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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国企股改指导文件 省级国资委掌握地方国企股改话语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9:2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贾肖明)在千呼万唤之中,昨日国资委终于抛出了有关国有上市公司股改的指导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第一时间连线股权分置改革专家郑培敏,请他就《通知》中的一些亮点作了解读。

  省级国资委要负起第一监管责任

  《通知》一个最为明显的变化是,在第六条中规定,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所持国有股权股改事项的审批权将下放到各省级国资委。

  “这是为了加快股改的进程,增加省级国资委在股改中的话语权,但各省国资委也将随之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国家国资委则处于更为超脱的地位”。郑培敏表示,在之前地方国企股改的操作中,一些省级国资委的角色更像“二传手”,把“球”传给国资委,而今后必须负起第一监管责任。

  而按《通知》规定,省级国资委的有关股改批复和可行性报告论证需抄送国家国资委,“换言之,国家国资委仍有秋后算账的权力”。

  郑培敏认为,审批权下放后,加上《通知》鼓励股改方案设计更加多样性,这对省国资委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专业能力不强的地方国资委需要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做辅助性工作。

  股权激励指导意见有望月底出台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只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才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而在之前,中信证券、中化国际等国企在股改方案中已经设计了股权激励的方案。

  “今后国企股改,高管股权激励和股改将是两回事,不能再将对高管的激励作为对价方案的一部分。”郑培敏表示,实际上在二批试点中,一些公司股改对高管的激励方案的设计,实际上与流通股东的利益是相冲突的。

  《通知》中也明确表述,只有在国资委会同证监会等部委出台有关股权激励的指导意见后,下一步国企才能进行股权激励。郑培敏透露,预计有关文件出台时间会在9月底。

  对外界关注的何时将市值指标引入国企考核机制,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对此正在考虑,但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有待完善,建立市值考核指标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国企股改方案强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在昨日深交所召开的媒体沟通会上,深交所有关负责人称,将鼓励有所创新的典型方案。而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要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并特别强调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作为对价,借助股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这实际反映了证监会和国资委对待股改方案的微妙偏差,同样是把股改和市场稳定相结合的思路,在操作中证监会更强调股改方案的实施不损害流通股东的利益,而国资委则侧重通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来保护流通股东”。郑培敏表示,他个人比较认同国资委的思路,因为从前期的操作看,由于市场自然除权的存在,送股、派现并不能切实保障流通股东的利益。

  国资委最后拿出的并非外界之前传说的是具体指引,对此郑培敏告诉记者,由于各地各上市公司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也无法有具体的指引。“例如对控股比例的要求,一些公司属于竞争性行业,在当地却是垄断性企业,就像上海百联。而像广州友谊这样的公司,一旦国有股控股比例低于35%,还有面临国企职工身份买断的问题,非常复杂,还是交由各省灵活掌握比较合适。但是原则性的东西在各地是通用的,关系国计民生、地方稳定的企业,国有股东必须保持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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