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伊拉克战争:“拳头法”不能高于国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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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2日05: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3月21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举行座谈会,20多位国际法专家和学者就伊拉克战争所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发表看法。他们一致认为,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也违背了世界人民普遍期望和平与发展的愿望。他们表示支持中国政府关于伊拉克问题的立场,呼吁有关国家立即停止战争,重新回到联合国框架下,通过政治手段和平解决伊拉克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饶戈平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周忠海教授在会上发言时强调,3月20日,有关国家绕开联合国,擅自发动对伊拉克的武装攻击。这一战争行为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准则,是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非法行为。他们指出,去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441号决议,加强了对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核查。这是解决伊问题的惟一正确途径。 与会者认为,联合国是一个以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为主要职责和宗旨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包括了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至于发生侵略行为的判断以及对此采取何种相应措施应由安理会决定。二战以来,重大国际问题和争端都是在联合国安理会讨论解决的,因此,只有维护安理会的权威才能维护国际法准则。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王厚立指出,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是一强独大和单边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拳头法”高于国际法必然带来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 专家们还强调说,任何国家都不能无视联合国的宪章和国际法的原则而擅自使用战争权。饶戈平指出,国际法禁止国家之间把武力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联合国宪章也明确规定,除自卫权和联合国授权外,任何国家都没有发动战争的权力。美国明确宣布,以“改变和推翻萨达姆政权”为目标,对伊拉克开战。这是赤裸裸地用武力去干涉一国内政、推翻一国政府的行为,是对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有效行使了50多年的国际政治法律秩序、集体安全体系的破坏,是对国际法的严重冲击。外交学院教授马骏也指出,美国强调是在受到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下采取行动的,是“先发制人”。但是,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对自卫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即只有一个国家受到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时,才能使用武力自卫。因此,并不存在为防止威胁而预先采取自卫的法理。 专家们认为,国际法依然是世界各国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支持对伊动武,说明国际法的原则仍然在发挥着作用。他们认为,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运用国际组织的力量来制止战争、维护和平与正义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一个共同的责任。饶戈平说,国际法律界人士应当进一步强化国际法和国际安全体系。他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了“国联”,但是,它没有有效地制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那些有远见的政治家并没有因此否定“国联”的理念,那就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一种集体安全体系来实现普遍和平的这种政治理念。相反,是在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在总结“国联”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创立了比“国联”更为有效,更为高层次的联合国。针对国际法的挫折,我们的任务是呼吁加强国际法,加强国际法的强制执行的力量和监督机制,恢复和加强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授程晓霞也表示,我们希望各国的问题由各国人民自行来解决,世界上的事情由各国平等协商。她强调,我们希望国际上有一个和平的、民主的政治秩序,而不是一霸独行。否则,世界和平将面临严重威胁。 本报记者 吴志华 顾玉清 想第一时间得知美伊战争消息吗?马上订阅短信新闻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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