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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冈高院驳回15名二战中国劳工索赔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3:25 中国新闻网


原告刘千(左前第2人)和张宝恒(左前第3人)和辩护律师一起进入福冈高院(日本共同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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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法院裁定15中国劳工获赔1.65亿日元

  中新网5月24日电 日本福冈高等法院今天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15名中国劳工提出的要日本政府和三井矿业公司就二战期间强掳中国劳工在福冈县三池煤矿劳动进行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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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因在二战中被强制掳至福冈县三池煤矿等处被迫实施过苛劳动,15名中国籍劳工(其中1人死亡,由遗属继承)向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每人23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并公开发布道歉公告。

  但福冈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虽对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的共同非法行为作出了认定,但以“由于诉讼时效(经过20年后丧失赔偿请求权)等原因”为理由而悉数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但同时,福冈高等法院对于规定日本政府对战前行为不负有赔偿责任的“国家无答责”这一法律理论也不予适用。

  在日本各地的强掳中国劳工诉讼中,上诉至高等法院并有高院下达判决的情况尚属首次。作为原告代表,来自中国河北省的81岁的老人张宝恒等2名原告赶赴日本,听取福冈高院作出的判决。

  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曾作出一审判决,首次认定“强掳和强行迫其劳动是国家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并责令三井矿山支付总额达1亿65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但据二战前的日本明治宪法规定,不向国家的行为追究赔偿责任,福冈地方法院适用这一“国家无答责”的法律理论,驳回了原告针对国家(日本政府)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三井矿山以及原告方对于这一判决皆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据该案一审判决称,来自中国河北省等地的原告等3000余人被带至位于福冈、熊本县的三井矿山经营的三池、田川矿业所,并被迫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从事劳动直至二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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