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不得收取定向奖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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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2:38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对2005年全省普通高校收费问题作出补充,明确规定从现在起,任何学校不得再收取定向奖学金。 通知规定,自2005年新入学的专科新生起,若实行专科生经考试升入本科学习的,不再收取“专升本”办学经费。各普通高校可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实行学分制。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湘价费[2005]59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学分制实
各高等院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收费方案由学校按湘价费[2005]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对省、市、行业共建的普通高校,可以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实行联合培养,并适当收取联合培养费。联合培养指标由省教育厅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区别各校教育能力和条件下达。联合培养收费标准为:本科生不超过1.2万元,专科生不超过0.8万元。 作者:章盛莉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