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形可申请国外“避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6:1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王玉艳 记者童家松)记者从常州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的《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我国居民遇有七种情况,可以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08日 第二十二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