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躲巨债躲成“精神病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6:1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杨黎)借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令常州人何敏意想不到的是,他向朋友任雪明出借6万元后,等来的是两场不得不打的官司。而且更令他震惊的是,在一审判决中,平时能言善辩的任雪明竟成了一名精神病患者,不需担负法律责任。经过上诉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驳回了一审的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借款人任雪明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无效,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欠款。当胜诉后的何敏走出法庭时百感交集地表示:经济往来,一定要慎之又慎。

  谎言“借”走6万元

  心情极度郁闷的何敏8月1日向记者讲述了与任雪明认识的经过及被套走6万元的经过。他认识任雪明是通过朋友介绍的,在相处一段时间后,相互之间的了解也更深了一层,得知他是在一处工地负责后勤,而且某公司的总经理还是他的女婿。渐渐地,他把任雪明当成了知己并介绍给其他朋友,就在发生借款的前一段时间,任雪明在和他朋友的一次聚会中声称,手中有许多工程项目可以介绍给大家,听着任雪明的一番说词,朋友们都为之眼睛一亮,其中一名叫陆仁刚的铸造厂负责人询问任雪明是否有铸造方面的工程,任雪明表示手头正好有一个道路窨井盖的工程,为了证实确有其事,任雪明还带着大伙儿到某工地走了一圈,大家见任雪明对工程情况了如指掌便深信不疑。

  事也凑巧,2004年7月6日陆仁刚正好到何敏家还6万元借款,钱还没来得及收起来,任雪明也不期而至,开门见山地表示家里发生了急事,等着用钱,希望朋友们能帮帮忙。正当他犹豫之际,一旁的陆仁刚见状认为应该帮一下,于是他便把6万元现金借给了任雪明。任雪明当场写下了一张借条,表明当月一次性还清。可谁知,拿到钱的任雪明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从此再也不见踪影,为了尽快要回借款,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可没想到,任雪明竟突然间“变”成了精神病患者,而且还在一年中不得不打了两场官司。

  一审判决出乎意料

  感觉受骗的何敏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04年9月2日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正当法院受理后准备审理时,同年9月29日,任雪明的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任雪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中止审理。2005年2月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何敏向法官出示了相关证据,要求任雪明归还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而任雪明委托代理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未发生实际借贷行为,因此任雪明不需要还款。同时向法官递交了任雪明于2004年9月经常州市德安医院诊断为患血管性痴呆。2005年1月6日被常州市德安法医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随后,双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5年3月11日,新北区法院在通过进一步审理和调查后作出了判决,主审法官认为,虽然何敏提供的2004年7月6日的借条原件是任雪明亲笔书写,但法院认为任雪明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已表明任雪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推定原告何敏并未向被告任雪明实际出借6万元款项,任雪明是在本人没有意识到写下借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书写下6万元借条的。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终于讨回公道

  面对家人责备的眼光,何敏左思右想,始终感到任雪明突然“变疯”太不可思议了,回想起和任雪明交往的每一幕,总感到是被下了套,在一审法院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何敏聘请了常州市达文律师事务所的章祥兵律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诉讼。

  2005后4月12日,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章祥兵律师当庭指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协商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一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因此,一审程序上违法。同样,一审法院剥夺了何敏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因一审法院未通知原告选择鉴定机构,也未告知去哪家鉴定机构做鉴定,更未告知原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常州德安法医司鉴定所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只是针对2004年9月任雪明在德安医院住院治疗后所作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与其出具借条已经相差两个月,不能排除任雪明在2004年7月6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有充足的理由证实任雪明实施了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而且任雪明借钱时有证人证实并一直在使用手机,因此任雪明不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不能推翻借钱给任雪明的事实。2005年6月15日,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调查后认为任雪明于2004年7月6日向何敏出具的借条系其亲笔书写,该借条能证明任雪明于2004年7月6日向何敏借款6万元。任雪明于2005年1月6日经常州德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新北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05年1月21日判决宣告任雪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证明任雪明在2004年7月6日书写借条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任雪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04年7月6日书写的借条无效。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为何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妥,依法应予纠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2004)新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任雪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何敏人民币6万元,同时,两起诉讼费均由任雪明承担。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08日 第二十二版)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