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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家庭暴力各国在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36 法制早报

  家庭暴力,70年代在美国成为了社会问题。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了《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199 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随着《对妇女暴力防止法》(美国1994年),《家 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护法》(韩国1998年)的施行,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施行了类似的法律。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 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它的挑战不仅仅是法律和法庭,而是一个属于整个社会的问题。

  □本报记者 白涛

  英国

  违反免遭骚扰令最高判5年

  英国所有相关的机构在刑事司法制度及更广大公共服务领域都将家庭暴力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英国法庭将发生在家 庭的暴力视为一种加重情节而不是减轻情节,且不认为这种事情“仅仅只是家庭内部的事情”

  “我听说过,有一些人被关在家中遭受欺侮、一些人每天都受到殴打、一些妇女在怀孕临产的时候仍然还会受到攻击 ,甚至我的当事人最后悲惨的被她的同居伙伴谋杀了。”

  9月5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夫人、王室大律师切丽·布莱尔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家庭法专题会上动情地讲述着她 对家庭暴力的所见所闻。

  在充斥着殴打、婚内强奸的悲剧中,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已婚妇女和未成年儿童。在英国,每年有150人由于家庭暴 力丧生;每周有两名妇女被其现在或以前的伙伴所杀害;也不乏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夫的案件,一半的英国妇女的犯罪都源于家 庭暴力,家庭暴力犯罪占暴力犯罪的1/4。

  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是饮酒或吸毒的产物,也不只局限于穷人当中或某一种性别当中,家庭暴力是关于权力、亲密关 系的破裂和扭曲,它是关于一方想要主宰和控制另一方的欲望。

  英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具有亲密伙伴关系的成年人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不论其性别及性取向的任何威胁性 的行为、暴力或虐待(心理、生理、性、经济或精神)。”

  2004年11月,英国皇室对代表了近30年来的对家庭暴力立法的《家庭暴力、犯罪及受害人法案》进行了最大 的修改,新的法案给家庭及法院赋予了新的权力。

  在英国,首先对于被害者,向法院提出禁止加害者施暴,和搬离居住地的申诉,认可逃亡避难所以后优先入住公营的 住宅。同时,还制定了和普通犯罪一样,逮捕加害者的警察活动指南。现在,违反免遭骚扰令是一个可惩罚的犯罪行为,最高 可判处5年监禁,这就意味着警察官员没有逮捕令也可以采取逮捕的措施并对被害人给予快速和有效的救济。

  美国

  热议杀死施暴人可否特赦

  在美国各州,也不断推进把家庭内暴力作为犯罪行为,逮捕加害者,强化刑罚,创设法院的保护命令(禁止靠近、搬 离住宅),警察的教育训练义务化

  2002年,美国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杀的妇女就达到了1202人。美国国会正在讨论修改已经颁布十年之久,即 将于9月30日到期的《反对暴力伤害妇女法》。这场国会中的争论焦点,导火线是于1994年夏天发生在圣路易斯的“谢 莉·波维斯谋杀案”。

  1980年,21岁的谢莉嫁给了25岁的罗德尼·亨德里克森,婚后,罗德尼的酗酒越发严重,在殴打妻子的同时 威胁杀死她和三个孩子,终于迫使谢莉在1994年7月选择在枪杀丈夫后向圣路易斯警方自首。

  谢莉的高中同学约翰·丘奇在过去的5年中一直致力于在密苏里州建立被迫害妇女法律援助团,希望能说服州际法院 以及州长对谢莉以及其他十名因同样罪名入狱的妇女进行减刑乃至特赦。

  在欧美,七十年代以后,以避难所运动为开始的,作为妇女运动的成果,为女性的保护、救济、自立而制定的各种法 规制度至今逐步地完善了。1994年制定了《针对女性的暴力防止法》,从联邦预算,对避难所和被害者的支援事业进行资 金援助等。

  瑞典

  推进男女平等是防止根本

  这样的结果,解决的不只是一个家庭暴力问题,而在于对推进社会以及家庭的男女平等作出了很大贡献

  瑞典是男女平等的国家,但是受到男性伙伴施暴的报案一年有1.5-1.6万件。根据瑞典的一个调查,男性加害 者,与其小时候是否受到过暴力,是否加入容忍暴力的团体,是否酗酒,是否使用麻药(毒品),或者是否属于社会底层等没 有关系,相反,不少加害者生活在优裕的社会经济阶层。

  在瑞典,发布了对《女性的暴力防止法》。这个法律,对现在或者过去结婚或者同居的女性多次施行虐待、胁迫、强 制、性骚扰等的时候,可以把这些行为进行加算(合并计算),作为处罚的对象,刑罚也较以前的重,可以判处最低6个月, 最高6年的监禁。

  另外,法律制订的动向,也唤起了舆论的注意,因此,状况发生了明显的改善。开设了多个面向男性的危机中心,其 中一个作用就是对受到男性暴力的支援。对此,警察的作用也很重要,在培养警察官的警察学校,将接受几个星期的有关家庭 暴力的学习进修作为义务。这大大改善了对被害妇女的对应,使几乎所有的被害妇女都对此感到满意。

  瑞典是从60年代开始逐渐理解和认识到必须把家庭暴力作为社会的政治课题来进行讨论。由于妇女们的努力,充分 的活动和对男性的理解也在增多。

  韩国

  妇女团体大联合发挥作用

  国内出现了依法支援民间妇女团体的动向,最重要的是奠定了保护被害妇女人权这一观点的基础

  韩国文化,有纯洁观念,被害妇女责任论等,受到性暴力的被害妇女都不愿意把问题公开化。以前的刑法责备被害妇 女的过失,或者发挥了增加羞耻心和侮辱的效果。对此,到了80年代,性暴力是社会性的犯罪被世人所认识,被害者的人权 恢复成为妇女运动的紧急课题也被认识。特别是80年代后期,出现了9岁少女被附近中年男性强奸,27年后被害者杀害加 害者;被养父强奸了15年的女性,在成为大学生后杀害养父等沉痛事件的发生,使得制订相关特别法的必要性更为紧迫。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81年8月,韩国12个妇女团体和社会团体合并成立了统一的“妇女会”,开始了制订特 别法的活动。首先,由妇女会拟出了法案的框架,在推动政府立法化的同时,持续了公开讨论会等社会呼吁活动。在1991 年举行第14任大总统选举的时候,促进各政党在对解决性暴力的政策上做了明确地表态。

  1994年《特别法》制订所产生的效果使一般人的意识有了改变:从以前性暴力是特别的个人问题,错在女方的认 识(观点),转变为认为这是社会性的犯罪的认识。

  1997年,诞生了有关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和有关被害者保护等的法律。禁止加害者接近被害者、搬 离住宅等,同时,也促进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对于被害者的责任,保护设施的设置,各种措施的预算设立。寻求社会解决、 政治解决的呼声越来越高。最近的状况是,许多以刑事法律为中心,都在考虑制订包括相关社区、教育、医疗、住宅、心理治 疗等综合法规。

  日本

  防暴情报中心遍布全国

  在提供避免纠缠,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生活的场所,帮助自立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避难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十分活跃

  如文字所表达的对家庭成员施行的暴力,但是,不局限于暴力,也包含控制(监控)、恫吓、盯梢等行为。常常包含 性的暴力、强奸。由配偶(丈夫和妻子,恋人)施行的暴力在日本被叫做“DV”(domesticviolence)。

  家庭内暴力以前被认为是家庭内的问题、个人问题,在法律上,社会性的对应都没有跟上。来自配偶的暴力,因为多 在家庭内发生,所以,要实际掌握发生的件数非常困难。

  2002年日本进行了“关于来自配偶者等暴力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曾经遭受过来自配偶和恋人的针对身体的 暴力的女性有15.5%;曾经遭受过感到有恐怖感胁迫的女性5.6%;曾厌恶但被强迫接受性行为的女性9.0%;曾经 一次遭受过这些行为中的一个或几个的女性约达到1/5(19.1%)。女性的1/20感到了来自配偶暴力引起的生命危 险。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事件,从不想让丈夫当罪犯的理由来看,妻子对告发或报案犹豫不定的情况很多。

  实际上,作为事件(案件)被逮捕拘留的数字还是很少的,即使如此,最近,丈夫伤害妻子而被逮捕拘留的件数在大 幅增加。被逮捕或拘留的案件中,妻子多为受害者。来自配偶的杀人、伤害、暴行等逮捕拘留案件,1998年519件,而 2003年达到了1718件。

  民间的避难所也在逐渐增加,在全国已有几十所存在,其中得到自治体(地区政府)资金援助的有东京都、新泻市、 旭川市、札幌市等。另外,在神户,为扩大防止家庭暴力网络,为被害者提供信息,“日本DV防止情报中心”成立启动,赞 助团体遍布全国。

  2001年4月,为了完善和配偶者暴力相关的报案、商谈、保护、支援自立等体制,防止来自配偶者的暴力以及保 护受害者,制订《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被害者的法律》2001年10月13日(一部分从2002年4月1日 )开始施行。

  2004年12月2日,把仅限于配偶者的保护命令扩大到以前的配偶者,设立了禁止接近和被害者同居的未成年子 女命令的制度,同时,把搬离住所的命令延长到了两个月等,做了部分修订后开始施行。

  中国

  《妇女法》修改后增加新亮点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她们免遭性骚扰、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各种形式的伤害,体现了现代社 会保护弱者权益的文明理念和公正诉求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修改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案获顺利通过,再一 次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力量。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如下内容: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 投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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