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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何以“最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1:57 东方早报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近日致信总统宣告退休。自由派与保守派旋即筹集巨资,造势抵制或支持总统关于奥康纳继任者的提名。

  奥氏常被誉为美国最重要的女性。自接受里根总统的任命以来,她大体持守中间立场———在保护各州权利免受联邦政府干预的问题上,她支持保守派;在流产与个人隐私等事宜上,她是自由派的后盾。换言之,她往往是九位法官中关键的第五票,并由此决定谁是险
胜的大多数。

  最高法院目前在立场分布上势均力敌,因此对奥康纳继任者的任命事关重大。在美国,法院拥有对地位同等的政府机构(执法与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威。年轻人在“美国政体”的课上,必会学到1803年的“马伯里VS麦迪逊”案。在此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宣布,由法官而非立法者或执法者释法,同时指出宪法是全国必须遵守的最高法律。

  马案极其复杂,一般大学生很难完全理解,但它所确立的判例意义明确,即最高法院能够审查总统、国会和各州所采取的行动,如查明有不符合“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等宪法原则者,即可判决为无效或将之撤销。

  高等法院撤销总统、国会和一州或多州政府行动的案例数以百计,其中三例意义突出犹如地标。一是“布朗VS教育委员会”(1954年)。最高法院撤销了前代大法官允许学校在设施“平等前提下分离”学生的裁决,认为种族分离从本质上就是一种歧视。美国学校由此取消分离措施。

  二是“贝克VS卡尔”案(1962年)。最高法院命令各州消除在人口上不平等的立法委员和国会议员选区。例如,加利福尼亚的一名立法者代表三万人,而洛杉矶选区的另一名立法者却代表三百万人。这里,法院裁定,“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受到了侵犯。如今,美国所有的选区人口均等,州立法机关与过去相比也更完善。

  三是“罗VS韦德”案(1973年)。大法官们禁止各州无理由干涉妇女于孕期前三个月内终止怀孕的权利。这个裁决引发的争议一直延续到今天。1992年,奥康纳在一桩流产案中以关键的第五票再次确认对罗案的判决,而被提名为其继任者的罗伯茨则在相关文字中表明了自己的反对立场。

  美国人对他们的宪法有一种世俗的神圣情感,而最高法院在阐释其神圣信条时所表现的权威也已成为这一情感的一部分。因此,没有人会试图挑战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如,2000年当最高法院宣布布什获胜,没有人对之表示质疑,尽管起决定性作用的佛州选举结果引起极大争议。

  美国人不会挑战最高法院的裁决,但他们却试图改变法院的组成。这也就是何以奥康纳的请辞会如此一石千浪。通常,总统都会提名价值观相同的人选。在美国,大法官为终身制,一位总统至多可以服务两个四年,但他所任命的大法官却可能服务三十年甚至更久。

  那么,弱势的在野党是否对大法官的任命就无能为力了呢?也不尽然。就说这次提名,若非考虑到民主党的立场,布什总统本来可以提名一位真正的思想保守派,而非理智保守派的罗伯茨。

  民主党和自由派影响任命,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阻挠议事”。依照参议院的规定,议员们都可以就任何问题发言,时间为任意长,除议员的绝大多数要求停止辩论。这就使得少数派可以无限期地推迟投票,以迫使多数派作出让步。

  二是借助“民意法院”(而非确实存在的法院)。举例说明,1987年里根提名保守派学者罗伯特·伯克接任一名在“罗VS韦德”案中持多数立场的自由派大法官。伯克的个性颇受争议,其提名引发了一场耗时四月的公众辩论。之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用12天时间听取了大量尖刻、激烈的民意陈辞,最后以58:42的投票结果否决了对伯克的提名。

  事实上,如果布什提名的人选与伯克类似,那么今天他就可能陷入同样的困境。相反,如果罗伯茨的记录没有明显的污点,则参议院很可能通过表决,让这位温文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

  由于最高法院对其处理的事务具有至高无上的裁决力,各利益集团都在尽其所能来影响法院的人员构成,即便这种影响只是边缘与微小的。

  (作者系伊利诺斯大学政府和公共事务学院资深教授、《芝加哥论坛报》专栏评论员,电子邮箱nowl-

  an@ad.uiuc.edu

  

  作者:文 詹姆斯·D·诺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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