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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2002年6月7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8:18 新华网

  今天,我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隆重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的基本章程性文件——《宪章》。这一事件意味着2001年6月我们在上海宣布成立的崭新国际组织的法律基础的建立。

  我们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符合地区和世界的现状,符合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

  本组织是“上海五国”事业的继承者。“上海五国”是在亚洲大陆关于军事领域信任和裁减武装力量这两个开拓性协定的基础上诞生的。

  建立本组织的目的是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加强多领域协作,以维护和巩固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鼓励不同领域开展有效的互利合作,促进组织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本组织建立于下列原则基础上,即:相互尊重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边界不可破坏,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二

  尽快完成本组织宪章和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的批准程序,将有助于尽快启动本组织的所有机制,以保障组织有效运作。

  我们授权本组织国家协调员,在为本组织宪章生效所需的所有国内程序完成之前,开始进行确定本组织各机构工作方式及其他方面的一整套条约文件的准备工作。

  在本组织框架内将采取切实步骤,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制定关于多边合作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它形式的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等相关文件。

  在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各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框架内,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相互通报信息和寻求共识具有迫切意义。

  我们满意地指出,在解决组织建设问题的同时,成员国间各领域具体协作的发展和制度化进程也在推进。我们高度评价2001年9月14日本组织各国政府首脑阿拉木图首次会晤和2002年1月7日外长北京会议及4月26日外长莫斯科会议的成果,支持国防、外交、边防、执法安全“比什凯克小组”、文化、紧急救灾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间开展交流。我们商定继续不断拓展本组织成员国间在其它领域的合作。

  我们认为,发展经济关系是本组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任务。为此将根据2001年9月14日签署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备忘录加快建立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及制定多边经贸合作长期纲要的谈判进程。在近期内确定在交通和能源设施建设、水利、能源开采和运输以及其它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具体协作的优先项目。

  三

  本组织成员国是在逐步形成的国际关系多极化体系框架内建立起彼此关系,认为21世纪的国际秩序应以重大问题集体解决机制为依托,视法律至高无上,使国际关系不断民主化。

  本组织成员国将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努力防止并和平调解因族际、不同信仰、领土、政治和其它矛盾而引发的国际冲突。

  本组织成员国希望加强内部及同别国的合作,探索驾驭全球化进程,化解全球化进程中的负面因素和可能的风险,保持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发展的多样化形式。全球化和各国的国家利益不是相互排斥,而是正在发展的世界格局中的相互补充的因素。国际社会需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和相互协作为基础的新型安全观。这有利于彻底消除安全破坏因素和新威胁的根源。

  本组织成员国决心积极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走私毒品、麻醉品和贩卖武器,视其为跨国危害,国际社会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

  本组织成员国坚决反对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活动。打击恐怖主义应在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基础上进行,不能混同于反对某种宗教、个别国家和民族,不能有倾向性,不能搞“双重标准”。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核心协调作用下建立应对新威胁和挑战的全球体系,包括建立早期预报、防止可能的威胁并对其作出坚决一致反应的有关多边协作机制。为就此采取行动,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反恐原则,奠定明确的、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基础尤为重要,以免产生双重解释,并被用作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的借口。

  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为上述努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为我们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务实合作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本组织成员国坚信,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社会基础,包括消除贫困、失业、愚昧和种族、民族、宗教歧视是全球反恐斗争的一个重要方向。

  本组织成员国支持彼此为肃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所作的努力,以及国际社会切断恐怖活动融资渠道的努力,并将加大自己本国的打击力度,不允许在本国境内培训恐怖分子,给恐怖活动提供资助,拒绝向恐怖分子提供庇护所。

  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愿全力支持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使命的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和效能。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遵守国际核不扩散制度是保障亚洲及全球和平与安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让所有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签署与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家尽快履行上述程序,将有利于加强各层次的战略稳定。

  本组织成员国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包括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中亚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倡议。

  本组织成员国强调尊重和支持蒙古的无核地位。

  本组织成员国欢迎俄美就进一步大幅度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签署的新条约,认为这是对核裁军做出的一个积极贡献。

  本组织成员国呼吁尽早开始多边谈判,以制定关于不在外空部署武器,不针对外空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全面协议。

  本组织成员国本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义务,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重申本国均有义务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和平与发展是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保证,反对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和以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内政。

  四

  本组织成员国在自主选择保障本国安全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方面有不可剥夺的权利,避免给地区稳定与安全带来消极后果。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中亚安全与阿富汗和平进程的前景紧密相联。为此将加强相互合作,促进阿富汗战后政治经济的重建。

  本组织成员国欢迎建立一个没有恐怖、战争、毒品和贫穷的新的、稳定的阿富汗,尊重阿各族人民的文化和传统,愿促进建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阿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府。

  本组织成员国希望亚太地区成为一个和平、稳定和共同繁荣的地区,愿与所有国家及本地区组织开展建设性合作,以在亚太地区建立一个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框架内运作、平等兼顾各参与国利益和立场的全地区集体安全体系。加强东盟地区论坛及其他业已形成的多边合作机制将有助于建立这样一个体系。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组织成员国支持朝韩两国本着2000年6月南北首脑会晤精神,努力发展和扩大对话合作,并认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为实现朝鲜半岛牢固的和平与稳定而开展对话与建设性合作是有益的。

  本组织成员国呼吁印度和巴基斯坦恢复政治对话,以消除紧张,发展两国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对中东持续冲突局势深表忧虑,认为这一局势给地区和世界安全与稳定带来消极影响。本组织成员国呼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尽快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积极响应国际社会促和努力,回到寻求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上来。

  本组织成员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保证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拉克问题的所有相关决议,继续进行政治外交努力。

  本组织成员国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的倡议,认为该论坛与亚洲现有机构和机制一起,在提高亚洲国家相互信任水平和发展多边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

  我们重申,本组织并非集团或封闭性联盟,不针对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基于彼此利益,从解决地区和世界性问题的共同立场出发,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及国际法准则,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广泛合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斯卡尔·阿卡耶夫

  俄罗斯联邦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 

  2002年6月7日于圣彼得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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