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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老木匠”闹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3: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是本土企业的弱项,但是在今年4月,一家台资企业却因为盗用本土企业商标,被江苏省工商局罚款80万元。这是台商在该省首次因为侵犯本土企业商标专用权被罚。昨天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地“老木匠”有冤要申

  这起官司的缘由是起于一个叫做“老木匠”的商标。原告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以下简称“黑松林”)和被告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宝”)都是在华东地区规模较大的粘合剂专业生产厂家。其中泰州知名商标“老木匠”是黑松林的主打品牌之一。早在1998年5月,黑松林就获得国家商标局批准的“老木匠”商标所有权,并用于万能胶产品。在将近8年的时间里,“黑松林”生产的“老木匠”万能胶频频创下销售佳绩,仅2003年一年的销量就达到500吨以上。然而到了2004年,销量突然锐降至200吨以下,企业损失严重。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黑松林”方面经过多方调查,先后在昆山、南京、安徽等地发现了由昆山“南宝”生产的冒牌“老木匠”万能胶。2004年10月底,“黑松林”向江苏省工商局进行维权投诉。省工商局经查发现,南宝从2003年7月开始生产和销售老木匠万能胶。截至2004年11月,已经生产3L规格的“老木匠”51434桶,销售44795桶,生产4.5L规格的“老木匠”51061桶,销售41189桶,非法经营额高达180多万元。省工商局责令“南宝”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监督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本土企业的商标意识比较弱,以往查处的多半是本土企业侵犯外资企业商标权,或是本土企业明明被侵权,却无法提供证据,只能白白吃亏的情况并不新鲜。台资企业如此侵犯本土企业商标专用权被罚的,还是第一次。

  南宝“老木匠”也有话说

  对于侵权一事,两个“老木匠”都有话要说。“黑松林”的办公室主任胡宏告诉记者,“黑松林”对于“老木匠”这个品牌十分有感情。早在1997年前,这个产品在打市场的时候,工厂曾经送给一些装修公司试用,并且多次邀请在一线的木匠师傅到工厂来,请他们介绍自己对这种万能胶使用的感受和建议,并且将这些建议一一用运到生产中,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做到精益求精。很快,这种万能胶就因优异的产品品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销售十分火爆。“黑松林”为了感谢木匠师傅们的智慧,特地将这种万能胶定名为“老木匠”。胡宏说,由于“老木匠”8年来创下了不俗的销售业绩,一直被同行看好,甚至有个别小企业打起“擦边球”,用类似的商标拼杀市场。

  而南宝(中国)昆山公司的总经理孙德聪在向记者介绍为什么选择“老木匠”这个品牌时,只说是全体员工“脑力激荡”的成果,他一再强调,“南宝”在事实上触犯了法律,但属无意所为。当初,申请这个商标是交给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在提交前根本无从查证“老木匠”是否有人在用,况且国家工商总局1年后才通知他们驳回“老木匠”的申请,所以这次侵权行为不全是南宝企业的责任。

  “‘黑松林’的老木匠产品在昆山当地的建材市场就有销售,在离昆山不远的上海还有办事处和代理商。撇开‘南宝’是故意侵权还是无意侵权不谈,堂堂这么大一个台资企业,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益,一年多来连个道歉都没有,实在是遗憾。况且‘南宝’还在申报中国名牌,这样的企业又凭什么能够获得如此殊荣呢。”对于“南宝”的这番解释,黑松林的办公室主任胡宏有些激动。

  专家:有心无心都是侵权

  那么,“南宝”侵权到底是不是无心伤害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资深商标代理人赵家华。赵家华在了解了两个“老木匠”的情况后,十分肯定地认为,“南宝”是故意在侵权。

  据赵家华分析,“黑松林”是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理事单位、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厂,“黑松林”是江苏著名商标,其子品牌“老木匠”是泰州知名商标,在华东包括昆山本地都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南宝”要进入江苏市场,不可能不做市场调研,作为同行,又是同一类产品,“南宝”自称不知道黑松林的“老木匠”万能胶,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此外,如果“南宝”的粘合剂产品仅仅只有老木匠一个品牌,说无意侵权还有情可原,但事实上“南宝”除了“老木匠”外还有好搭档、俩相好等同系列品牌,因此无意盗牌的说法经不起推敲。

  至于申请一个新的商标时,能不能查到此前有没有人已经使用,赵家华肯定地告诉记者,可以,并且渠道非常畅通。据介绍,目前有两种方法可以查到新申请的商标是否已经重复。一是通过商标事务所,二是到国家商标总局的大厅直接查询,并且这两种方式操作起来都非常简便,因此“南宝”说查不到是托词。况且这么大一个企业,在申请一个新的商标前如此草率,也令人不得不心生疑窦。记者还咨询了“南宝”申请的“老木匠”商标为什么1年之后才被驳回。赵家华告诉记者,国家对于商标是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受理的,也就是说,送到国家商标总局的申请案必须根据先来后到排队等候。随着市场经济步伐加快,申请商标的人越来越多,因此一个商标1年后收到审批意见很正常。记者获悉,由于查询商标是否重复的渠道非常畅通,再加上国家规定,商标即使不申请也可以使用,只是一旦产生侵权行为,使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周期虽长,但不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据了解,国内一些企业抢占外省市场时,常常会发生盗用当地名牌的事情。赵家华认为,“南宝”步入江苏市场不久,难免水土不服,盗用黑松林的知名品牌老木匠商标,是不是抢占市场的一种策略,这很难说。

  法院尽力促成双方调解

  昨天下午3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省首例台资企业盗用本土企业商标案。

  原告诉求法院判令“南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侵权包装或侵权产品,同时索赔60万元人民币。法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审理,目前暂时休庭。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法庭将尽力促成当事双方调解成功,如果双方难达共识将予以判决。

  商标侵权赔多少钱由受害人说了算(新闻链接)

  商标侵权人将饱尝自己种下的恶果——按照被侵害人的要求赔钱。将于10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由受害人说了算的原则。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今后商标侵权案的受害人将不仅可能获得诉讼的胜利,而且由于受损额的计算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将最大可能地获得损害赔偿。同时,也为了防止一些受害人“漫天要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规定中明确了商标侵权所得和受损的基本计算方法。获利将主要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赔偿数额。另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30日 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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