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警察可直接击毙嫌疑人(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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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4:0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华盛顿邮报》3日透露,伦敦“7·7”爆炸案发生次日,国际警察局长协会公布了新的警察行为准则,大大放宽了对警察使用致命武器的限制,规定“在遇到自杀爆炸嫌犯时可以对其头部开枪”。新准则颁布两周后,就发生了巴西无辜青年梅内塞斯被伦敦警察误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应。人们纷纷发问:反恐底线究竟应如何界定? 国际警察局长协会负责为包括美国在内的80多个国家的警察提供帮助和指导。7月7日伦敦恐怖爆炸案发生次日,该协会即出台了新的警察行为准则。 新准则建议,如果想要阻止恐怖嫌疑人引爆炸弹,警察应使用致命武器“朝嫌犯头部开枪”。新准则认为,面对恐怖嫌犯,警察不必等到“万分紧急”的情况出现,只要认为“有必要”并相信嫌犯企图引爆炸弹,就可使用致命武器,并且最好直接朝嫌犯的头部开枪,“因为子弹有可能击中并引爆嫌犯携带的爆炸装置,还可能仅使嫌犯受伤,使其有机会引爆炸弹。还有些新型炸药遇热或碰撞即可爆炸,所以,如果警察一枪不能置嫌犯于死地,很可能使炸弹爆炸。”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放宽了对警察使用致命性武器的限制。旧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警察应首先“开枪威慑”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万分紧急”时才可使用致命武器。 美国国会警察局局长特伦斯·盖纳在美国率先采纳了这一新政策。据报道,美国和以色列都已经开始采取这种“朝嫌犯脑袋开枪”的做法。而在英国,自从巴西青年梅内塞斯上月22日在伦敦一地铁站被英国警方当成恐怖分子开枪打死后,英国警察也正式公开采用了这种做法。然而,也有不少人指责这种杀无赦的行为准则会鼓励一些警察滥用职权,使更多无辜的人冤死在警察的“误杀”枪口之下。他们称,梅内塞斯的悲剧应引起英国执法部门的深思,“不能为了防止犯罪而实施犯罪”。(国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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