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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从国际法角度看以色列的暗杀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4:02 现代金报

  现代金报特约撰稿彭燚

  亚辛所遭遇的暗杀,是以色列政府在2001年巴拉克当政时起延续至今的“合法”军事政策中又一次“行动”。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似乎不难理解为何在亚辛被暗杀后,以色列政府仍然坚持认为其行动合法,是正当的反恐怖主义行为。到底以色列的“暗杀政策”合法性来源在哪里?国际社会普遍对以色列谴责的依据又何在?让我们首先来看看“暗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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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三年中的贯彻情况。

  一、“暗杀政策”的出台及贯彻

  2001年7月4日,以色列安全内阁通过表决给予以军几乎完全的自由决定权,以军可以杀死任何他们认为与武装行动有关的嫌疑人。此项决议有效地赋予了以色列军方可以超越司法的处决而行动,这一举措无疑给军方的任意杀戮行为开了绿灯。

  2000年8月至2003年四月间,以色列在这一“暗杀政策”下杀害了至少230名巴勒斯坦人,其中包括80名儿童、妇女和无辜旁观者,造成了至少300人受伤。仅在2003年6月10到14日期间,以色列就在加沙地带利用武装直升机杀害了27名巴勒斯坦人并造成多名平民受伤。

  在以色列政府任意的“暗杀政策”下,无数平民惨遭连累,这无疑是巴以冲突升级的重要因素,以色列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对于平民的保护条款,是对国际人权的侵犯和挑战。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3月22日发表声明,谴责以色列对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定点暗杀行为,并说,以色列此举不仅违反国际法,也不利于中东问题的和平解决。

  二、“暗杀政策”涉嫌违反的国际法条款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进一步确认了生命权,并且强调了此项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他人生命”。遵照《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二十六条,以及其他联合国宣言和条约规定,任何人都有要求获得不加区别和歧视地对待生命的权利,并有权诉诸一切手段以纠正对此项权利的违反。

  以色列政府所进行的杀害平民的行动,已在事实上违反了国际法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此外,有更多的人权组织同时指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境内设立的“隔离墙”本身也是对国际人权法的严重违反。

  三、以色列政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国际人权法要求那些严重违反《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个人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个人不仅包括直接实施行为的个人,还应包括下达命令的长官。当审视以色列政府的“暗杀政策”时,几乎所有的人权专家都达成了共识,毫无例外地认为此项政策严重违反了《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很多国家对此项政策表示出了强烈的不满。

  第一个“暗杀政策”的牺牲者是侯赛因·艾·拜亚特,他被害于2000年9月。以色列当局坚持认为那些暗杀目标是“人体炸弹”,借此实施残忍的暗杀行为。可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以色列政府找到这些嫌疑犯是为了逮捕并审讯他们,以色列政府通过“暗杀政策”绕过了正当的司法程序,使得原本应该得到审讯的嫌疑犯遭到了非法杀害。

  作为亲手操纵此项“暗杀计划”的前以色列总理兼国防部长巴拉克,作为反复强调此项政策的副国防部长埃弗拉伊姆·斯内,都应为他们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在位期间对巴基斯坦人民实施的超越司法权利的处决行动而负长官责任。同样地,作为巴拉克的继任者和“暗杀政策”的推行者的沙龙及其国防部长本雅明·本·埃利泽,也需为此政策而承担刑事责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需对此项政策负责的个人还包括高级将领,普通士兵和飞行员。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4年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最佳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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