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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倍德”终赔房主1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9:5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2003年11月20日,曾以“10多万装潢的新房难入住‘欧倍德’家装遭投诉”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民钟女士投诉南京欧倍德装潢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欧倍德”)为她家装潢的房子,存在诸多工程质量问题。钟女士在多次与“欧倍德”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30日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前天,当钟女士拿到南京市仲裁委终局裁决时,心情久久不能平静。钟女士告诉记者,她这份胜利来之不易,一年多的时间里经历了七次的开庭审理,最终“欧倍德”赔偿了她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10多万装修房无法

  住南京市民钟女士2002年上半年花巨资在南京市梅花山庄购买了一套面积约160平米的商品房。为了使新家住起来更舒适,经过对南京多家装潢公司的比较,钟女士最终选择了做出“设计创意化、质量标准化、施工规范化”承诺的欧倍德装潢工程服务中心。

  2002年8月30日,钟女士与南京欧倍德装潢工程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装修费用为111880元的施工合同,约定装修时间为70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注明: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元。合同签订后,为了保证装潢质量,钟女士又聘请了南京市家庭装饰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

  然而,“欧倍德”提供的5张设计平面图中,并没有注明“制造和安装工艺集注标准”及“材料结构”,甚至连餐厅门高度等这种基本的尺寸都没有,因此,南京市家庭装饰监理公司不同意工程开工。在监理公司的坚持下,“欧倍德”不得不再增加3张平面图,钟女士的家装工程终于在2002年10月1日开工。按合同的约定,工程应在当年12月10日完工,但由于施工方多次返工,工程一直到2003年3月31日才仓促结束。在施工期间,监理公司和钟女士发现,“欧倍德”施工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由于“欧倍德”允诺再对房屋进行整修,钟女士便于2003年4月结清了装修款项。此后,钟女士为整修房屋的事多次与“欧倍德”上海总部交涉,对部分质量问题,“欧倍德”同意赔偿钟女士5000元。

  仲裁历经七次开庭

  钟女士对于“欧倍德”提出的5000元经济赔偿不能接受,在多次与“欧倍德”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30日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钟女士在仲裁申请中称:2002年8月30日,钟女士与“欧倍德”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钟女士按约支付了所有工程款计166010.88元。因“欧倍德”无施工资质,2004年3月22日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钟女士认为“欧倍德”隐瞒其没有资质的事实,具有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多处不合格。钟女士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裁决“欧倍德”返还并赔偿212035.28元(其中已发生的:装修费166010.88元,18个月未能入住房屋的损失15000元,装修工程监理费3800元,物业管理费869元,有线电视安装和收视费568元,电话安装费和停机保号费383元)。当天仲裁委便受理了钟女士的仲裁申请。

  南京市仲裁委受理钟女士的仲裁申请后,仲裁庭先后于2004年6月25日、7月12日、9月3日、10月29日、11月5日、2005年6月24日、2005年7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钟女士在庭审中向仲裁庭提供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双方装修预算书、“欧倍德”订购单、发票及说明、钟女士房屋装修费用支出清单以及钟女士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发票等五十份证据,“欧倍德”在庭审中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证据。

  “欧倍德”赔偿16万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后,根据钟女士的申请,仲裁庭分别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和江苏省昆虫协会对钟女士家的房屋装修质量进行了检验。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所检部位除抹灰(客厅吊顶、电视墙面、保姆房)、木地板表面平整度(主卧室、次卧室、书房、保姆房、餐厅)、吊顶罩面板表面平整度(客厅卫生间),均不符合DB32/381-2000《住宅装饰质量标准》和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根据钟女士的申请,仲裁庭还委托江苏省昆虫学会对装修房屋室内线条虫害来源及危害作了鉴定,江苏省昆虫学会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装修房屋室内线条虫害是褐粉蠹所致,数少量轻度危害性”。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过七次开庭后认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本案中“欧倍德”和钟女士所签订的装修合同,因“欧倍德”未取得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而被裁决为无效合同。由于“欧倍德”和钟女士在签订装修合同同时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发人包料”,因此,装修材料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既有联系又是独立的,装修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材料买卖合同无效,钟女士请求确认装修材料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此外根据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的结论,“欧倍德”对已完成的钟女士居住在南京市梅花山庄32幢304室装饰装修,钟女士至今未能入住,是由于“欧倍德”没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且钟女士对该装饰企业也失去信任,鉴于目前钟女士需要对该工程重新进行装修,原已投入的全部工程费和材料费成为客观的损失。这些损失是“欧倍德”的过错所致,钟女士要求“欧倍德”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和材料费作为损失赔偿的请求是合理的,仲裁庭予以支持。对于钟女士提出支出的监理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与本案合同争议不构成法律因果关系,对该部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日前作出裁决,南京“欧倍德”赔偿钟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166046.88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元,实际应支付161046.88元。

  钟女士赢在证据上

  昨天,市民钟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言语显得有些哽咽,她说,与“欧倍德”打这场裁决耗了很大精力,因为“欧倍德”是一个知名的企业,而她是一个普通的市民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她并没有放弃,花了很大的精力和财力,搜集了五十份的证据,同时她还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委托政府有关部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检测,出具了检验报告,即使这样她的仲裁赢的也相当艰难。钟女士说虽然她的仲裁时间长了些,开庭的次数多,但毕竟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如今市民的居住环境在不断的改善,购买新房的市民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市民与装修单位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问题,这两年来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市民与装修单位的仲裁申请呈上升趋势。南京市仲裁委希望市民在装修时选择有资质的企业,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同时在装修过程中保留相关的发票凭证,像钟女士这场裁决赢在证据上。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16日 第二十版)

  作者:本报记者 肖军 实习生 葛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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