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世界死刑判决是欧盟的理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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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3:07 青年参考 | ||||||||
欧盟并非针对中国 本报驻欧盟记者杨丽明
实事求是地说,欧盟关注“死刑问题”,并非仅仅针对中国。消除世界死刑判决是欧盟的理想。 在欧盟对外人权对话中,包括欧美人权对话、欧日人权对话,“死刑问题”始终是一项重要内容,欧盟一直要求美、日废除死刑。现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之一。2003年5月新入盟的10国,就已经废除死刑。对于一直积极要求入盟的土耳其,欧盟也强调要求其废除死刑。 欧洲一直自认为是世界“民主”与“人权”的发源地,向世界其他地区推广其“民主”、“人权”价值观是欧盟的“ 理想”,也已经成为欧盟外交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废除死刑”和欧盟其他价值观一样,也是对外推广的重要内容。 欧洲法学界认为,“人权”是至高无上的,人命失不复得,各国应该充满“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死刑应该被废除,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死刑,也已成为欧盟的一个重要“理想”。 从历史角度看,过去欧洲的酷刑、死刑并不比其他国家少。与中国“杀人偿命”一样,欧洲人信仰的基督教经典《圣经》中就有“流人血者,其血必被人流”、“以命抵命”的内容。中世纪的欧洲,非法拷问、审判和酷刑更是盛行。 欧洲“死刑史”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是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在书中第一次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的主张,由此拉开了死刑存废论争的序幕,1789年意大利一个叫“突斯展尼”的公国宣布了废除死刑,从而成为世界上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 死刑真正在欧洲被废除,是在1985年。战后的欧洲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经历了近40年的争论之后,《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款,即欧洲理事会(不同于欧盟理事会,它不是欧盟下属机构)45个成员国“禁止在和平时期对罪犯判处死刑 ”,于1985年正式生效。2003年7月,《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条款生效,该条款规定把禁止死刑的条件由和平时期扩展到战争时期。 由此可见,即使在欧洲,死刑的废除也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经历了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 中国“死刑核准”改革松动 Sueye编译 中国法学界正在探讨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据观察家分析,此举有可能是为了回应欧盟对中国仍然采用死刑的关注。 中国宣判死刑的人数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多。这也是欧盟对华武器解禁的主要障碍之一 。 “中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在中国媒体对是否废除死刑长期争论后,中国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公开表述了自己的观点。 “不排除这是给支持解禁的欧盟代表提供相关证据。”有分析家这样认为。 2004年12月,欧盟领导人表达了希望解禁的“政治意向”,但强调北京必须尊重人权以及维护地区稳定。 多年以来,因为死刑犯人数多,中国一直受到国际人权组织的激烈批评。中国的刑法学家呼吁逐步取消这项严酷的刑罚,认为这是通往“文明社会”的惟一途径,但目前还没有取得实质进展。有关此议题的许多次论坛都是由中国湖南省境内的湘潭大学法学教授邱兴隆主持的。 “如果法律意识到罪犯也是人,罪犯也是生命,那么国家和法律就不应该剥夺他们的生命,”邱兴隆在人民网上撰文指出。邱教授说,他在探望一位被判死刑的18岁犯人之后,决定支持废除死刑。“那天早上7点,他还和我一块吃饭,1小时后,他就被处死了,”他说,“从那一刻起,我就一直在想:为什么我们要残忍地剥夺一个年轻小伙的生命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