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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高新区强拆“碍眼”广告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9: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今年4月,陈文美的常州市远景广告有限公司经常州市交通局批准,在S232线省道与沿江高速公路道口处设置了一高立柱三面广告牌并已承接了相关广告。然而9月1日,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在未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未经高新区审批、影响管委会形象两项“罪名”将该广告牌强制拆除,使陈文美的公司一下子遭受经济损失52万余元。

  前日上午,陈文美在家人的极力劝说下,鼓起勇气来到江苏省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定对方的拆除通知违法,并要求其赔偿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失。

  受害者:他们先拆后发通知

  “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陈文美说这话时显得异常的疲态,她不知道今后的路怎么走,官司打赢了又能这么办?但她知道维权的路就只有这么一条。陈文美是常州市远景广告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这一事件的直接受害者。

  2005年4月22日,由常州市远景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在S232线86km+500m右侧距公路路缘石16米处设置一高立柱三面广告牌的申请经过常州市交通局的审批,常州市交通局发出了《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远景广告公司在此处设置广告牌,许可期限自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4月22日。同一时间,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公路路政大队签订了一份在该路段控制区内建设广告牌的协议,协议中提到今后路政拓宽改建及路政管理需要时,公司应在路政大队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广告牌。4月24日,公司根据相关手续进行了施工,并承接了相应的广告。

  谁也没有想到,广告牌设置后,江苏省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不断有人找陈文美的“麻烦”,要求他们主动拆除广告牌。理由是广告牌在高新区范围内,没经过高新区的审批。当时陈文美很是纳闷,省道旁应属交通局管辖范围,既然交通局已经批准了,为什么还要他们再审批呢?既然政府工作人员说了要经过高新区审批,于是她主动提出能否补办相关手续,但高新区有关领导仍坚持要其拆除。

  7月11日,远景广告公司接到了武进城镇管理监察大队的《限期整改知书》,通知书以“违法使用土地”为由,责令公司在7月15日前必须改正,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这份通书上,既没有告知远景广告公司如何“违法使用土地”,又没有对所谓的“有关规定”做出解释。因此远景广告公司没有对广告牌进行自行拆除。

  9月1日上午8时许,陈文美突然接到朋友电话,说看见有人正在拆他们公司的广告牌。她赶到现场时,城管已将广告牌拆掉了一块,她上前阻止,可城管把她“架”了出来,无奈之下她拨打了110报警。南夏墅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正在施行拆除的城管人员立即停工,可有人说是高新区某某领导的要求后,警方也未能阻止拆除的进行。最后在陈文美的严正交涉下,直到当天13点40分,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建设局才补办了一份《拆除通知》。

  记者从《拆除通知》上看到,这份通知签发时间为9月1日下午13时40分,签发单位为武进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通知内容为,常州市远景广告有限公司在S232省道与沿江高速公路道口处所设置的高炮广告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及武进区道路公用基础设施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经几个月多次协商后,现予拆除。

  陈文美气愤地说,合法广告牌管委会能说拆就拆,拆完才发通知,这样谈什么依法行政?据其称,刚开始她很不理解管委会的做法,后来经过多方打听她终于了解了事情被隐瞒的“真相”,高新区管委会大楼新建时特地叫风水先生看过风水,管委会大楼所建的地理位置是块“财运宝地”,而广告牌所处的位置正好正对着高新区大门,影响了高新区的风水,这是导致管委会领导“感冒”的直接原因。

  据陈文美介绍,建设此广告牌的成本是36万余元,建成后已与常州市万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如今合同不能履行,现在每天支付的违约金就要1000多元,细算下来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万余元。

  管委会:拆了问题就解决了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6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76平方公里,其中南区66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精密机械、新材料、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商贸、物流等其他三产行业。昨日,记者来到位于常州城南的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了采访。

  据负责处理此事的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罗文祥介绍,自2003年的行政区域调整后,高新区管委会已对其所属的66平方公里进行了重点规划,因此凡是要建在这6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物都必须要经过高新区规划部门、区管委会的批准,也就是说在此区域内使用任何一寸土地都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与管委会的批准。

  罗文祥说,常州市远景广告有限公司所建的“高炮”广告牌未经高新区规划部门的批准就私自搭建,这就是违法行为,当天广告牌在建时管委会已派人到现场进行了阻止,可工程非但没有停工还连夜赶工,区里曾多次要求过公司自行拆除可对方就是不拆。且该广告牌所处的位置正好正对着管委会的大门,挡住了管委会大楼的视线,对高新管委会形象有很大影响。

  “广告牌拆除了,所有问题就解决了。”罗文祥表示,既然广告牌未经他们审批,好话好说叫他们拆他们又不拆,那只能动用区里的力量来解决问题,他甚至还打比方说:“社会上有那么多违章建筑,如果每个都按法律程序来拆除的话,那社会就乱套了。”至于拆除的手续是否合法,其行为属不属行政违法,罗文祥表示他自己也说不清。对于记者提出的几点疑问他表示没有什么可以回答的,他只是一再强调:“对方要是认为我们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在记者采访罗文祥之时,坐在罗文祥身旁的一官员时不时地打岔,他希望记者能够慎重对待此事,并拿出了一本厚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翻给记者看,称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有文件作为依据的,并不存在行政错误。

  那么在省道旁建广告牌是否需要经过武进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准呢?昨日,常州武进区交通局路政科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在省道两侧44米范围内属公路规划控制区,只要经过交通部门的审批,就可以在此设立广告牌,如果要拆除也应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由交通部门拆除。

  从该工作人员所说的话中不难看出,在省道旁建广告牌只需要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一区域并不在当地城市规划范围之内,也就不存在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审批一说。

  律师:强拆行为违法

  常州市乐天律师事务所俞伯俊律师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最具权威的应该是公民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其实就是人民公意的表现,它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因为相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政府的权力太强大了,稍不留神,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首先应该是约束政府行为的。而武进高新区管委会相关政府官员的所为正好违背了这一点。

  从法律角度来讲,常州市远景广告有限公司竖广告牌的行为是经过常州市交通部门审批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的行为则显然违法,该部门甚至都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武进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发现此事有争议后,没有与常州市交通局沟通,也没有申请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在没有履行任何行政处罚的手续之下,对远景公司的广告牌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广告牌拆除后再出具一份没有说服力的拆除通知,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俞律师还说,即便该广告牌的设置违反了相关法律,其拆除也应当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有关部门也应先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只有经过了这一系列程序,才能进行强制拆除的程序,且应由法院执行。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0日 第二十一版)

  作者:本报记者 韩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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