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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共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1:05 新华网

  参考消息特刊:中印共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始末(外交部政策研究室前参赞 李达南)

  今年6月28日是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50周年。其实,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是周恩来总理1953年12月31日接见来北京谈判中印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关系的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完整提出的。1950年4月1日中印正式建交及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印度政府对放弃英国过去在我国西藏地方的一些特权是不愿意的。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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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印度政府向中国交来一份《关于印度在西藏利益现状》的备忘录,共开列了七项涉及中国主权的权益,周总理于同年6月14日对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指出:“中国同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的现存情况,是英国过去侵略中国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对于这一切,新的印度政府是没有责任的。英国政府与旧中国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特权,现在不复存在了。因此,新中国与新的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要通过协商重新建立起来。”1953年9月2日,尼赫鲁总理建议两国政府尽早就此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于10月15日欢迎印方建议,提出可于12月在北京开始举行。

  当时我任外交部亚洲司四科(主管除巴基斯坦外的南亚各国)副科长,参加了这次谈判并担任全体会议的记录。在此前,外交部作了紧张的准备工作,由副部长章汉夫任团长,团员有陈家康司长和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外事帮办杨公素。代表团和亚洲司、政策委员会一起讨论,由亚洲司起草谈判方案的请示报告送总理,但一直没有批下来。12月31日晚,周总理在西花厅接见印度代表团,他说:“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是从新中国建国时确定的,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的原则。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像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 1954年1月3日,周恩来以他自己的名义向中央写了中印谈判方案的请示报告,一一列出上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谈判要先易后难的方针,这次不谈边界问题,印度在西藏所沿袭的各种特权应该取消,但考虑到便利贸易和朝圣的惯例,凡不损及中国主权的可以适当保留。谈判方案得到中央批准。经过4个月的艰苦谈判,4月29日达成协议,签署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及换文。协定在序言中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定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这一点由于我们不便强加于人,是印方表示同意和建议写上的。有效期原内部建议为十年,后由周总理改为八年。由于周总理已去日内瓦,签字仪式由董必武副总理出席。

  协定签订和公布后,两国总理互致贺电。周总理在贺电中指出,只要各国共同遵守上述各项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家间存在的任何问题均可获合理解决。

  日内瓦会议没有邀请印度参加,尼赫鲁派他的密友克里希纳·梅农作为特使在会外进行活动,周总理多次会见他,为印度做工作。尼赫鲁为表示感谢,在6月底日内瓦会议代表团团长休会空隙特邀周总理访印,两国总理联合公报中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指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中。一时间中印友好掀起热潮,周总理所到之处响起“印地秦尼巴依巴依”(印中人民是兄弟)和“潘查希拉金德巴”(五项原则万岁)的欢呼声。后来印度首都新德里一条美丽的大街还被命名为“五项原则街”。

  周恩来首创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列宁和平共处论断的新发展。早在新中国成立的公告中即宣布:“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以周总理主持起草的中方文本为谈判基础的,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1954年中印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新的发展,用词上更精练、完美。

  据统计,到1976年周总理去世时,有90多个国家同我国共同发表的文件中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同我建交的国家增加到一百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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