何,消费者不该把自己滞留在漫漫的维权路上,应该让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在生活之路上驶车飞奔。因为,这是 新世纪对我们的要求。本报特约记者田浩 相关报道: 青岛中山路工商所一年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十万 相关报道: 资料: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相关报道: 法国消费者呼吁加强食品卫生检查 相关报道: 上海实施消费投诉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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