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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社论:反恐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0:56 法制日报

  际文

  距离伦敦获得2012年奥运会的举办权不到一天,伦敦城发生了恐怖爆炸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是,美国首都华盛顿警方加强了对地铁和公共汽车的安全防范措施,法国也提升了安全警戒级别。国际社会在反恐问题上一直存在不同的思路,在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反恐主导权问题、反恐形式问题等方面,形成多角度的思辨。究竟应
该选择哪种思路,高官学者莫衷一是,然而笔者认为,反恐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首先要理解的是根据国际法在反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在“9·11”恐怖事件的第二天,联合国大会即通过决议,紧急要求国际合作,预防和根除恐怖主义行为。而且国际社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规定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之外,缔约国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政治庇护”。打击恐怖主义要求加强各国间包括法律合作在内的各项合作。而且在当今趋向全球化的国际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不管它多么强大和富有,都不可能单独在超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或困境中保全自己;任何一个国家,固然需要顾及本国的利益,但也不能无视他国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包括奥运反恐在内的反对恐怖主义问题上也需要国际间的合作。

  恐怖主义是一种公认的犯罪行为,为国际法所严厉禁止,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标准。恐怖主义的非法性,使它成为打击的对象。打击恐怖主义需要使用武力,而使用武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根据,恐怖主义的非法性就是一个根据,故反恐的国际合作离不开法律的作用。“9·11”事件后的反恐军事行动不仅证明了国际合作与国际法之间的天然联系,而且说明了国际法在反恐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其次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问题。比如申根协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7条的规定,条约可以基于自身的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而中止施行。而申根协议是欧共体各国和难民政策合作的重要文件,大大方便了去协议签署国的旅行者,因为去这些国家无需再办理签证。只要获得一个国家的签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其余申根协定国家。而且在2001年八国首脑热那亚会议期间,意大利内政部就决定从会议前几天起至八国首脑热那亚会议结束,暂停执行申根协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暂停执行申根协定也是符合国际法的。

  最后是摄像镜头等电子监视系统问题而引发的有关“侵犯人权”的问题。尽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不得非法侵扰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的规定,但该公约第4条关于“社会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俭”的规定为这种电子监视系统提供了合法根据。

  总之,反恐是大势所趋,是世界必须面对的共同课题,这一点毋庸置疑。基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质,国际社会应该在反恐问题上力求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这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国际性所决定的;其次是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应当有理有节,根据国家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不得入境的国际法规定,重新审查并修改外国人入境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尽可能将一切可疑的恐怖分子阻挡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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