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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引起热烈反响 百姓关注8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9:01 南方日报

  明确“公共利益”含义

  有人认为,草案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应当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例如,修建市政设施属于“公共利益”范围,房地产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开发写字楼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还有人认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规定国家的征收、征用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方应当签订补偿合同。也有人建议,应明确规定应当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有人建议,应明确“妥善安置”的含义,增加相应规定,以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住宅70年期限是否过短?

  草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可否续期的问题作出规定,许多群众对此表示赞成,认为这些规定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申请权限和程序,保障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不少群众认为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有人主张延长为100年;有人主张为150年。还有人主张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成为永久性权利。有人主张应规定续期的年限,住宅的续期时间为50年。

  城镇居民可否到农村买房?

  有人主张,应当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理由主要有:第一,转让物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农民对于住房这一重要财产应有自由转让的权利;第二,农民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才会出卖住房,如治病救命、子女上学、投资经营等,法律不应当进行限制;第三,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已不是个别现象,简单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杜绝这种现象;第四,有些城市居民基于养老、就业等考虑自愿到农村居住,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有利于加强城乡经济交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此外,还有人表示,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作限制性规定,但不要禁止。

  确保业主有权使用车库

  会所、车库的归属为许多人关注。有人认为,草案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不全面,易引起纠纷。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经常被房地产商引用,证明自己取得会所、车库的所有权。建议对约定的性质、形式和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有人认为,目前家庭购买汽车已属平常。买了车就要有停放的地方,在多数情况下,车库已是业主必需的配套设施,应当由业主使用。因此,建议草案要确保业主使用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权利;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等。

  有人认为,不少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自居,侵犯业主权益,建议将“物业管理机构”改为“物业服务机构”。

  交还遗失物应获报酬?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有人认为,草案目前的规定既考虑到现实国情,又弘扬了拾金不昧的传统,很好地兼顾了法律和道德。

  但也有人认为,草案应当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按照草案规定,拾得者几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对拾得人是不公平的。还有人表示,法律要考虑人性,对遗失物拾得人给予必要奖励是应该的。

  就上述观点,许多人认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违背了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从公共道德的角度讲,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空域空间应为国家所有

  有人建议草案应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进行细化,明确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

  此外,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将空域、空间列入国家所有的范畴。以法律形式对空域、空间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有利于减少民间的纠纷和矛盾,有利于空域、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相邻关系规定受到肯定

  对草案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内容,一些人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准确把握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有利于解决常见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但也有人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很多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

  实际生活中的一些扰民现象引起一些人的关注。他们提出,像发出噪声或排放油烟没有超过环保标准这样的“合理扰民”现象,执法部门不能依法加以制止,但这事实上又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建议草案对这种“合理扰民”的现象明确规定。

  还有人建议,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应当更具体一些,比如增加限制空调热气、滴水等方面的规定。

  应明确不动产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问题一直是物权法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多数群众在意见中赞成草案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目前草案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前瞻性,立法的步子应当更大一些,通过立法统一不动产登记,彻底解决实践中的纠纷。

  有人建议,草案应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或者规定不动产登记费的上限,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中介服务等名义在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以杜绝登记中的乱收费现象。

  新华社供稿

  链接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

  引起热烈反响

  物权法草案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截至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6515条。

  很多群众高度评价了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认为这既是一次声势浩大的普法运动,更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

  据介绍,多数群众认为,物权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公布的草案内容涉及面广,贴近社会实际,体现了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在保护物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都较现行法律的规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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