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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风折树砸人伤车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6: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前两天,一场突如其来的特大暴雨袭击了古城南京。受暴风雨的影响,南京部分地区接连发生了数起道路旁大树刮断砸车的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砸车主们纷纷向树木的“管家”园林部门提出赔偿。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类似案件的焦点在于,树木刮倒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还是树木年久失修枯萎。这也是园林部门是否该对类似事故作出赔偿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两起意外都暴露出一个问题,车主们在车辆保险时考虑到人为事故,却都忽视了自然灾害的因素,导致后者险种的缺失,最终难以得到相应的理赔。

  事故频发 天降灾祸车子被砸

  7月30日下午1点多,南京市民梅先生驾驶自家车号为苏AZ4477的面包车去亲戚家办事,行驶到马道街时,天降大雨,梅先生便将汽车停在路边的大树下。可是,令梅先生没想到的一幕发生了,就在他刚跨下车,身后一阵巨响,大树轰然倒下,束手无措的梅先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大树砸向自己的面包车。车顶由于受到突然重压,严重变形,看着变了形的面包车,梅先生十分心疼。

  梅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一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以前靠开马自达为生,自从南京市取缔马自达后,他买了辆面包车,整天奔波劳碌,靠替人运货维持生计,生活虽然艰辛,但还算可以度日。可是,发生了这样的天灾人祸,车轮一停下来,家人的生活都没有了着落,现在,他也不知道该找什么单位解决这件事。

  和梅先生有着相同遭遇的王小姐这两天也是东奔西走,企图为自己讨个说法。

  王小姐是名出租车司机,7月1日下午1点半左右,她带着一位乘客驾车从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经过金陵中学附近时,忽然刮来一阵狂风,路旁一棵直径大约为30公分的大树猛然倒下,正好砸在自己的车上,车上的乘客当场受伤,鲜血直流。除了乘客受伤外,王小姐的车子也遭受了很大的“创伤”,发动机罩、水箱、启动机、保险杠等设备均被砸坏。为了车子的维修,乘客的医疗及其他损失,王小姐共花费了6000余元。事后,王小姐找到当时公司给他们集体办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可是当她将情况向保险公司反映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却表示,这样的情况属于自然灾害,而小姐并没有投保自然险,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以赔偿。在保险公司的建议下,王小姐找到了南京市园林局,希望可以得到一个说法。园林局的同志在听了王小姐反映的情况后,又让她去鼓楼区道路综合研究所咨询情况。可是,当王小姐找到鼓楼区道路综合研究所后,该所的工作人员又告诉她,这起事故属于自然灾害,还是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难道要我自己成为冤大头,白白为这个横祸花费6000块钱?”王小姐对此很不能理解。

  园林局:此事不归我们管

  车子被砸,无疑,那棵倒下的大树是罪魁祸首,作为公共树木的直接管理部门,南京市园林局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呢?昨天,记者与南京市园林管理局下属单位城南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该公司张先生称,他们公司每个星期都会对所属树木进行巡查,如果树倒是由于他们公司保养、维修没有到位,那么他们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棵树是因为暴雨突袭的原因才倒的,当时谁都无法预料,属于不可抗拒力,并不是因他们公司保养、维修、护理不足造成的,因此,赔偿责任当然也就不应该由他们公司承担。而且,由于历史原因,城南老城改造、道路拓宽,那棵树原来种在居民区里,树木是属于当地居民的。

  另外,城南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对于这件事,他很抱歉,每年树木由于自然原因倒塌的有几十起,如果每一起都由他们公司赔偿,他们根本没有偿付能力。“应该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张先生给梅先生提出了建议。

  保险公司:当事人没投意外险

  既然主管部门提出可以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于是,梅先生又找到了他所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南京分公司,可是当他打电话一问才知,参与车辆保险的种类分为许多种,由于自己当时只参与了座位险和第三人伤害险,然而这次的事故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灾害,并不属于他所投保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好好的车子惨遭飞来横祸,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吗?梅先生有点苦笑不得。

  律师观点:举证责任倒置

  就上述两起梧桐砸车事件,记者采访了江苏省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陈律师谈到根据《森林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但是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名胜、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另外,由于城南老城改造、道路拓宽,那棵树原来的主人已经搬迁,树木属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而且现在也种在人行道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陈议律师认为,树倒的原因分为修护不当或自然不可抗力,划分赔偿责任的重点是鉴定树倒的原因。因此,这起树倒事故的原因应该找相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划分。如果是年久失修,绿化主管部门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否则不需赔偿。但是目前,在南京树木鉴定的程序还属于空白阶段,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林业专家和物理力学教授一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影响到赔偿责任的划分。

  虽然这属于民事诉讼,但仍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如果梅先生到法院起诉,那么园林绿化相关部门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园林绿化相关部门不能证明树倒是由于自然界的不可抗力,那么该部门将应赔偿梅先生的财产损失。树倒事件举证的焦点在于:一、园林绿化相关部门是否尽到维护责任;二、大树根系是否受到损害;三、树倒事件是否由人为因素导致;四、树倒是否存在树木老化、蚂蚁侵蚀的原因。

  而对于王小姐的遭遇,陈律师同样认为,王芹没有投保自然险,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假若是因为园林部门管理不当而致使大树断裂从而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话,那么,就应由园林部门负责赔偿。如果此事仅仅是个意外,属于“天灾”的话,那么王芹就得不到任何赔偿。

  随后当记者再次联系王小姐时得知,南京市园林局已请了专家对树断裂的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此树属于意外断裂,与园林部门无关。这也就意味着,王小姐得不到一分钱赔偿。面对这样的结果,王小姐在觉得难以接受的同时只能自认倒霉。

  截至记者发稿时间,梅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自己将车拖到汽车修理厂,至于赔偿一事,他还会继续找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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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夜“枯枝夺命”引发的特大赔偿案

  1999年7月31日晚,大雨倾盆。7时30分,南京军区总医院年轻医生徐建强,携新婚3个月的妻子与亲友一道,从中山东路526号的714厂宿舍大院出来,欲搭乘出租车送客。就在这时,“咔嚓”一声巨响;714厂宿舍大院门前一根巨大的枝干从天而降,横落在该大院门口,强大的冲击力,不仅砸坏了2米多高的钢管路灯,而且恰恰拦腰砸中了正在往出租车上放行李的徐建强。毫无防备的徐建强,一声未吭,扑倒在地。随即,徐建强被急送至附近的军区总医院抢救。当晚8时20分,徐终因伤势过重而不幸身亡。

  事发后,徐建强的家人找到了此树的管理方———南京市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以下简称绿管所),围绕“善后”事宜与绿管所就责任分担与赔偿数额进行了交涉,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

  8月23日,徐建强家人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绿管所推上了被告席。

  10月29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徐建强父母及妻子诉绿管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舌战,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为两点:一、该起“枯枝夺命”事故是属不可抗力造成,还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徐建强死亡的责任;二、原告所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

  经过几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绿管所作为职能管理部门,理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被告在将应修整的树枝列入工作计划表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采取整治措施,这是主观上的过错,也是造成徐建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对这一“不作为”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要求减轻自己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庭最后宣判,认定被告绿管所应赔偿原告11.5万元。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02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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