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强化债权保护力阻“国投案”重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9:03 南方日报

  广东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联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强化债权保护力阻“国投案”重演

  独家报道

  编者按

  广东省存贷款额,银行卡发卡量等主要金融业务量指标,均位居全国第一,但是金融结构和运行机制尚不尽如人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高出同属经济发达地区的江苏、浙江,而金融业对GDP的贡献率要低于沪,苏,浙,鲁四地。必须承认:广东金融大而不强的实质,是广东金融生态环境的欠缺。本报从昨日召开的“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独家获悉:广东司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正合力通过加强司法保护,进而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杜绝广东国投破产之痛重演。

  本报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昨日联合召开的“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提出:要重视通过完善的司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程序,进一步改善区域性金融生态环境。省高院还在会上提出《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向与会代表征求意见。

  与会代表认为,广东金融生态建设中以下几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第一,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如何破产,清算,兼并,重组,从而将其退出市场造成的金融风险最小化;第二,政府部门平等对待债权债务双方,杜绝对具体金融活动的干预,不得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对司法审判进行不恰当的干预;第三,通过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这是金融环境良性运转的基础。

  省高院在本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向与会的代表征求意见。该《指导意见》着力于规范全省法院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信贷债权

  司法保护成本偏高

  高院《指导意见》提出以更低成本更快捷保护金融债权

  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进行讨论,是昨日研讨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该《指导意见》立意规范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我们希望表达的观点是:金融债权在司法领域得到了重视,而且可以更低的成本受到保护。”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古锡麟说。

  社会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系统

  国投案痛犹未了,民商事纠纷八成有银行卷入

  《指导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今年4月30日最终完成的《关于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主办昨日会议的四个单位联手完成了这一课题。

  《调研报告》分析了当前广东银行信贷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司法保护意见和建议。“此次专题调研启动于去年年中”,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建平说:“但事实上,1998年亚洲金融风波的时候,我们就明显感觉到了这一问题。”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最近提示,目前我国整个社会融资结构过分依赖银行,这也意味着整个社会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系统。数据也显示,省法院去年一审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标的在1个亿以上)达到30宗;而在全年的民商事案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出现的占80%以上。

  《调研报告》据此认为,“维护金融安全还要特别注意做好银行不良资产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提高银行资产质量仍然是广东建设金融强省需要解决的问题。”

  强化充分保护金融债权的理念

  银行的钱既是国家的钱,也是老百姓的钱

  金融不良资产的清收,目前主要依靠司法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张劲回忆说,改革开放之后,法院对于金融债权纠纷的态度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此前一个阶段,法院将银行债权人和借款债务人视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个别案件还体现出偏向债务人的趋势。

  “亚洲金融风波之后,法院在金融债权这一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省高院民二庭审判长王静表示。《调研报告》明确提出,要继续强化依法充分保护金融债权的理念,提高保护金融债权的司法水平。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解释说,“应当认识到,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银行的钱既是国家的钱,也是老百姓的钱,保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

  古锡麟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构筑良好金融生态,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将《调研报告》递送省委,一方面是反映情况,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在更高的层面、在更加广泛的领域,维护信贷债权的安全。”

  目前金融官司最快也要打一年

  法院要更多适用简易程序,为金融债权提供快捷的保护

  央行广州分行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张劲认为,“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保护”两个主要内容。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起到风险提示作用,“帮助我们堵塞原有的漏洞。”另一方面还通过公布例如《指导意见》等文件,发挥规则指引的作用,“我们据此对可能提起的诉讼保持一定的预期”。

  张劲说,信贷债权司法保护成本偏高一直是长期困扰银行金融机构的问题。一宗金融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需要一年之久,而银行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往往占诉讼标的额的4%至10%。《指导意见》提出了银行金融机构多年以来希望出台的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尽可能提高金融债权保护的司法效率,优化简易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更多适用简易程序解决争议。同时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金融债权,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即使在诉讼费上受到影响也必须按照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责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为金融债权提供快捷的司法保护。

  国投案了,风险未了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99年1月进入了漫长的破产还债程序,并引发了“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当年广东向中央借款380亿元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组图片记录了国投破产程序的几个关键过程。

  作为“中国第一破产案”的国投破产案件虽然已经从人们的记忆中渐渐淡出,但金融监管官员昨日表示,这并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彻底消除。

  本报资料

  意见解读

  掀掉法人“面纱”“追债”过程提速

  防止法人人格滥用

  逃废金融债务者,法院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清偿责任

  公司法人通过资产转移等手法,主动放弃自身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落空,这是债务人滥用法人人格逃废债务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引入公司法人制度近20年来,拟制人格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如何掀掉法人的面纱”,防止滥用法人人格逃废债务,成为案件审判改革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审查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在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时,依照债务随财产转移的原则确定债务主体,不轻易免除相关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对企业开办人、股东、投资人、发起人利用法人人格逃废金融债务的,法院否认债务人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清偿责任。《指导意见》起草小组希望据此形成针对法人人格的有效监控,这种监控从法人“出生”直至“死亡”。

  从宽掌握诉讼时效

  经常两年“唤不醒”债权人,必须灵活计算诉讼时效强化金融债权保护

  我国立法从维护债权人利益、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的目的出发,对债权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两年的时效还没有“唤醒权利上的睡眠者”,超过时效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宽掌握诉讼时效才能实现强化金融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行为,只要相关证据证明符合银行业务操作规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即时效从扣收当日起重新计算)。另外,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承诺延期还款期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政府部门在审查、清收金融机构的资产过程中主张债权的,也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降低各项诉讼成本

  农信社案件诉讼费用可减半收取,简化特定案件的诉讼程序

  目前金融债权寻求法律保护成本偏高,主要体现在“时间”和“经费”两个方面。

  《指导意见》规定: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人起诉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法院应减免诉讼费用。农村信用社为债权人起诉的借贷纠纷案件,预交诉讼费可以缓交。案件诉讼费用需由农信社负担的减半收取。金融机构以明确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依法受理、督促借款人还款。《指导意见》还提出简化特定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证据不多的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可将证据交换程序与庭审程序合并进行。

  民生焦点

  贷款人提前还款算不算违约?广东高院首次以司法机关身份表态——

  可以提前还贷但银行有权获补偿

  中国银行四川分行自今年本月1日起,开始对住房类贷款提前还款的个人收取“违约金”。目前广东地区的中国银行也推出了类似的制度。这种做法引起了按揭买房族的疑问:住房类贷款的个人是否有权提前还款,银行是否有权就提前还款的行为收取违约金?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机关的身份表达了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认为,合同中规定不得提前还款的条款应当被认定无效,应准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同时应当注意对金融机构适当“补偿”。《指导意见》具体表述为:“借款人提前还款,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以1个月为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仅从字面上讲,‘违约金’和‘补偿’表达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最终实际收取的费用可能是不相上下的。”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建平说,“双方签订协议,应当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事先约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也是合同一方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按照法官的观点,《指导意见》之所以这样表述,一方面是保障贷款买房人提前解除合约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护了银行放贷人因合同提前终止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王建平还特别强调,合同中对于提前还款禁止性的约定有悖于“市场诚信”的原则。“借款人赖账不还是不讲诚信的违约行为,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毕竟不同于赖账不还。”

  出席昨日会议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金融研究处副处长张铁强,对《指导意见》的措辞表示了赞同。他说,借款人提前还贷,一方面打乱了银行的贷款使用计划,另一方面也确实影响了银行贷款方的既定收益。事实上,在借款人还贷到银行再放贷这段时间中,银行还要付出调查、分析和评估等无法避免的成本。因此银行有理由获得一定的补偿。“但如果银行以收取违约金的形式作为对提前还贷人的惩罚,是不太妥当的”,张铁强说,“违约惩罚在法理上的依据不够充足,听起来也难以被人接受。”

  另据记者了解,除了明确提出“违约金”这一说法的几家银行,其他银行也在事实上对提前还款人收取一定费用——这一费用基本上都以利息的形式出现。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务部某负责人告诉记者,建设银行要求提前还款人提前一个月将自己的意愿通知银行,而在最终办结所有手续的1个月时间,按揭部分的利息仍然计算。这位负责人将这笔费用称为“在合理缓冲时间内、按照正常标准计算的利息。”

  事件回放

  中国银行总行日前下发的文件,将“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权力下放各级分行。中行四川分行据此而制定了“提前还款金额×月贷款利率”收缴违约金的方法,月贷款利率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个人住房年贷款利率÷12”。

  广东国有银行表态

  工行广东省分行:

  未考虑收违约金

  工行广东省分行目前对提前还贷没有收取违约金。据悉,该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质量较好,目前提前还贷者也不多。特别是央行提高住房贷款利息后,提前还款者没有明显的增加。因此,目前尚未考虑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问题。

  农业银行:

  按合同应收,实际未收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称,一直以来,农行的住房按揭合同文本内容均有“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一项。收取的违约金额=提前还款额×提前还款日的执行月利率。但据了解,自农行推出住房贷款业务以来,都没有向消费者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

  对此,农行广东省分行解释,借贷合同文本有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而没有收取,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省的住房贷款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对农行来说,该项业务还必须大力加以培育和发展。因而必须采取宽松一点的优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中行广东省分行:

  履行合同,继续收

  真正履行合同,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据了解,该行的贷款合同中,有收取违约金一项,但曾一度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在部分楼盘促销期间放弃了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今年来,该行按贷款合同办事,继续收取违约金。

  中行广东省分行有关人士强调,银行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一定的补偿金是在政策和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并且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专题撰文 本报记者 贺信 朱桂芳 实习生 张伟 通讯员 粤法新

  专题策划 曾庆春

  图:

  查封

  清算

  拍卖

  已被拍卖的国投总部广东国际大厦。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