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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新宪法草案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1:23 东方早报

  国家定位

  伊拉克共和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实行共和、议会、民主和联邦体制。

  宗教地位

  伊拉克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是伊斯兰世界的一部分。伊拉克阿拉伯人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

  伊斯兰教是伊拉克官方宗教,是伊拉克立法主要依据之一。宪法保障大部分伊拉克人民的伊斯兰教身份,同时保障所有个人的宗教自由。

  任何法律不得与伊斯兰教义既定准则相抵触,不得与民主原则及本宪法提及的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相抵触。

  联邦制

  联邦国民议会代表全体伊拉克人民,每10万名伊拉克人中选举产生一名联邦国民议会议员。

  伊拉克共和国总统是伊拉克最高行政长官,任期4年,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必须获得超过三分之二议员赞成。

  每个联邦行政区由一个或多个省组成,两个或更多行政区有权合并为单一行政区。一个或多个省有权通过公投方式成立一个行政区。

  行政区政府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但联邦政府保留的特权除外。行政区政府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治理措施,包括设立地方安全力量。

  每个行政区国民议会是本地区立法机构,经选举产生,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宪法和法律。地方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行政区政府主席是本地区最高行政长官,根据本地区宪法经选举产生。

  石油收入分配

  石油和天然气是全体伊拉克人民的共同财富。

  中央政府与油井所在地政府共同管理现有油井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所得收入按全国各地区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并在一定时期内为在萨达姆统治时期遭到破坏或不公正待遇的地区保留配给。

  官方语言

   阿拉伯语和库尔德语为伊拉克两种官方语言。伊拉克国民议会、内阁、联邦政府、联邦法庭等联邦机构应使用官方语言,地方政府有权通过公投形式决定本地官方语言。

  复兴党

  政府将依法取缔任何宣扬或奉行种族主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机构或团体,尤其是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领导的阿拉伯复兴社会党。阿拉伯复兴社会党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伊拉克境内活动。

  妇女权益

  女性在联邦国民议会所占席位不得低于25%。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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