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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花园再生“探头之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6: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6月17日,本报刊登了《镇江“百日拆违”:副局长违章花园咋不拆?》一文,报道了镇江市物价局副局长凌某占用公共绿地建“私家花园”,虽经“百日拆违”却依旧存在一事。文章一经刊登,立即引起强烈反响,广大读者不断打电话询问事情的进展。事情已过近两个月,记者到现场查看发现,副局长家的“私家花园”仍然没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记者又接到附近居民反映称,凌家还安装了一个摄像“探头”,正好对着对面楼住户,此举严重干扰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规划局:违章“花园”提升了小区的档次

  既然凌某的“私家花园”是违章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为什么就迟迟不拆呢?是不是真像群众所反映的那样,他的副局长身份在“起作用”呢?为此,记者和镇江市政府相关部门又进行了多次联系。

  记者将此事向镇江市纪委纠风办作了反映,该办徐主任向领导汇报了情况后给记者回话说,拆除违建是属于规划拆迁部门的职能,如果规划部门觉得有必要,他们会主动和纪委联系的,到时纠风办再介入调查。

  当听说副局长建“私家花园”的事时,镇江市物价局朱局长很吃惊,他连续发问说:“是我们局的领导有问题?”“是哪位?”“我了解一下情况再给你回电话。”

  记者再次与朱局长联系时,朱局长表示,接到记者的电话后他就找凌谈了话,凌的态度很好,并没有抵制拆违的情绪。并且,凌向朱局长明确表态,如果要拆完全可以,但是如果说要恢复公共绿地那不应该是他个人的问题,而应该是相关部门的事情。如果具体部门前来处理的话,自己也不会有任何意见,并且可以与他们联系,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

  既然是这样,那么,凌副局长家的“私家花园”按规定拆除应该没有任何阻力了。可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至今为止,该“私家花园”仍然完好无损,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对此,镇江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助理调研员、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沙振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沙说,去年底,他也参加了政府的“百日拆违”工作,是工作小组的成员之一。沙助理表示,对凌的事情他很清楚,当时市领导也非常重视,做了许多工作。那么,凌的“花园”当时为何没有拆呢?沙解释说:“从行为上说,凌的‘花园’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性质完全可以认定是违法的,但是从客观上说,‘花园’的建设水准较之原本的绿化,提升了品质和档次。问题的关键或症结在于,‘花园’姓‘公’还是‘私’。根据《规划法》的要求,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须拆除,但是,不是所有违建都是一个‘拆’字解决,凌的‘花园’不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所以最后决定将四周栏杆拆除,将原本封闭式、凌家独用的花园,改为开敞式的、居民共享的公共绿地,将‘花园’由姓‘凌’,改为姓‘公’,这样,花园的性质就根本改变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惩戒了违建者,又合理利用了资源,为老百姓做了好事、实事,还能节省拆违经费,达到了多重目的……”同时,沙助理认为,群众要将心态调整好,理性地看待邻近居民问题。

  对于沙助理的上述解释,凌副局长的邻居们很不以为然。一位居民发表言论说,这完全是在为凌副局长的违章“私家花园”寻找合法存在的“理由”。如果是违章建筑就应该按照规定立即拆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当官的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一视同仁,而不应该“特事特办”。为此,该居民提出疑问,如果凌家的“花园”真的会由姓“凌”变为姓“公”,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凌家还将他家的私有财产(盆景等)放在已经变为“公共场所”的“花园”里占用空间呢?如果是其他“平民”住户是不是也可以像凌副局长一样,在公用平台上建一个同样是可以“提高品质和档次”的“私家花园”呢?

  据知情人介绍,凌副局长为了建这个“私家花园”当时花了几万元。对此,附近居民纷纷议论说,有了这个“花园”,凌家房子的身价肯定升值不少。如果是平民百姓建的,早就被拆了。

  邻居再次投诉:我们的一举一动被他家监视着

  “我们的一举一动,好像都被他家监视着一样!”凌副局长的违建“花园”被曝光后,其附近居民又反映了凌家安装摄像探头的事。

  于是,记者再次来到凌副局长所住的东方花苑。投诉人指着凌家朝南、正对12号楼的窗户,让记者留意看。顺着他指的方向,记者果然发现了一个拳头大小的东西。投诉人介绍说,那个是凌安装的摄像探头,一个安装在302后阳台的门口对着他自家的门。而另一个,也就是指给记者看的这个,则是对着12号楼三楼以上的8户人家。据投诉人介绍,这个摄像探头是红外线的,晚上还会发出红色的光柱。

  12号楼三楼四楼的居民们也纷纷向记者反映,他们感觉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在他人的窥视之下,在自己家中已毫无安全感可言。

  “如果说要防贼的话,对着自家大门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对着我们这栋楼?两栋楼间相隔只有10米左右,我们整个12号楼的举动完全都在他的探头摄像范围内。并且现在天气越来越热,在家穿着也很随意,我们有一种不安全感,感觉被窥视着,神经整天高度紧张,寝食不安。他这样应该说已经侵犯了我们的隐私!”

  为了能让凌把摄像探头拆除,12号楼的居民在今年过年前就拨打过“110”,当时镇江市四牌楼派出所的一位民警也曾出过警,前来了解情况。“民警来了都进不了他家门,凌只让民警在院子里谈,你说还怎么解决这个事情?”说起这个,投诉人显得非常无奈,“我们问民警与凌谈的结果如何,民警表示凌根本说不通,就是不肯动,就连调整位置都不愿意。”

  见派出所无法解决问题,投诉人又找到了市政府接待站,市政府接待站非常认真地将事情始末写信通知了东方花苑所属的镇江市润州区公安分局,润州区公安分局当着投诉人的面又拨通了四牌楼派出所的电话,责成四牌楼派出所将事情调查清楚妥善解决。经过市政府接待站、润州区公安分局,事情转了个圈,又回到了原本负责此事的四牌楼派出所。然而,事情至今依旧没有任何进展。

  投诉人回忆道:“就这样联系了几个地方,再等了一段时间,到了4月份,我们又去了市公安局。公安局电话联系了派出所,给我们的答复竟然是非常为难,没有办法解决!一直到现在,这个摄像探头仍然对着我们8户人家。我们也去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过情况,他的行为确实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我们完全可以起诉他,但是我们认为没有到那个地步。现在,我们也不要求他拆除探头了,只要把角度调整一下,不要对着我们就可以了。当然,如果能拆除是最好的。”

  为此,记者再次联系上了凌副局长,凌表示,摄像探头只是一个摆设,并没有在使用,家里的监视器也从来没有打开过。“因为以前经常有人往院子里扔东西,我们就想到装个摄像头,装了以后真的没有人再往院子里扔东西了。其实,家里的监视器我根本就没有用过,但是我是不会告诉他们的。”

  记者想征询一下公安机关的建议,但镇江市公安局宣传部的一位女同志表示对事情不了解,没有看到具体情况,不能给任何答复。

  针对凌副局长安装摄像探头的行为,镇江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樊巧云女士表示,我国对于摄像头至今还没有相关的使用、管理、购买审批等规定,这是我国的一项法律空白。如今安装探头的人越来越多,对此,樊巧云女士认为,个人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一个摄像头,对着对面的小区住户,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安装摄像头可能对自家安全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是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的。那么,谁来承担保护隐私权的责任呢?樊女士认为,国家应当明确“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故意传播隐私所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所以一旦发生侵害事实,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凌副局长的“私家花园”和探头风波,本报将继续关注。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10日 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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