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母公司被处800万新元民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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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8:26 南方日报 | |||||||||
中航油母公司被处800万新元民事罚款 新加坡金管局强调,不会放弃对其诸多管理人士的刑事起诉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昨日表示,它已与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达成和解,对其违反新加坡法律从事内幕交易处以民事罚款。
不会放弃 对诸多管理人士刑事起诉 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已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支付了800万新元的民事罚款。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还根据它与中国航油债权人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国航油股份转让给中国航油的少数股东。 这项民事和解意味着新加坡政府将不会根据新加坡法律对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处以刑事制裁。不过,新加坡金管局强调,这个协议与目前新加坡政府对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诸多个人提出的起诉无关,新加坡政府不会放弃对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诸多管理人士的刑事起诉。这些诉讼有待审理。 新加坡金管局负责市场行为的副董事经理崔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新加坡金管局将采取坚定、有效的行动,对那些违反新加坡反内幕交易法的人进行严惩。对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采取的民事罚款措施相当于向市场发出这样一个信号:新加坡市场希望所有在新加坡从事交易的企业能完全遵守新加坡的法律。 当被问及作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配售经办人的德意志银行是否牵连其中时,新加坡金管局拒绝评论。 6月份,中国航油债权人通过了该公司的债务重组计划,据此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及一位匿名投资者将向中国航油注资1.3亿美元,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还将把其约1.85亿新元的股东贷款转为重组后中国航油的新股。 最终计划较初步计划有所改进,提高了对债权人的偿付比例,允许债权人选择一次性结清,每1美元债务受偿45美分,或选择在未来5年内分批结算,每1美元受偿56.1美分。 判罚考虑了 案件可酌情处理因素 新加坡金管局的崔善称,在采取行动及判罚的过程中,该局也考虑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可酌情处理的因素。 他补充道,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后来一直负责任地提供道义上的管理及财务支持,以协助中国航油尽快制定商业重组方案,而该方案获得中国航油债权人高票通过。此外,中国航空油料集团也一直在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根据新加坡相关法规,若监管部门对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提起刑事诉讼,后者面临的罚金最高可达50万新元。 由于在中国航油一案中涉嫌违法,该公司5名管理人士均受到新加坡监管部门罪名不一的起诉。这些管理人士包括中国航油前首席执行长陈久霖、前首席财务长林中山以及3名非执行董事荚长斌、李永吉和顾炎飞。 荚长斌同时还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的总经理,而顾炎飞则是中国航油重组负责人。 宗禾 图: 新加坡政府将不会对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处以刑事制裁。 资料图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